闪灯背后
股票注册制,对于股市的制度建设上是利好,也对股市的长远发展是利好。因为完善了信披制度、退市制度、集体诉讼等配套制度。但A股目前本身就存在着估值偏高、散户众多、没有退市制度等历史问题。一旦推行注册制度,之前高估的股票重心会下移、新股上市的频繁将加快、价值投资将回归,以及退市制度将出现,这些很有可能会给A股市场带来较大的利空因素。扩展资料:一、注册制本身就是让只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能够经过券商、交易所的推荐上市,不像核准制要经过层层审核,才能上市。注册制侧重于事中、事后的监管,这是国际上最流行的一种做法。我国实行注册制,主要还是让更多的企业融到资金,注册制本身没有利好和利空之说。但对目前存在一定缺陷的A股市场却未必会是利好。二、注册制利好市场上优质个股。同时利好大市值个股。注册制实行之后,整个市场上股票的供应会持续增加,这样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优质个股会持续受到市场的青睐,因而推动其市值的上涨。对此,注册制来临之后,我们投资的方向应该变为上证50、创50、消费股、医疗股等传统能穿越牛熊的个股。在注册制下,利好的板块仅仅只有几类。三、高成长优质中小盘股。由于注册制的到来会让不少投资者抛弃黑五类等个股的炒作,因而这类个股会因为这些资金的溢价而出现上涨。四、创投股。创投类公司主要是孵化项目然后将其推动上市的,所以它们会因为孵化项目上市率的增加而实现业绩大增。五、券商股。注册制讲究的是发行个股,那么相对应的在市场中担任发行中介的券商会因为发行数目的增加而业绩大增,对此他们将持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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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的改革,既是市场化的过程,也是监管转变的过程,更是法制完善的过程。首先,“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是理清市场与政府的界限。审核制“审”什么?审准上市公司是“好公司”还是“坏公司”。通过审核的公司,实际上被政府“背了书”,被政府“增了信”。而事实上公司的质地如何,风险可不可以承受,要不要投资,本该由投资者决定,而不是由政府“审定”。审核制下政府“为”了“不该为”的事,结果使投资者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给政府造成了很大的被动,也无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注册制当然也要“审”,不过不是“审”公司的优劣,而是“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审”各项指标是否达到“标准”。至于公司什么时候挂牌,是否能实现融资目标,则交由市场决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其次,发行体制向注册制转变,势必有许多“存量”制度需要完善,许多“增量”制度需要建立。千万别混淆了,并非“不审核”就是市场化发行。“市场化”绝非放任自流。严格说来,市场经济是 “规则”经济或者说“法治”经济。不审核的前提,是基本的法规到位,市场秩序更加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限制各方面损人利己的行为和活动,有利于各方面对市场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因素。制度的完善,包括“存量”问题,如发行价格形成过程中的串谋,高管辞职套现,数据造假包装上市,退市制度名存实亡,巨额超募资金违规转移用途等等,还要解决“不审”制度下带来的新的问题,比如千军万马抢滩登陆,加剧资本市场劣币驱良币的态势,恶化上市公司质量,加剧投机行为,从根本上动摇资本市场发展基础的巨大风险等等。因此,“注册制”的市场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简单的“不审核”就可以完成的。针对“不审核”可能带来的新老问题,笔者认为几项重要规则必须加强。第一,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重罚在上市过程中参与业绩造假,做假账,隐瞒风险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承销人。凡是有造假记录的中介公司,至少关闭五年不能重新开张,参与造假活动的个人五年不能参与任何中介公司的工作,问题严重的甚至终身禁入,而且终身记录在案。对串谋定价的机构,性质严重的要取消参加询价资格和一级市场申购的资格。对于造假上市的公司,香港的惩罚力度更大,包括市场价回购股份、退市,甚至被起诉。笔者认为,沪深股市完全可以借鉴相关的做法。高管辞职套现虽然引起公愤,可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则能有效阻止这类行为。当年AIG理直气壮发放奖金几近人神共愤,最后解决的方式是美国国会专门针对AIG高管们的“奖金”课以90%以上的重税的提案重新立法,最终迫使AIG高管们放弃了奖金。所以,要阻止高管辞职套现的行为,建立对套现资金课以90%以上的重税的规定,应该是比较有效的措施。第二,完善退市制度加大退市的力度。在沪深股市,上市公司上市第一年增长,第二年下滑,第三年亏损已不稀奇。这类公司创业板和中小板较多,问题就更加突出。审核制的初衷之一,就是试图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投资价值,显然没能达成目标。如果取消审核的程序,众多公司蜂拥而上,可能加剧鱼龙混杂的乱象。对此,最有效的解决之道,就是严格退市制度。否则资本市场充斥绩劣股、问题股,资源优化配置从何谈起,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也荡然无存。所以,退市制度应是实施“注册制”最重要的制度建设之一,也是资本市场法治最基础的制度之一。第三,加快完善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成熟证券市场普遍有一个“欺诈市场理论”,即不管投资人是否看到研究报告 、信息披露资料,只要受到了损失,且当事人存在操纵等欺诈行为,就认为欺诈了证券市场,存在因果关系。我国的《证券法》理论研究和最高法院制定的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 ,已经解决了证券欺诈行为的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投资者损失赔偿的计算等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判决往往不认定上述情况存在因果关系,对打击市场欺诈产生了负面作用。司法实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判决,对不严格执法的法律机构要追究责任,完全符合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改革司法执法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定。同时,还需大幅提高行政罚款的数额,对投资者赔偿做出具体规定,剩余部分划入证券市场稳定基金。集团诉讼是美国安然公司最终被撕下“大骗子”的面具而轰然倒下的最致命的一步棋。这是发挥和强化投资者成为市场监督力量的一种模式。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集团诉讼制度,加紧培育专门承担集团诉讼的法律事务所,应该成为最重要标志之一。最后,还需特别提出的是,应该培养中国资本市场的“浑水”公司。中介与上市公司串谋造假是因为他们是利益共同体,而“浑水”这样的公司则完全是逆向行为,唯恐没有造假不能赚钱,有巨大的动力去发现并揭露造假的公司通过买空卖空赚钱,客观上起到了市场监督的作用。“浑水”公司固然是中国概念股在纳斯达克市场遭遇滑铁卢的“罪魁祸首”,可若换个角度看,“浑水”客观上也承担了资本市场“清道夫”的角色,扫除垃圾股的同时,把所有相关的中介公司一并推上了审判台。不妨说,中国资本市场太需要“浑水”这样的“清道夫”了。“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必将带来证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监管部门必须借助市场各方面的力量来监督信息披露,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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