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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参加诉讼的诉讼费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诉讼败诉支付给对方的赔款,是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等。
常见的诉讼费用分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决定;
2、离婚案件中,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3、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或上诉人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自行负担;
4、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用,由起诉人或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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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参加诉讼的诉讼费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诉讼败诉支付给对方的赔款,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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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诉讼费的种类,基本会计处理如下:金融企业本身应承担的诉讼费列支于“管理费用——诉讼费”;代垫诉讼费暂挂账于“其他应收款——代垫诉讼费”科目下,待结案时,无论代垫费用能否收回,都将其账面余额结转到“管理费用——诉讼费”。实务中,一般将企业无法追回的代垫诉讼费作为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一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营业外支出”的定义: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失。 银监会监管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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