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爱为何物
法律分析:费用报销中对发票的要求及规定:
1、发票类别恰当。
水电费、各类外包服务费、印刷费、办公费、物料采购费用等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但吃饭的发票、业务招待馈赠礼品、为员工福利发生的发票等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报销即可。
2、发票本身要合法有效。
取得发票上须加盖销售方发票章,且与销售方名称一致;报销的非机打车票上应有监制章;并且有防伪识别码或水印。
3、发票备注栏应有未有的发票无效。
如:货物运输服务,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注明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建筑服务,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出租不动产,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差额征税,开票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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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票、住宿票等都是发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只有在票面印有“发票监制章”,就是合法的支付凭证。而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由于经营者的法制意识和文化素质不同,责任心不强,致使一些经营者往往忘记在票面加盖自己的印章或填写有关车次时间等内容。税务查账虽然要求业务活动的真实性,但对一笔经济业务在报销时,不仅仅有车票,还有其他凭证。税务只要结合其他凭证证实业务的真实性,而仅个别车发票项目不全一般不会理会,这也体现了税务管理人性化的一面。况且对车票类发票由于使用量太大,且手工票一般在中途使用,因人流拥挤、行车等不便因素,不利于过份要求。因此,只要发票是真的,业务是实的,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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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发票的流通受法律所保护,用票单位或个人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经济业务进行如实客观地记录,对接受的发票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以保证其真实性。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的报销也具有时效性,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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