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琳子雄霸天下
1、企业对于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X)【解析】企业对于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减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负债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X)【解析】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负债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均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该差异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X )【解析】因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差异既可能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可能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产生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该差异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X )【解析】因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差异既可能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可能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5、企业的所得税计算和企业的会计核算,都是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 V )6、纳税主体就是会计主体。( X )【解析】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一般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 7、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在销售或使用资产或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X )【解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在销售或使用资产或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持续经营假设的规定。( V )9、税法上的成本概念和会计上的成本概念是一样的。( X )【解析】税法上的成本概念和会计上的成本概念不同。税法上的成本概念相比会计上的成本概念,针对性强,包容性广。 10、《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公司范围是一样的。( X )【解析】《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所以该命题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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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一个是会计上的,一个是税法上的。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同样,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一、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假设下,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反映企业本身所从事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又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二、纳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税款缴纳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关于纳税主体的具体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狭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纳税主体仅指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种观点将纳税主体的范围局限于“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而认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所负有的扣缴义务、担保税收债务履行的义务是与纳税义务相关的义务,并将其排除在纳税主体之外,称为“相关义务主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较少。另一种是广义的纳税主体概念,即将在税收征纳活动中所履行的主要义务在性质上属于纳税义务的有关主体均称为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这种观点不将纳税主体拘泥于“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而是还将其所履行的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义务等在实质上相当于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也包括在纳税主体之中,是为大多数学者主张的观点。这里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赋予这些主体以纳税主体的地位和资格,有助于明确他们在税收征纳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对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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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体不能这样理解的。不能从组织形式上去理解。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他的重点不在于“企业”,而在于“空间范围”。确定会计主体,是为了我们在会计核算中有针对性,确定哪些“人”的业务应该核算,哪些不应该核算。而这里的“人”就可以理解为不同的主体,其实人本身也可以是一个会计主体,只不过不常提起。一个时间只能有一个会计主体。例如,有A、B两个企业,A企业在进行会计工作中,只能核算A发生的经济业务,而不能核算B企业的经济业务,反之亦然。假如A销货给B,从业务实质上是,A做销售,B做采购,那A在会计核算中就只能做销售的会计处理,而不能把B的采购会计处理也做了。反之亦然。又如,A是B的母公司,A与B各自独立核算,同样,在平常的时候A与B就各自的业务做会计处理,此时,A和B就是不同的会计主体,编制的是各自的“个别”会计报表以真实反应各自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到年末,A公司以母公司的身份,以集团的身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对A、B公司的会计报表金额做调整,作调整分录对A、B之间发生的业务做抵消分录,这都是在编合并报表时对“报表项目”作调整,并不涉及A、B各自的账,编出的报表是集团的合并报表,这时会计主体是集团,既不是A也不是B.纳税主体:即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不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就不是纳税义务人了,纳税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试想哪个纳税人不可以核算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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