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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置会计科目;研发费用的财务核算依照会计准则,需要设置一级科目“研发支出”。在其下设置二级科目“资本化”+“费用化”科目。再往下的设置,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财务核算;研发费用根据其性质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所有支出全部费用化,即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科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科目,否则也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科目。三、期末结转;研发费用期末余额,根据其性质有不同的结转去向
1、费用化项下的余额直接结转入“本年利润”会计科目,并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2、资本化项下的余额如果已形成无形资产,转入“无形资产”会计科目中,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中列示;3、资本化项下的余额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开发支出”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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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如果是研究阶段的支出,那么要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的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否则就是计入管理费用,同理要是没有办法区分的,那么就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费用化即可。拓展资料:企业研究费用的会计核算直接关系到财务报告的质量。企业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处理的会计核算沿袭传统模式,使用研发费用的数据来反映企业价值时产生了很大的偏差。巨大的研发费用也成为部分企业操纵利润的重要方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也经历了这三个阶段,其历史沿革表现如下:1.资本化阶段。我国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27条规定:“在会计核算上,购入或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支出通常都予以本金化,在企业的各受益期内进行分摊”。因此,此阶段我国对研发支出采取的是一种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式。2.全部费用化阶段。我国2001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为基础进行确认;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发费用_在该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专利权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发费用资本化”。由此可见,在这一阶段,研发费用被全部计入当期损益。3.部分资本化费用阶段。2006年2月25日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相关条件时,可进行资本化处理,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可知,新准则对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采纳的是有条件资本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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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研究费用的会计核算直接关系到财务报告的质量。企业对研究与开发费用处理的会计核算沿袭传统模式,使用研发费用的数据来反映企业价值时产生了很大的偏差。巨大的研发费用也成为部分企业操纵利润的重要方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正确的会计处理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关键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研发费用;公司企业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技术创新上,如何才能在市场中获得生存机会,研究与开发投入对于企业发展核心竞争力发挥关键作用。本文对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及管理问题进行探讨。一、公司研发费用核算及管理的现状与问题(一)资本化及费用化界定合理的界定研发支出费用化还是资本化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直接关联企业研发费用的归属,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避免企业人为的操纵利润。如果将资本化的研发费用计人企业的当期损益,大量的研发支出没有形成资产却抵减公司的当期利润,研制结束形成无形资产后取得收入无相应的成本费用进行匹配,不能公允的反映企业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使公司资产的价值没有体现,企业管理层可能会为了保持较高的利润水平而大幅削减研究开发费用,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严重影响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最终损害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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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规定:1.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分录为: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贷:银行存款/现金/原材料月末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2.开发阶段的支出,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同上边研究阶段支出的分录相同)。分录为: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贷:银行存款/现金/原材料月末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3.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分录如下: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贷:银行存款/现金/原材料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4.企业所得税对于研发支出的摊销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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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文件财会〔2006〕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二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前者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后者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5、存在充足的资源,以及完成工程项目并在市场出售产品或工艺方法”。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对于研发费用的处理与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基本相同,但与我国税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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