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肉肉变胖子
一、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成本核算对象是指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对象,是施工企业在进行产品成本核算时,应选择什么样的工程作为目标,来归集和分配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本,即建筑生产成本的承担者。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应根据承包工程的规模大小、结构类型、工期长短和施工现场的条件等具体情况,以单位工程为对象编制施工图预算,再以施工图预算为依据和甲方(建设单位等发包方)就所承接的每一建设项目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因此,施工承包合同与工程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施工企业一般应按照与施工图预算相适应的原则,以每一独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单位工程为依据,并结合企业施工组织的特点和加强工程成本管理的要求,来确定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二、施工企业成本核算的程序 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程序,是指施工项目在具体组织工程成本核算时应遵循的一般程序和步骤,按照核算内容的详细程度可分为工程成本的总分类核算程序和明细分类核算程序。工程成本的总分类核算程序:工程成本的总分类核算程序是指总括地核算工程成本时一般应采取的步骤和顺序。施工企业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工程成本,应先按其用途和发生的地点进行归集。其中直接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受益的各个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中;间接费用则需要先按照发生地点进行归集,然后再按照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受益的各个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中。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当期已完工程或已竣工工程的实际成本。施工企业工程成本的核算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分配各项施工生产费用;分配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分配辅助生产费用;分配机械作业;分配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结算工程价款;确认合同毛利;结转完工施工产品成本。 三、施工项目成本分析的内容 施工项目的成本分析,就是根据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和会计核算提供的资料,对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和影响成本升降的因素进行分析,以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包括项目成本中的有利偏差的挖潜和不利偏差的纠正);另一方面,通过成本分析,可从帐薄、报表反映的成本现象看清成本的实质,从而增强项目成本的透明度和可控性,为加强成本控制,实现项目成本目标创造条件。由此可见,施工项目成本分析,也是降低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施工项目成本考核,应该包括两方面的考核,即项目成本目标(降低成本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和成本管理工作业绩的考核。这两方面的考核,都属于企业对施工项目经瑾部成本监督的范畴。应该说,成本降低水平与成本管理工作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又同受偶然因素的影响,但都是对项目成本评价的一个方面,都是企业对项目成本进行考核和奖罚的依据。 施工项目成本分析,应该随着项目施工的进展,动态地、多形式地开展,而且要与生产诸要素的经营管理相结合。这是因为成本分析必须为生产经营服务。即通过成本分析,及时发现矛盾,及时解决矛盾,从而改善生产经营,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四、应注意的问题(一)处理好不同阶段成本费用问题:项目筹备期间一般是没有产值的,发生的费用先进行归集,工程开工后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成本中属于未完工程性质的费用,应计入相应成本核算科目,但不予结转,待来年开工后,有可靠的价款收入,直接计入当期成本;项目施工期间应对工程收尾的费用应予以充分估计,通过“预提费用”计入成本,防止工程先盈后亏,保证工程尾工阶段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二)分包工程核算问题:属于自主分包形式的,在核算上与自营工程相同,其成本费用以对分包单位计价结算金额为基准,按照预算标准比例分配到相应的成本核算对象中。属于业主指定分包的工程,不作为自行完成工作量,也不做成本核算,不计算盈亏,只运用过渡性科目进行处理业务。 企业一切活动的中心就是最大限度获取效益,以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成本核算的最终目的,就是向成本要效益。施工企业要不断地分析、改进和克服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项目经理和广大职工的效益观念和成本意识,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运用客观规律组织施工,对建设项目的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成本控制,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紫雨洋依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营改增账务处理的流程,及处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一、案例承包方(建筑企业A):某建筑企业A,为了广大经营范围,提升经营业绩,在企业日常业务承接的过程中,不仅承接自营自建的工程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与工程量的大小,还承接分包与挂靠业务。通过对企业以前年度业务结构的分析,挂靠业务几乎占到了企业施工业务的五分之一。然而,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对挂靠业务的纳税主体、核算流程都将带来极大的改变。目前公司正好有一挂靠项目,具体项目情况如下:现有一拦河坝工程,建筑企业B因施工资质不够,以建筑企业A名义投标承揽,该工程为甲供材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000万元,建筑企业A收取管理费30万元,具体施工全部由B企业组织实施,以A建筑企业名义向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开票税金由B建筑企业承担,A企业代扣代缴。挂靠方(建筑企业B):建筑企业B在拦河坝工程投标成功后,组织项目实施人员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前的筹划与分析,通过对项目施工现场的考察,结合建筑企业B自身经营模式,考察得出如下情况:1、要完成该项目的施工任务,施工劳务只能使用企业自建的劳工班组及现场招聘临时工劳务;2、施工所需的辅助材料,因金额不大,考虑到运输成本问题,只能就近采购;3、部分零星材料,如砂石、工具等,只能从附近小镇采购,而附近供应商几乎为小规纳税人,税率低或无发票。二、营改增后的困惑1、临时工劳务没有发票抵扣,辅助材料发票金额较小,进项税额少,在不同的形式下,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应该如何做增值税帐务处理?2、如果全部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等问题如何处理?3、挂靠的经营模式与合同签订是否可以改变?4、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发票如何列支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抵扣?如何有效控制税负?如何有效规避风险?5、现在进入了纳税申报期。这个月所有的业务都要做账务处理,新旧项目如何有效的进行过度?如何合理的降低税负与规避纳税风险?6、是否可以从合同形式上改变核算模式?是否可以以分包的形式来核算?7、在不同的承包模式下,如何才能实现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的合作共赢?如何选择工程项目的计税方法与核算模式?8、在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如何开票、何时开票、合同如何签订,才能发挥资金流的最大效用?三、错误账务处理挂靠虽然不合法,但是建筑行业的工程承接确实离不开挂靠现象,放到台面上是不允许的。为了平衡流程上、核算上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被挂靠方就会把挂靠项目做成自己施工项目。被挂靠方按自营的施工项目核算,然后将工程转包给挂靠方,被挂靠方按合同总金额开出的发票金额确认收入,挂靠方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是自开)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费用发票作为成本,采用报账方式,给被挂靠方作为成本扣除。四、各方观点A:其实营改增也不用怕,拿到足够的进项发票把销项覆盖掉就行了。只要关心哪些材料的税率可以抵扣就行了。B:人工费千万不能使用材料款抵扣,内容不符涉及到虚开,是高压线,不要触碰,会被判刑的。C:可是老板看的是利润呀,有时候会计也是无可奈何,材料进了太多,用不完,库存多会不会有风险?最后也只能用材料抵扣了。D:营业税发票我开一个亿也不害怕,专用发票我开100万都不敢,虚开100万铁定坐牢还有罚金,虽然开1个亿的营业税发票也是坐牢,可能判刑还没100万的严重。E:那我入不了帐怎么办?F:做工资单吧,全员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票、货、款一致。五、正确的账务处理根据36号文相关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如果以承包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账务处理如下:承包方(建筑企业A):1、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0万,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3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7工程结算/预收账款27.032、按工程管理费比率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建筑企业B预付款29.1万元,同时要求建筑企业B开具发票。借:预付账款26.2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88贷:银行存款29.1挂靠方(建筑企业B):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借: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15000/(1+1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79.49=12820.51*17%贷:银行存款15000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2820.51贷:原材料/周转材料12820.51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650.49=12000/(1+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9.51=11650.49*3%贷:银行存款12000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36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67.57=32432.43*11%工程结算/预收账款32432.43=36000/(1+11%)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3567.57-(2179.49+349.51)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38.57六、后期的调整策略建筑业全面实施营改增以后,主要的问题就是“核算”与“发票”的处理流程。首先,一般纳税人应该进行完备而规范的会计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就无所谓了,核定征收的路一直在那儿。其次,营改增后,工程款必须要价税分流,这就涉及到双方对挂靠费的约定,从工程造价到报价系统,都要进行调整。一旦价税分离,相当于工程被降了价,建筑公司和施工队的利润都有可能会下降。第三,材料、运输、租赁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开给建筑公司。由于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苛刻规定,支付上述材料、运输、租赁等款项必须由建筑公司对公账户支付。不然,进项抵扣可能会有麻烦。这就要求挂靠经营双方必须对成本构成达成一致,否则挂靠费无法准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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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执行。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1、建筑工程与普通工业生产不同,工期通常较长,耗费较高,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实际等于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79.49 贷:银行存款 15000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67.57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2432.43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57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不计算进项税额。2.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普通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3. 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4951.46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9.0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9.03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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