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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随风@遗忘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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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柏云,男,汉族,1954年3月生,辽宁昌图人,1972年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72年1月至1974年10月在四川省平武县插队知青。1974年10月至1977年10月在四川农业大学学习。1977年10月至1985年7月任四川农业大学团委常委、团总支书记、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1985年7月至1992年1月任共青团四川省委党组成员、副书记(期间:1985年9月至1987年9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四川省委党校分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86年10月至1988年10月任开县县委副书记;1988年至1991年兼任四川青年报社社长)。1992年1月至1993年1月任共青团四川省委党组副书记、团委副书记。1993年1月至1996年4月任四川省商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1996年4月至2000年5月任四川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正厅级)。2000年5月至2001年3月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正厅级)。2001年3月至2002年5月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期间:2001年10月主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工作)。2002年5月至今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1年1月至2003年9月四川省党校研究生地厅班现代管理专业学习)。洪波,男,汉族,1963年12生,四川乐山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82年8月至1985年6月在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农业局工作。1985年6月至1989年3月任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秘书科长兼机关党总支副书记。1989年3月至1994年4月任四川省乐山市委办公厅副科级秘书、正科级秘书。1994年4月至1995年5月任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政府区长助理。1995年6月至1998年2月任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1998年2月至1998年10月任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1998年10月至2003年4月任四川省乐山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2003年4月至今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沈健,男,汉族,1964年4月生,四川成都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1982年7月至1984年7月在四川省统计学校学习。1984年7月至1992年12月任四川省统计局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2年12月至1996年12月任四川省统计局办公室副主任。1996年12月至2002年8月任四川省委办公厅副处级秘书、正处级秘书(期间:1999年9月至2001年7月四川省工商管理学院学习)。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任四川省委办公厅副厅级秘书。2003年7月至今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杨跃,男,汉族,1958年5月生,四川渠县人,197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1978年12月至1983年9月在四川省达县地区税务局工作。1983年9月至1985年7月在江西财经学院会计专业学习。1985年7月至1987年10月任四川省税务局主任科员。1987年10月至1989年2月任四川省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1989年2月至1991年1月任四川省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副局长。1991年1月至1994年6月任四川省税务局税政二处副处长。1994年6月至2000年10月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主任(期间: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下派四川工具厂挂职锻炼任副厂长)。2000年10月至2003年9月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专员(期间:2001年3月至2001年6月在省委党校地厅级第27期学习)。2003年9月至今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黄俊,男,汉族,1953年6月生,四川资阳人、1975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75年7月至1983年12月任四川省中药材公司干部。1983年12月至1991年5月任四川省医药管理局人事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991年5月至1995年5月任四川省医药管理局人事处副处长。1995年5月至1999年7月任四川省医药管理局人事劳动处处长。1999年7月至2001年9月任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处长。2001年9月至2005年9月任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助理巡视员、局党组成员。2005年9月至今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局党组成员。黄习,男,汉族,1952年7月年生,陕西华人,1969年3月年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69年3月至1969年10月在四川省岳池县平滩区火光公社知青1969年10月至1971年3月在陕西省华县少华公社知青。1971年3月至1972年12月在四川南充地区汽车修配厂工人。1972年12月至1977年3月在部队任战士、班长。1977年3月至1977年10月任四川省南充地区纺织机械厂驾驶员。1977年10月至1978年8月任南充师范学院驾驶员。1978年8月至1982年8月在四川大学哲学系学习。1982年8月至1985年7月任四川省委办公厅办公室干事(期间:1985年1月至1985年7月下派任绵竹县副县长)。1985年7月至1990年12月任省委常委办干事(期间:1988年1月任正科级秘书,1988年8月任副处级秘书,1990年11月任正处级秘书)。1990年12月至1996年4月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处处长。1996年4月至2000年7月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处处长。2000年7月至2001年4月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处长。2001年4月至今任中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陈上权,男,汉族,1956年1月,四川大竹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74年12月至1984年7月任战士、排长、副指导员。1984年8月至1991年12月任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期间:1985年7月至1987年7月在四川师范大学学习)。1992年1月至1994年11月任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室副处级纪检员。1994年12月至1997年3月任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1997年4月至2000年11月任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第一纪检监察室正处级副主任。2000年12月至2005年5月任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2005年6月至今任中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组长;四川省监察厅派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监察专员。何俊,男,汉族,1956年4月生,安徽池州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70年12月至1975年3月在部队任战士、班长。1975年3月至1983年1月任成都军区步兵学校政治部教员、正连职教员(期间:1975年7月至1975年9月在成都军区军政班干部学校学习,1975年9月至1978年8月在四川大学历史系学习)。1983年1月至1987年3月任成都陆军学校第二政工教研室副营职教员、一大队二队政治教导员。1987年3月至1988年5月任成都军区党史资料征集办公室正营职干事。1988年5月至1991年11月任成都军区政治部研室副团职干事。1991年11月至1995年12月任成都军区政治部研室正团职干事。1996年1月至2003年10月任成都军区政治部编研室副主任(2001年149师代副政治委员)。2003年10月至2006年4月任成都军区政治部编研室主任。2006年4月至今任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巡视员。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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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生活201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市(地、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下属单位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维护会计工作秩序。第五条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条例,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七条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制度,制定管理会计工作的办法,依法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二)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的会计工作,依法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三)管理会计人员培训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四)负责会计证的颁发、验证等工作;(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六)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七)受理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或者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申诉和举报;(八)管理其他会计工作。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委托合法的代理记帐机构代理记帐。第十条会计机构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配备具有相应素质的稽核人员。会计与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单位领导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第十一条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会计、出纳工作。第十二条国有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或者相应职位,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的任免、职责和权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执行。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任免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会计人员上岗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得伪造、转借会计证。第十五条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情况,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开支标准、资金周转和财产保管、收发、消耗等情况,制止和纠正违法的财务收支;(三)参与拟订本单位经济合同,负责定期检查和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四)参与拟定本单位筹资、投资、产品开发及设备更新等经济决策方案;(五)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制度;(六)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或者打击报复的,有权向财政和有关部门申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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