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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一般包括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西方国家的会计法规一般分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会计法规,由议会或政府制定颁发,如美国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1956年公布的《会计和审计法》;日本1947年公布的《会计法》,1948年公布的《公认会计士法》等。另一类为企业会计准则,由政府或会计的职业团体、学术团体制订。由职业团体或学术团体制订的准则虽无法律效力,但有权威性。在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先后发布过若干会计准则,成为会计师所遵守的、公认的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在日本,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税法中还有关于企业会计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规定。当代中国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85年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分为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法规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狭义的会计法仅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颁发施行的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就是狭义的会计法。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其基本构成如下:(1)会计法律。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会计行政法规。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具体会计准则。(3)会计规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上述可知,《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我国第一部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对会计法作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会计法。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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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是指由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规章等。
2、狭义的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它是会计法律制度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扩展资料
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在执行中也出现一些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等问题。突出表现在:
1、会计工作秩序混乱,假帐、假数字严重。目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做假帐、帐外设帐等问题比较普遍和相当突出,已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助长腐败行为。
2、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内部会计监督不得力
3、外部监督弱化,对违法行为处理不严。外部监督包括政府部门监督和社 会审计监督。政府监督存在监督职责划分不清、重复进行,对单位负责人从轻处理甚至不处理等问题,
严重影响了《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会监督还存在执业环境不太规范,有不正当的业务竞争,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不够强等问题。
修订后的《会计法》集中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新《会计法》在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了会计记帐规则。健全和完善记帐规则,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
三、强化了会计监督制度,建立检举制度。
四、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会计工作的质量,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和管理非常重要。
五、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
六、增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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