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ystal85k
论坛引用的:【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和“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不是矛盾?(P7)【答】法律不溯及既往,说的是新颁布的法律不能用于衡量以前的行为(实际上是实体从旧的应用),因为行为当时法律还没出台,行为人不可能预知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未来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沿用旧法。上述行为在实体法中是适用的,这个就是实体从旧原则。但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这个是考虑到程序法规范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不用于衡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主要涉及税款征收方式的改变,效力发生时间的适当提前,并不构成对纳税人权利的侵犯。举例如下:【实体法从旧】一个法人在2011年11月发生的一项收入,当时未纳税,实际上应当按5%的税率征税,如果2011年12月修改了实体法,认为此类收入应当按10%的税率征税,则2012年1月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这笔收入,应当让纳税人按5%的税率补税。(实务中最近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新法只从新规定的时段实施,不溯及以往)【程序法从新】一个法人在2011年11月发生的一项收入,根据政策规定应当在2012年1月向地税交税,如果2011年12月颁布一部程序法,认为此类行为应当向国税缴税,则应当适用新的程序法,向国税缴税。

璐璐308738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关税收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灭失的税收实体法,如在应税行为或事实发生后有所变动,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对该行为或事实应适用其发生当时的税法规定,即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而税务机关在适用征税程序或履行税收债务时,则不问税收债权债务发生的时期,征管程序上一律适用新法。二是对于新法公布实施以前发生的税收债务,在新法公布实施以后进入履行程序的,新法对其具有拘束力,即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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