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美食
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财企[2007]1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财企[2007]19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财企[2007]19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财企[2007]194号第三条规定,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研发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年营业收入的2%。使用后的年末余额连续3年超过当年集中总额20%或者出现赤字的,集团公司应当调整集中的标准。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的,应当按照权责利一致等原则,确定研发费用集中收付方式以及研发成果的分享办法,维护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合法权益。
小佳姐~:)
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文件财会〔2006〕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二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前者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后者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5.存在充足的资源,以及完成工程项目并在市场出售产品或工艺方法”。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对于研发费用的处理与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基本相同,但与我国税法不同。望楼主采纳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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