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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第十三条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本条是针对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企业有两种选择:1、追溯调整,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如果无法追溯调整的,则不予考虑。2、不追溯调整,采用未来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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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第十五条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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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确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实际成本原则、收支分开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等。
1、客观性原则
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基础,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的客观性包括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性。真实性要求会计核算结果与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一致。
可靠性是指经济业务的记录和报告应当是公正的,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会计人员主观意志的影响,避免错误,减少偏差。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要确保内容真实、数字准确、数据可靠。
2、实质重于形式
它是指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在实践中,交易或事项的外部法律形式并不总是反映其真实内容。
为了使会计信息真正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仅要以交易或事项的外部形式进行会计核算,而且要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
违反这一原则可能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设备在会计上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3、关联原则
又称有用性原则,是指企业会计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会计信息与用户的决策密切相关。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以帮助决策者预测未来,掌握可能的结果,从而提高当前的决策水平。
同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也可以为决策者证明过去决策的结果,从而对原来的决策进行修改或坚持。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应坚持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会计信息使用者在收集、处理、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的信息需求。
4、一致性原则
它是指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在每一期间前后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变更的累计影响以及累计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原因。在会计中,有许多方法可以处理同一经济业务。
遵循会计一致性原则,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防止部分企业和个人使用会计方法的变更,有利于会计造假和粉饰财务会计报告。
5、可比性原则
指企业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一致、可比。这一原则不仅要求不同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而且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
不同的企业可能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经济业务也会在不同的时间点发生。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只要是同一交易或事项,就应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6、及时性原则
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拖延。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会计信息与决策的相关性不仅体现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上,还体现在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上。过时的会计信息对决策者的使用价值将大大降低,甚至失效。
在会计中,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及时传递会计信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面的决策需要。
7、明确原则
又称可理解性原则,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当清晰、易于理解和使用。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首先要了解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内容,使其能够作为决策的依据。因此,清晰是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要求。
明晰原则要求会计提供的信息应当简明易懂,能够简单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能为大多数使用者所理解。只有坚持会计信息的清晰性原则,会计信息使用者才能准确、完整地掌握会计信息的内容,从而更好地利用会计信息。
8、权责发生制原则
这意味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本期已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费用,不论是收到还是支付,均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不属于本期收入和费用。即使在本期已经收到或支付,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的取得和责任的完成为收支的标志,有助于正确计算企业的经营成果。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方法称为现金基础法,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为基础的。
9、匹配原则
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其收入与成本费用相互匹配,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每一收入及其相关成本费用。
根据收入与费用的联系信息,收入与费用的匹配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收入与费用的因果关系直接匹配,如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匹配率,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的匹配率。
第二,根据收入和支出项目存在时间的一致关系,某些与特定收入项目没有明显因果关系的费用项目,如广告费用、办公费用和经理薪金,与同期发生的收入相匹配。
会计核算遵循配比原则,是要求会计期间的所有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确认、计量和入账,以计算确定该期间的损益。
10、实际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又称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所有的财产在取得时都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如有财产发生减值,应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账面价值。
在会计核算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计量应以实际交易价格或交易或事项的成本为基础,主要是因为实际成本客观、易于核算。同时,便于获取和确定实际成本数据。坚持实际成本原则,可以使会计数据客观可靠。
但是,企业资产发生减值,其账面价值不能反映未来可收回金额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11、收入支出与资本支出的划分原则
这意味着在企业会计核算中应合理划分收入支出与资本支出的界限。支出效益仅限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作为收入性支出。支出效益延伸至数个会计年度(或营业周期)的,视为资本性支出。
收入性支出是指为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应当从当期实现的收入中补偿的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为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支出,主要是为以后会计期间发生的支出,应当由以后会计期间的收入予以补偿。
12、谨慎原则
又称稳健性原则,或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当某些会计事项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供选择时,应尽量选择一种不会虚增账面利润、夸大所有者权益的方法。
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多计收益、少计负债、少计费用,不得设立秘密储备。
根据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面对不确定因素作出专业判断和处理会计事项,保持必要的谨慎性,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不得高估资产,不得收受或低估负债或费用。对预计发生的损失,应当计算并记录。对于可能的收入,预计不予记录。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有许多表现形式。
当然,遵循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是滥用这一原则,应当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予以更正。
13、重要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全面会计核算的前提下,对会计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对资产、负债、损益有重大影响,从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办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准确地披露。
对于次要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不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
扩展资料;
会计科目分类;
1、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分为现金及各项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及预付款、存货、预付费用等。
2、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应计费用。
3、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当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等。
4、成本类别: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对象发生的各种费用的归集和分配,以确定各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成本主体包括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和人工成本。
5、损益: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损益。
损益科目分为亏损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入、补助收入和非营业收入)和亏损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费用、业务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共同类
资产、成本和损益费用均在借方增加,在贷方减少。
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是收入的三大类,借记减少,贷记增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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