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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性从税收的概念中可以知道,税务会计以税收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税务会计必须以国家的税务法规为依据。同时,税务会计还要依据会计法规,因为会计法规是进行纳税核算的依据,是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所以,税务会计具有直接受制于税收法律规定的显著特点,这也是税务会计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一个重要标志。2.相对独立性税务会计并不是和企业财务会计并列的专业会计,它只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税部分的核算和反映,其核算也依据会计学的理论,但和其他会计相比较,税务会计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因为国家规定的征税依据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有一定差别的,其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尽相同。所以,税务会计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如自产自用货物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等就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方法与内容的相对独立性。3.差异互调性财务会计是为了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和管理者的需要,而税务会计是为了满足国家征税和管理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需要,因此两者在收入确认、存货计价、计提折旧和坏账准备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造成了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两者之间的差异可以根据产生差异的原因相互调节。4.计划性计划性是指企业的纳税负担可以通过合理地计划安排达到避税的目标。比如,存货核算中,采用加权平均和先进先出的比较;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采用加速折旧和直线法的比较;利用税收优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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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含税价,营改增后都是不含税进行组价,因为后面要乘以10的增值税率,如果按含税价计入,就是重复计税了。
含税价是包含税金在内的计税价格,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税金内含于价格之中;实行价内税时,商品交易价格即为含税价格。如果商品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就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含税价格。
实际操作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报价一般多为含税价,因为这就好像是默认的潜规则一样。至于把含税价再分离为不含税价和税金,多半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会计在对收入入账时应该处理的事情。过程也比较简单。三者的关系如下所示:
含税价=不含税价*(1+适用税率)。
销项税额=不含税价*适用税率。
含税价=不含税价+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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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融税收制度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特殊的专业会计,税务会计主要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法定性表现为税务会计在核算和监督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的税收法规为依据,做到依法计税、依法纳税、依法减免,这是税务会计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财务会计核算中,企业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及经济环境的实际需要适当选择会计处理方法。但税务会计必须在遵守国家现行税收法令的前提下选择。当财务会计淮则、制度与现行税法的计税方法、计税范围等发生矛盾时,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对财务会计做适当调整、修改或补充。对某些在财务会计准则、制度中不便按照税法规定反映的会计事项,必须单独设置账簿、单独核算其销售金额等,方能据以按不同税种、不同税率计税或减税、免税;否则税率从高或不予减免。(2)纳税主体的广泛性广泛性表现为税务会计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由于法定纳税人的广泛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广泛性,它适用于国民经济中的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保险等各个行业。(3)会计处理的统一性由于税务会计是融各类会计和税收法规于一体的会计,税法的统一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统一性的特点。这就是说,同一种税对不同纳税人的税务处理规定一般是相同的。当然,在统一的前提下,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灵活性,如减免税规定、个体工商业户确实无力建账的经批准可暂免建账等。(4)相对独立性税务会计虽然并不是一门和企业财务会计并列的专业会计,它只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税部分的核算和反映,其核算基础也依据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但和其他会计相比较,税务会计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为国家规定的征税依据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有一定差别的,其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尽相同,所以,税务会计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如自产自用货物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及其调整等,都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方法与内容的相对独立性。(5)差异互调性税务会计的法定性和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处理结果和财务会计的处理结果是有差异的。由于两者在收入确认、存货计价、计提折旧和坏账准备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造成了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两者之间的差异可以根据产生差异的原因相互调节。对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造成的项目,一般采用账调整方法,即只调整纳税所得额,不调整其账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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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原则 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法为准绳,而税收法规可能会因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有所变更,即有一定的时效性,所以税务会计必须坚持按现行税法处理的原则。2.公平税负原则 公平税负原则是指税收要公平负担,合理负担。这要求税务会计必须真实核算企业的各项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正确处理收益分配。任何有意或无意逃税和骗取减免税金,都是有违公平性和一致性的行为,都不符合税务会计的社会效益原则。3.修正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义务的发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归属,能够合理、有效地确定不同会计期间的收益和企业的经营成果,体现了公允性和合理性。因此,企业会计核算中,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4.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困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就应该合理划分这两种收益。 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 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5.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某一特定时期的收入应当与取得该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配比。6.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对应现金的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该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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