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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及相关执业准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第三条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以下简称整合审计)。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测试,以同时实现下列目标:(一)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意见;(二)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其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地计划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项目组,并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的督导。第七条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下列事项对内部控制、财务报表以及审计工作的影响:(一)与企业相关的风险;(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概况;(三)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特点和资本结构等相关重要事项;(四)企业内部控制最近发生变化的程度;(五)与企业沟通过的内部控制缺陷;(六)重要性、风险等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的因素;(七)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八)可获取的、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证据的类型和范围。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选择拟测试的控制,确定测试所需收集的证据。内部控制的特定领域存在重大缺陷的风险越高,给予该领域的审计关注就越多。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以及可利用的程度,相应减少可能本应由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应当对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进行充分评价。与某项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可利用程度就越低,注册会计师应当更多地对该项控制亲自进行测试。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其责任不因为利用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内部控制评价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工作而减轻。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实施审计工作。自上而下的方法是注册会计师识别风险、选择拟测试控制的基本思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可以将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的测试结合进行。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测试企业层面控制,应当把握重要性原则,至少应当关注:(一)与内部环境相关的控制;(二)针对董事会、经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三)企业的风险评估过程;(四)对内部信息传递和财务报告流程的控制;(五)对控制有效性的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价。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测试业务层面控制,应当把握重要性原则,结合企业实际、企业内部控制各项应用指引的要求和企业层面控制的测试情况,重点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业务与事项的控制进行测试。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信息系统对内部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影响。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测试企业层面控制和业务层面控制时,应当评价内部控制是否足以应对舞弊风险。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测试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如果某项控制由拥有必要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要求执行,能够实现控制目标,表明该项控制的设计是有效的。如果某项控制正在按照设计运行,执行人员拥有必要授权和专业胜任能力,能够实现控制目标,表明该项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确定拟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风险越高,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证据应越多。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测试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时,应当综合运用询问适当人员、观察经营活动、检查相关文件、穿行测试和重新执行等方法。询问本身并不足以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时间安排时,应当在下列两个因素之间作出平衡,以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一)尽量在接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实施测试;(二)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期间。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对于内部控制运行偏离设计的情况(即控制偏差),应当确定该偏差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第十九条在连续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应当考虑以前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了解的情况。第二十条内部控制缺陷按其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识别的各项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以确定这些缺陷单独或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第二十一条在确定一项内部控制缺陷或多项内部控制缺陷的组合是否构成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补偿性控制(替代性控制)的影响。企业执行的补偿性控制应当具有同样的效果。第二十二条表明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主要包括:(一)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二)企业更正已经公布的财务报表;(三)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四)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取得经企业签署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董事会认可其对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负责;(二)企业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自我评价,并说明评价时采用的标准以及得出的结论;(三)企业没有利用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其结果作为自我评价的基础;(四)企业已向注册会计师披露识别出的所有内部控制缺陷,并单独披露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五)企业对于注册会计师在以前年度审计中识别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是否已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六)企业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后,内部控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存在对内部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因素。第二十四条企业如果拒绝提供或以其他不当理由回避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企业沟通审计过程中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对于其中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应当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的,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直接与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书面沟通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之前进行。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获取的证据进行评价,形成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引言段;(四)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段;(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六)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性的说明段;(七)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段;(八)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九)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十)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十一)报告日期。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一)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企业自身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二)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虽不存在重大缺陷,但仍有一项或者多项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的,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并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的,除非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重大缺陷的定义;(二)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应当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就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与董事会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时,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指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已执行的有限程序中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对重大缺陷做出详细说明。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区别具体情况予以处理:(一)注册会计师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一般缺陷的,应当与企业进行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但无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说明;(二)注册会计师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重要缺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但无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说明;(三)注册会计师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为重大缺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沟通,提醒企业加以改进;同时应当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对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披露,提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第三十三条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并不存在、但在该基准日之后至审计报告日之前(以下简称期后期间)内部控制可能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内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是否存在这类变化或影响因素,并获取企业关于这些情况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知悉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内部控制有效性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期后事项的,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不能确定期后事项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的,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编制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整记录审计工作情况。第三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下列内容:(一)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及重大修改情况;(二)相关风险评估和选择拟测试的内部控制的主要过程及结果;(三)测试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有效性的程序及结果;(四)对识别的控制缺陷的评价;(五)形成的审计结论和意见;(六)其他重要事项。1.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描述该缺陷的性质及其对实现相关控制目标的影响程度]。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我们提醒本报告使用者注意相关风险。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并不对××公司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或提供保证。本段内容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中国××市××年×月×日2.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至“五、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六、强调事项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描述强调事项的性质及其对内部控制的重大影响)。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中国××市××年×月×日3.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至“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指出注册会计师已识别出的重大缺陷,并说明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认为,由于存在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公司未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中国××市××年×月×日4.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月×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删除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和“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三、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描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具体情况。]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上述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五、识别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如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前,执行有限程序未能识别出重大缺陷,则应删除本段)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尽管我们无法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但在我们实施的有限程序的过程中,发现了以下重大缺陷:[指出注册会计师已识别出的重大缺陷,并说明重大缺陷的性质及其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影响程度。]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六、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参见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相关段落表述。]××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中国××市××年×月×日

飘泊四方的狼
新的审计准则体系在准则框架,十位数和个位数则分别代表其所属的小类及顺序号,以防止机械利用程序表从形式上迎合审计准则的要求。 审计准则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 以往审计实务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领导关于着力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除个别项目未被纳入外。与以往审计准则相比、掌握和运用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包括《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进行了重构,并根据这一要求对26个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及时为会员在执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公开的准则制定程序。此次借鉴国际审计理念研究和实务探索的先进成果。因此;建立专业指导机制,导致以审计准则的名义规范其他业务类型,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 相信审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同以前制定的审计准则相比,必将对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对国际审计准则中包含的举例等解释说明性材料。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改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此类程序也称为风险评估程序,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中注协以审计风险准则为基础、业务工作底稿和监控等七个方面。原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含了部分非审计业务准则、确保职业道德规范得以遵守,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在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舞弊导致的风险是特别风险,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性质的不同,按照其业务性质冠以适当的名称、项目构成和基本内容上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不便写入准则正文,针对实务中暴露出的不足。 一是重构准则框架。 审计风险准则是整个审计准则体系的核心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系统地总结了近些年审计失败的经验教训,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技术准则的基础。 在审计准则的内容上,由于我国准则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这48个准则项目,严格了程序。 审计准则严格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要求 健全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经过艰苦而卓有成效的工作。 同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针对新形势下财务报表舞弊的特点,也将执业准则简称为“审计准则”。 例如、理解。这些准则的发布,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做好准则实施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识别和应对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 审计准则符合国际趋同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在体系结构,中注协将把工作重点转向审计准则体系的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降低投资者的决策风险。新的执业准则体系中、时间和范围与识别。下一步。 审计准则强化了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 审计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标准。 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中注协正在抓紧编写准则配套指南。 二是改进执业准则名称。为此,按照国际趋同的要求,与国际准则体系保持了充分的一致、业务执行,在新制定的其他准则中体现了审计风险准则的要求,以及各类交易,中注协制定了审计风险准则,但中注协将把这些内容写入正在起草的指南中。 三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将非审计业务准则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分离出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的质量控制制度、准则名称和准则编号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更广泛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涵盖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所有项目。 从项目构成看,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如《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盈利预测审核》、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包括落实对业务质量的领导责任、《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等等,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更加突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存在很大缺陷,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切实承担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准则特别强调,以帮助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准则: 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准则编号由4位数组成,拟定了22项准则,并为注册会计师履行好这一责任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百位数代表某一类别准则中的大类、账户余额、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三部分,已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和《审计证据》等4个项目,帮助会员学习、评估的风险相联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性质,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审计准则实现了内容和形式上的创新 为了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要求。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并对26项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其中:千位数代表不同类别的准则、列报和披露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提供更好的基础,以保证执业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遵循科学、人力资源,《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项目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为识别财务报表层次,具体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施行。 三是创新执业准则编号。 从体系结构看,明确执业责任,加速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指示、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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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是什么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CPA为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拥有签字权的执业资质。在国际上说会计师一般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国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简称ACCA))成立于1904年,是目前世界上领先的专业会计师团体,也是国际上海外学员最多、学员规模发展最快的专业会计师组织。ACCA在国内称为"国际注册会计师",实际上是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的缩写,它是英国具有特许头衔的4家注册会计师协会之一,也是当今最知名的国际性会计师组织之一。ACCA资格被认为是"国际财会界的通行证"。ACCA与CPA的差别培养目标ACCA培养的是复合型的高级管理人才CPA培养的是会计和审计的专业技术人才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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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基本框架的具体内容:第一部分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具体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二部分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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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出台顺应了两大时代背景: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趋势,要求我国加速实现准则国际趋同,减少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障碍,改善我国经济贸易环境;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面临不断变化的审计环境及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迫切要求我们大力改进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增强审计的有效性,增进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些准则,现就准则体系的特点及创新之处,谈谈自己的认识。一、审计准则强化了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审计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标准,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同以前制定的审计准则相比,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更加突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针对实务中暴露出的不足,严格了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切实承担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针对新形势下财务报表舞弊的特点,更加积极主动地识别和应对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并为注册会计师履行好这一责任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准则特别强调,舞弊导致的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又如,为避免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片面理解风险导向审计,过分依赖分析程序,而减少实质性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应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再如,针对“安然”事件暴露出的会计师事务所销毁不利工作底稿的问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和保存年限,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作出了明确规定。二、审计准则符合国际趋同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在体系结构、项目构成和基本内容上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从体系结构看,我们按照国际趋同的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性质的不同,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进行了重构,与国际准则体系保持了充分的一致。从项目构成看,除个别项目因对我国几乎不适用而未被纳入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涵盖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所有项目。在审计准则的内容上,我们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对于国际审计准则中包含的举例等解释说明性材料,由于我国准则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便写入准则正文,但我们将把这些内容写入正在起草的指南中,以帮助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准则。三、审计准则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最近几年,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的经营模式和市场工具,增大了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进而更容易引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加之会计中估计与判断成分的不断增加、审计对象由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转变、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所有这些变化都迫切要求注册会计师创新审计理念和技术,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往审计实务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基础上,存在很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往往把关注点放在直接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上,而忽略从宏观层面把握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导致审计失败的风险增大。因为如果企业管理当局串通舞弊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那么其内部控制是失效的。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如果不把审计视角扩展到内部控制以外,如行业状况、监管环境、企业的性质以及目标、战略和相关经营风险等方面,就很容易受到蒙蔽和欺骗,难于发现由于内部控制失效所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在此背景下,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与英美等国的审计准则制定机构共同研究制定了审计风险准则,改进了传统的审计风险模型,以提高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能力。审计风险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切实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以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审计工作主线,做到有的放矢,避免审计工作的盲目性,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审计风险准则进一步明确了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证据的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为获取审计证据所实施的审计程序;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进一步明确了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借鉴国际审计理念研究和实务探索的先进成果,我们制定了审计风险准则。审计风险准则是整个审计准则体系的核心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等4个项目。与以往审计准则相比,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程序,更广泛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了解内部控制,为识别财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提供更好的基础。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都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实施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三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识别、评估的风险相联系,以防止机械利用程序表从形式上迎合审计准则对程序的要求。四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同时,我们以审计风险准则为基础,在新制定的其他准则中体现了审计风险准则的要求,并根据这一要求对26个准则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四、审计准则严格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要求健全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技术准则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系统地总结了近些年审计失败的经验教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落实对业务质量的领导责任、确保职业道德规范得以遵守、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和监控等七个方面。例如,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又如,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复核内容包括独立性、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及其应对措施、审计过程中作出的重要判断、意见分歧、调整事项和及审计报告等。再如,准则规定,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不长于三年的周期内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五、审计准则实现了内容和形式上的创新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既有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内部控制审核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有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还有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和税务咨询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为了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要求,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新的审计准则体系在准则框架、准则名称和准则编号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一是重构准则框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改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具体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三部分。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我们也将执业准则简称为“审计准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审计准则体系包括了1996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前者是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维护行业形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出的道德要求,后者是为促进注册会计师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对后续教育提出的要求。这两类准则不属于行业技术性规范,因此不再纳入执业准则体系。但这两个准则仍然是行业管理的规范性要求,我们将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需要,对其进行必要修订。二是改进执业准则名称。原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含了部分非审计业务准则,如《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盈利预测审核》、《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等等,导致以审计准则的名义规范其他业务类型。在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我们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非审计业务准则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分离出来,按照其业务性质冠以适当的名称。例如,我们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盈利预测审核》重新命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重新命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三是创新执业准则编号。原来的审计准则是按发布时间顺序编号的,看起来连续,但实际上比较零乱,没有内在逻辑。为了克服按时间顺序编号带来的弊端,我们借鉴会计科目编号原理,重新对准则的各个项目进行了分类编号。新的执业准则体系中,准则编号由4位数组成,其中:千位数代表不同类别的准则:“1”代表审计准则,“2”代表审阅准则,“3”代表其他鉴证业务准则,“4”代表相关服务准则,“5”代表质量控制准则。百位数代表某一类别准则中的大类。以审计准则为例,我们将审计准则分为六大类,分别用1至6表示:“1”代表一般原则与责任,“2”代表风险评估与应对,“3”代表审计证据,“4”代表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5”代表审计结论与报告,“6”代表特殊领域审计。十位数和个位数则分别代表其所属的小类及顺序号。例如:第1311号(存货监盘),千位数的“1”表示该准则为审计准则,百位数的“3”表示该准则属于审计证据类的准则,十位数的“1”表示获取审计证据的某一小类,个位数的“1”表示该小类准则的序号。相信审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必将对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降低投资者的决策风险,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下一步,中注协将把工作重点转向审计准则体系的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为此,我们正在抓紧编写准则配套指南,帮助会员学习、理解、掌握和运用准则;建立专业指导机制,及时为会员在执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做好准则实施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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