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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8年1月1日实施。1. 合同各方已经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2.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先关的权利义务;3. 改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4. 改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金额;5. 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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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确认应满足 5个条件,具体原则是:(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二.:具体在实务工作中,收入确认关系到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因此对于收入的判断非常重要。比如:售后租回是否属于收入?一定要关注交易的实质,实质重于形式。因此:必须同时满足以上5个条件,并且经济实质确实属于收入的确认,才能进行账务处理。要从实际工作中,总结、摸索,透过条件,结合条件、交易实质全面的分析每笔经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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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收入确认原则有以下几点:第一是开发票确认收入,第二个是货物发出,货物的所有权几乎确认是收货方所有,第三是根据合同确认收入,第四是根据合同收到货款项时候确认收入。确认收入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上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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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绝对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一名词,同时,它也是中级会计职称中的一个知识点,在中级会计职称中,它的确认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那么,下面我们就针对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为大家准备了详尽的文字来供大家参考学习。
收入的概念:
我国现行制度采用的是狭义的收入概念,即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收入的确认原则:
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①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
②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的判断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①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
② 实务中,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
③ 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①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
② 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最后,收入的确认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这两点内容是大家在中级会计职称中必须要记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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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原则如下: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5、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也包括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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