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放縦
可以理解为所谓的“借壳上市”,也就是实力强的非上市公司,通过资本运做成为经营不佳的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虽然在法律关系上其是子公司,上市公司是母公司,但在会计角度上法律上的子公司为会计上的母公司。不知道说清楚没。
往事随风@遗忘
可以这样理解,其实反向收购本身就是买壳上市,两者的含义是相同的,只不过经济法中分为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是因为利用壳公司上市所处的阶段不同。买壳上市的企业首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反向购买中,法律上的子公司(购买方)的企业合并成本是指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法律上母公司(被购买方)的股东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与其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存在公开报价的,通常应以公开报价作为其公允价值;购买方的权益性证券在购买日不存在可靠公开报价的,应参照购买方的公允价值和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二者之中有更为明显证据支持的作为基础,确定购买方假定应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木雨大大雯
反向收购是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对于非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原理就是 购买方用账面值,被购买方用公允值,这也合乎我们正常的思维,我买别人的东西当然自己的账面价不用变,被购买的东西用公允价也很合适;举一个反向收购的例子,上市公司A向 B公司发行股份购买B的全资子公司C,如果不把它当成反向收购,则看上去是A买了C,处理方式是A用账面价,C用公允价;但按照反向收购的思维,实际上B和C 一起购买了A公司,事实上也确实如此,B和C一般都比A大很多,A不是亏损就是没啥业务,既然是C买A, 所以反向收购的处理方式就是相当于C公司合并A,C用账面价,A用公允价,这是这较合理的
壁虎荡秋千
就是说 合并成本全部是股票的话 由于A发行了股票 那么他就有权取得对方的权益 但是对方B也拿到了他的股票 同样也取到了A的权益那么到底怎样区别购买方与被购买方呢?如果A的股价高于B的话 其实就是以发行股票作为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不构成反向购买但若A的股价低于B的话 那么他想要获得B的股票的话 就必须发行更多的股票 实质上对自己的股票造成了“稀释” 例如A的股价是1元 B是2元 那么要想获得B全部股票(假如是1000股的话) 就必须发行2000股 这样一来他自己相当于卖了自己的权益 B获得了权益 同时形成商誉至于商誉的计算 必须从B的角度 因为B才是实质上的购买方商誉就是成本跟对应净资产的差额所以看清实质就好办了这就是反向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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