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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方法:会计方法是用来反映和监督会计对象,完成会计任务,充分发挥会计作用的做法。
会计方法的主要内容: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会计检查方法、会计预测方法、会计决策方法和会计控制方法等。
2、会计程序:是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要求所使用的一整套特定的会计方法和工作顺序。
会计程序的内容:在对会计业务处理时的凭证传递程序、帐簿登记程序、编制报表的程序等。在对生产流程控制时,材料采购中的借款、入库、验收程序;生产中的领料、退料、产成品入库程序;材料、产成品、设备的清查盘点程序等等。严格按照会计程序办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监督和控制,防止差错及舞弊现象发生。
扩展资料:
会计程序的部分步骤:
1、经济业务发生后,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按业务发生的程序在日记簿中进行序时登记。
2、将日记簿中所记载的会计事项,过入各种分类账的有关科目。
3、期末,根据总分类账各科目编制调整前试算平衡表。
4、为了正确计算损益,真实反映报告或财务状况,企业按权责发生制要求,对一些应计、预计等账项进行调整,编制调整分录据以过入总分类账各有关科目。
5、编制调整后试算平衡表,以检查调整分录及其过账是否正确。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会计方法
百度百科--会计程序
小蘑菇110
会计方法,指从事会计工作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方法,一般包括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分析方法和会计检查方法。其中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方法中最基本的方法,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等。
我国《会计法》上规定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
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程序如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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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军队办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四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管理全国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第六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同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军队的会计制度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七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九条会计记帐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办理本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第十二条各单位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会计机构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按照会计制度关于记帐规则的规定记帐。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帐薄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第十四条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会计报表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五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会计监督第十六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第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单位行政领导人坚持办理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执行,同时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并报审计机关。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在接到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第二十条各单位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办查帐业务。 第四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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