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无车马喧
每年名师都差不多,但会根据老师的授课变化有些许调整。
有些新老师不出名,但讲的很好。推荐本身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萝卜白菜各有所爱,如果和你喜欢的不一样,可以对比下,选择适合自己的。
1.不要频繁更换老师!
只要是能出来讲课的老师,都是不错的,各个机构也有自己优秀的老师,名师之间差异不是很大,所以大家不要在两个优秀老师中间纠结,浪费时间,选定一个适合自己的,就开始好好跟着学吧!
2.好老师不一定适合你!适合你的才是最好的老师!
有些老师讲的很好,但很难,很深入,对于一些基础差的学生就听不懂,所以一些人对某老师都喜欢的不得了,一些人完全不感冒。
3.一般每个科目至少学两轮,我们建议学2个老师比较适合,可以互补!你可以先跟一个老师理解知识点打基础(课讲得好,深入浅出的),再跟另一个老师记忆和梳理(讲义精炼,效率高的)。
4.最后!好老师、好课程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安排和自己吸收知识点。最忌讳在一个科目上浪费很多时间!!
民法不错的老师有:韩祥波,曹兴明
韩祥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授课逻辑严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风趣幽默,极富有感染力;通过生活化的民法案例,讲的引人入胜。深谙法考规律,讲解全面到位透彻,对备战法考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深受考生爱戴!
曹兴明,具有多年教学经验,在民商法方面勤于思考,博览群书,对民商法诸多领域颇有研究,法学功底扎实,对知识掌握得系统而全面;讲课富有激情,深入浅出,深受学员好评。
刑法不错的老师有:陈永生,杨艳霞
陈永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法学院教授,参与司考大纲及教材编写,主张抓住重点、敢于放弃偏僻知识点。讲课诙谐幽默、逻辑清晰、重点突出,对刑法高频考点、低频考点及非考点的甄别极为准确,把必考点称作“非常黄的黄金考点”,帮考生指明了备考方向,起到事半功倍学习效果,深受考生喜欢!
杨艳霞,刑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杨老师授课简洁、清晰,能够准确把握每个知识点的本质特征,基础知识非常扎实,备课异常充分,能够准确把握刑法的整体结构和最新动态,为考生的备考减轻很大负担。
民诉不错的老师有:张进德,蔡辉
张进德,法学博士;能够精准把握答题技巧和思路,专业底蕴深厚,对法考重要考点、考查方式及命题规律信手拈来,能够穷尽高频考点的可能考法,授课睿智幽默,化繁为简,娓娓道来。
蔡辉,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法考(司考)培训十余年,对民事诉讼法命题规律有着精准的把握,授课经验丰富、思路清晰,对法考重点、热点、必考点把握非常到位,使考生能够从容应对法考,深受广大学员喜爱。
刑诉不错的老师有:许玉霞,董扬,谢安平
许玉霞,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与实务经验,具有多年的法考(司考)授课经验,讲课生动幽默、直击考点。对刑诉法高频考点、低频考点及非考点的甄别极为准确,许老师考前押题深受考生喜欢!
董扬,诉讼法博士,讲课富有激情,课堂气氛活跃,条理清晰,深入浅出;善于归纳总结,将枯燥的条文转化成富有逻辑而生动的故事,故事讲得格外动听,传达的考点格外精准,让考生如痴如醉!深受考生好评!授课特点:经验丰富,讲课深入浅出、风趣幽默,对考题预测准确性高。
谢安平,北京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具有多年的授课经验,严谨认真,对每年的法考重点难点把握精准,思路清晰渗透;注重解题思路的分析与解题技巧的训练,用独到而新颖的视角剖析命题规律,深受考生好评!
行政法不错的老师有:兰燕卓,赵宏
兰燕卓,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具有丰富的法考培训经验,考点把握精准,擅长将繁杂考点系统化、明晰化,有效挖掘考点的关联性;授课重点突出,知识体系清晰,课堂气氛轻松活跃,有效提高备考效率,深受广大考生好评。
赵宏,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理论功底深厚,深谙法考规律,授课重点突出,思路清晰,针对性极强,深受学员一致好评。
商经不错的老师有:汪华亮,邓金华,李文涛
汪华亮,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主讲商经法,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命题规律,深知法考瓶颈之所在,并能提供有效的突破方法;在备考复习方面,汪老师主张通过脚踏实地夯实基础、抓大放小各个击破、实战演练融会贯通三步走战略一次性通过,反对投机取巧、冒险侥幸、蜻蜓点水、浅尝辄止等心理和方法,深受学员好评。
邓金华,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主讲商法、经济法等,二十余年教学与实务经验。授课内容通俗易懂、声情并茂、详略得当,倡导“表格体系、五步解题、诗词法条”等综合运用,见解独到,使商经不再伤神经,法考生亲切称之为“商经大表哥”。
李文涛,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对法考的命题规律有较深入的研究,对商经法的重点和难点把握全面、理解深刻,教学和辅导经验丰富;结合法考发展的最新趋势,注重对法条和考点进行法理分析,通过分析法条背后的法律精神,使学生深刻理解并熟练掌握法考考点,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并能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同时提高卷四的答题能力;讲课富于激情,生动幽默,在法考辅导中通过关联、比较、系统、演练、案例、口诀、表格等多种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三国不错的老师有:王斌,李毅
王斌,中国人民大学博士,授课特点,“品三国、论三国”,磁性嗓音,淋漓演绎,考点全面,案例精细,有条有理,有重有轻;深入浅出,娓娓道来,一切精彩尽在掌握。
李毅,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理论功底扎实,对法考有独到的研究,善于将庞杂的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条理化与系统化,对于知识点的把握准确到位,授课逻辑严谨、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条理清晰,深受考生好评。
理论法不错的老师有:杨帆,叶晓川
杨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驰骋法考(司考)界十余载,形成鲜明的个人风格,讲台之上,指点江山、风趣幽默。法律的背后是理论,理论的背后是智慧,他把理论法学的课堂设计成智慧的盛宴,法律原理,抽丝剥茧,层层分析,而得分考点就赤裸裸展现在他的句句解读之中。若说理论法学枯燥乏味、无尽的煎熬,那是因为你还未遇见他。
叶晓川,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他讲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辅导方法得当,睿智、幽默、富有激情的授课风格倍受学员喜爱。主要讲解的课程有法治思想、宪法、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等。

小倩TINA
法考的老师们大多是很有经验的老师,知识体系全面,讲课方式各有特色。就我个人而言,特别感谢刑法陈永生老师、民法曹兴明老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吴鹏老师、刑诉法宋桂兰老师和刘玫老师。陈永生老师讲课的语速略微快,所列举的案例和教材中的总结十分实用,对我学习刑法帮助很大。曹兴明老师讲课生动,为考生们操碎了心,重点知识点不厌其烦,反复讲解,十分耐心。吴鹏老师的教材虽然只有40页,但已经涵盖了所有内容,将他的笔记和上课所讲的例子都记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门课就不用担心啦;吴鹏老师给我传递的不仅是课本知识,还有做题方法和命题套路,这对我通过法考帮助很大。宋桂兰老师和刘玫老师都十分强调刑诉法体系的构建,她们帮助我搭好了学科的框架,刑诉的学习如虎添翼。“法考是一座桥,我们要走过去,不能在上面造房子。”通过考试,重要的不仅是知识,还有找到适合自己的方法。相信自己的选择,相信自己选择的老师,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法考其实并不难。我相信大家一定可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
早秋2013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最好的老师:刑法:韩友谊刘凤科、袁登明、柏浪涛;民法:段波、李建伟;钟秀勇。行政法:吴鹏、林鸿潮、赵鹏。刑事诉讼法:杨雄, 民事诉讼法:杨秀清、汪海燕 三国:杨帆,理论法学:陈景辉。经济法与商法:张海峡。考司法推荐去方圆众和教育,该机构是一家专业从事法律教育的企业,师资能力强,知识内容精准,学习效率高,课程全而精,值得选择。【点击了解更多法考相关的信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方圆众合教育。为迎合不同用户群体需求,“产品互联网化”被众合教育纳入核心战略之一。在探索发展过程中,众合教育结合原有内容与服务优势,对法考、法硕考试、法律实务、法律图书等业务领域的产品进行系列创新。
柴米油盐的爱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由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入调研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的。《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责任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业健康发展。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通过《办法》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第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第十条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一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章程草案。(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第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第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第二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第二十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第三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第三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第三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第三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第四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第四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第四十六条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第四十七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相关信息提供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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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孔金钱
这儿有,很详细的 浙江工业大学2009年硕士初试参考书目考试科目 考试范围 101政治理论 全国统考 199MBA联考综合能力 全国统考 201英语 全国统考 299MBA联考英语 全国统考 301数学一 全国统考 302数学二 全国统考 303数学三 全国统考 311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 全国统考 314数学(农) 全国统考 315化学(农) 全国统考 408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 全国统考 360高等数学 《高等数学》(上下册)(第五版),同济大学应用数学系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501专业综合 无 601有机化学 《有机化学》(第四版),高鸿宾主编,高教出版社,2005。 602微生物学 《微生物学教程》(第二版),周德庆主编,高教出版社,2002;《微生物学》(面向21世纪教材)(第二版),沈萍主编,高教出版社,2006。 603分子生物学 《现代分子生物学》,朱玉贤、李毅编著,高教出版社,2002。 604法学综合 《法理学》,李永红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宪法学》(“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张千帆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张晋藩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 605数学分析 《数学分析》(第三版),华东师大数学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数学分析》(第一版),欧阳光中、姚允龙编,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 606电动力学 《电动力学》(第二版),郭硕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电动力学》(第三版),罗春荣、陆建隆,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607量子力学 《量子力学导论》(第二版),曾谨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08文学综合(I) 《中国文学史》,袁行霈,高教出版社,1999;《文学原理》,王元骧,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钱理群等,北大出版社,2000;《外国文学史》,郑克鲁,高教出版社,1999;《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朱东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609传播学理论 《传播学教程》,郭庆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610专业基础 无 611药学综合(I)(含有机化学、分析化学) 《分析化学》(第五版),华东理工大学、四川大学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有机化学》(第二版),胡宏纹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基础有机化学》(第三版),邢其毅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612药学综合(II)(含生物化学、微生物学) 《微生物学教程》(第二版),周德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生物化学》(第三版),王镜岩,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613药学综合(III)(含药理学、生理学) 《药理学》(第六版),杨宝峰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生理学》(第六版),姚泰主编,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614科学方法论 《科学思维与科学方法》,鲍健强,贵州科技出版社,2002。 615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上、下册),肖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616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修订版),肖前主编,人民出版社,2000。 617教育学原理 《教育概论》,叶澜,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教育学》,王道俊等,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 618教育技术学导论 《教育技术学导论》,黄荣怀,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教学系统设计》(第二版) ,何克抗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801物理化学 《物理化学》(第四版),天津大学物理化学教研室,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 802分析化学(含仪器分析) 《分析化学》(第四版),武汉大学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仪器分析》,武汉大学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803化工原理 《化工原理》,何潮洪等, 科学出版社,2001。 805农药制剂学 《农药化学》(农药剂型与助剂部分)(第一版),唐除痴主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 807机械原理 《机械原理》(第七版),孙桓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808微机原理(乙) 《MCS-51单片机应用设计》(第二版),张毅刚主编,哈工大出版社,1999。 809理论力学 《理论力学》(第六版),哈工大理论力学教研室,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810工程材料 《工程材料》(第二版),戴枝荣,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811工程热力学 《工程热力学》(第四版),严家騄等,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工程热力学精要分析及典型题精解》,何雅玲,西安交大出版社。 812材料力学(I) 《材料力学》(第四版),刘鸿文,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813流体力学 《流体力学》(第二版),张也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814计算方法 《计算方法与实习》(第四版),袁慰平等编,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816通信原理 《通信原理》(第五版),樊昌信,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数据与计算机通信》(第七版影印版),William Stallings,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817自动控制理论 《自动控制原理》(第一版)(第1-5章),王万良编著,科学出版社,2001。 818微机原理及应用 《新编16/32位微型计算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李继灿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820经济学 《现代西方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第三版),宋承先、许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国际经济学》(第五版),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821运筹学 《运筹学教程》(第二版),胡运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822管理学 《管理学—原理与方法》(第四版),周三多,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823生物化学 《生物化学》(第三版),王镜岩主编,高教出版社,2003。 824工业微生物 《工业微生物学》,岑沛霖,化学工业出版社,2006。 825环境化学 《环境化学》,戴树桂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2002重印)。 826材料力学(II) 《材料力学(上、下)》(第四版),孙训芳等,高教出版社,2002。 827水力学 《水力学(上册)》(第三版),吴持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828法学专业基础(I) 《刑事诉讼法》,张旭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829法学专业基础(II) 《民事诉讼法》,廖中洪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民法学》,李峰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830高等代数 《高等代数》(第三版),北京大学数学系几何与代数教研室代数小组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高等代数(上下册)》(第二版),丘维声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高等代数辅导与习题解答》(第一版),黄光谷等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 831普通物理 《普通物理学》(第五版),程守洙、江之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833汉语与写作 《古代汉语》,王力主编,中华书局,1998;《现代汉语》,胡裕树主编,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 834传播实务(含公共关系、广告、新闻等) 《公关理论精要》,张雷编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广告学概论》,陈培爱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新闻学概论》(第二版),李良荣,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注意力经济学》,张雷著,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 838科学技术法学 《科技法学研究》,蒋坡,法律出版社,2007。 839社会学原理 《社会学概论新修》,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840政治学原理 《政治学基础》,王浦劬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841教育经济学 《教育经济学》,靳希斌,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教育投入与产出研究》,王善迈,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 842教育管理学 《新编教育管理学》,吴志宏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教育管理学》,陈孝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大学组织结构研究》,宣勇,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843数据结构(C语言版) 《数据结构(C语言版)》,严蔚敏、吴伟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数据结构题集》(C语言版), 严蔚敏、吴伟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C语言程序设计》(第二版),谭浩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844技术经济学 《技术经济学概论》(修订版),吴添祖,高校教育出版社,2004。 845财务管理学 《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指定教材第1—9章内容,经济出版社,2008年新版。 846信号处理与系统 《信号与系统》(第二版),A.V.Oppenheim编著,刘树棠译,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数字信号处理》(第二版),丁玉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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