荤淡美食家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二要注意确认条件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七要记住一个例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十是有始有终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遇见你之前的我
一、6月份进项税额9882.97 1、32000×17%+1200×7%=5524元 2、30000÷117%×17%=4358.97元 二、进项税额转出=6000÷117%×17%=871.79元 三、6月份销项税额36571.79 1、10000×17%=1700元 2、500×300÷117%×17%=21794.87元 3、300×300÷117%×17%=13076.92 四、6月份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36571.79-9882.97+871.79=27560.61元 说明:以上计算6月份应纳增值税额是在上期留底税额为零的条件下得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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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基本示例:
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扩展资料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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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多栏式明细账户中核算增值税业务;月末,结出借、贷方合计和差额(余额,下同)。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差额,表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继续留在该账户借方,不再转出;若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增值税税额,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由于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企业不存在当月预缴当月税款的情况,月末也不会有多交情况。若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只能是当月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以后月份继续抵扣)。(二)按日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按日(1、3、5、10、15日)缴纳增值税,则平时按核定纳税期纳税时,属预缴性质;月末,在核实上月应交增值税后,应于下月10日前清缴。平时,企业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核算增值税业务。其中,当月上交当月增值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月末,结出该账户借方、贷方合计和差额。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贷方差额,表示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应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为借方差额,由于月中有预缴税款的情况,故该借方差额不仅可能是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而且还可能包含了多交的部分。多交税额是多少,尚未抵扣额又是多少,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差额大于“已交税金”合计数时,表明当月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两者差额为本月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例2]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进项税额2850销项税额2550已交税金1200合计4050合计2550借1500借方差额1500元中包括多交的1200元税款和留待抵扣的300元进项税额(2550-2850=-300),多交税额应从“转出多交增值税”账户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尚未抵扣税额留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2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200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300元。2.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等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全部为多交。同时,本月无待抵扣进项税额。[例3]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进项税额2850销项税额2850已交税金1200合计4050合计2850借1200借方差额1200元即为已交税金1200元或多交税金1200元。同时,当期销项税额2850元即为当期进项税额2850元,无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同上。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3.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借方差额小于“已交税金”的合计数时,表明已交税金中部分为应交税额、部分为多交税额,借方差额即是多交税额。[例4]某企业4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资料,如下所示:借方贷方借或贷余额进项税额2850销项税额3000已交税金1200合计4050合计3000借1050本月该企业已交税金1200元,其中应交150元(3000-2850=150),故多交105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5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50结转后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余额为零。(三)实际上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1.当月预缴、上缴当月应交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银行存款2.月初结清上月应交增值税或上缴以前月份(年度)欠缴增值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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