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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停工损失核算范围的主要有四种情况:1.由于停电、停水、待料等原因发生的停工损 失;2.由于机器设备发生故障或进行大修理造成的停工损失;3.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4.由于计划减产造成的停工损失。停工损失就其损失的内容来说,它包括了在停工期间所耗用的燃料动力费、职工薪酬及其它费用。对停工损失,必须经车间填写停工报告单,会计部门必须依据停工报告单,才能进行停工损失的核算。停工不满一个工作日的,通常不计算停工损失。需要指出的是:属于季节性生产,在季节性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作为停工损失核算,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要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法处理,并由开工期间的生产成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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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简称《制度》)规定: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也可以单独设置“停工损失”科目;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当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笔者认为,对于非季节性生产企业的停工损失,无论是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停工损失”科目核算,还是在“停工损失”科目核算,都存在下列问题: 1.《制度》只说明用“停工损失”科目来归集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没有明确规定该费用的最终归属。 2.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停工损失”科目来归集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如果当期期末结转,则停工期内没有相应的核算对象(产品)来承担该费用;如果当期期末不结转,那么该科目就有余额,而余额反映的内容与《制度》的规定是不相符的。因为《制度》规定:“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 笔者认为,企业成本核算,除采用分批法核算的外,产品制造成本的核算都是按月进行的。企业停工的原因及时间各种各样,可以视工作中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我们可以把停工分为企业计划内停工和企业计划外停工。 对于企业计划内停工,如每年安排设备大修理,是每个企业的正常停产,这期间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可以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停工损失处理。 对于企业计划外停工,如市场原因产品暂时滞销,企业安排停产,这期间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可以用“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停工损失”或“停工损失”科目归集后,期末直接结转到“管理费用——停工损失”科目。这样核算的原因有三个:①企业计划外停工,归根结底都是管理上的原因;②如果企业计划外停工的损失在以后生产期内分摊,那么就不能真实反映生产当期产品成本情况;③若在一年的最后一个月或几个月停工,该费用又如何处理呢?不可能由以前月完工产品承担,也不可能把今年的停工损失结转到下年度,否则不能真实地反映当年的经营状况。因此,企业计划外停工的停工损失应单独核算,并于期末结转到“管理费用——停工损失”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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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属于正常损失,计入制造费用,即计入存货成本。如果是车间季节性停工损失,应该计入制造费用。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
季节性停工损失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停工损失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将制造费用结转至生产成时,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贷:制造费用—停工损失
季节性停工损失主要包括在停工时间所支付生产工人工资,按工资额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等。季节性停工可分为计划内停工和计划外停工损失,计划内停工是计划规定停工、计划外停工是各种事故意外造成的,因而对于这种停工损失的费用列入制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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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损失是由于停工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停工损失的内容:
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
停工计算损失的时间和空间界限,一般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因而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的停工不计算损失,只有超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停工才计算损失。
扩展资料:
对其发生的停工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处理:
(1)由非常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和因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一个月以上的停工损失,则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2)对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不满一个月,而下个月准备连续停工的,其停工损失本月可以不予结转,留到下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转。
(3)应由当月产品负担的停工损失,应全部记入当月生产成本,并按一定的分配方法和分配标准分配记入各种产品成本中的“停工损失”项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停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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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工损失是由于停工超过规定期限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2、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
停工损失的时间界限,一般由主管部门规定,或由主管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一般的界限是停工不满一个工作班 (或日) 的,可不计算停工损失,其停工费用仍应按正常费用处理。应由产品成本负担的停工损失,可以单独设置“停工损失”帐户或在“基本生产”帐户下设置明细帐户进行核算。
扩展资料:
1、停工损失的计量。
从内容上看,这里所指的停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即指由停工直接导致的各项支出。对这部分停工损失的计量,其标准与方法和费用的计量是类似的。
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停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即指由停工带来的、不易被立即察觉到的各项支出。
2、如因停电、停水或机械故障导致当无法在规定期限履行合同而承担经济赔偿等。国内外目前在会计上所确认的停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其原因之一是对间接停工损失的计量非常困难,仍有待在会计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3、第三,停工损失的账务处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第六号概念公告中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的主要或核心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付出的或其它耗用的资产,或因而承担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
我国现行制度认为,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计人生产经营成本的费用和计人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费用是在企业日常的活动中所产生的,而不是在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因而将停工损失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均不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停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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