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ana~蜜桃
这题应该为A,B,D。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本题考核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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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包括: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扩展资料:
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监督体系的问题
1、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备,监督功能缺失
我国现行的会计监督体系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社会审计不规范。
我国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在各主管部门,事务所与挂靠的主管部门在人事管理、资金投入、收益分配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种体制不利于保证社会审计的独立性。
政府监督存在重复进行和职能不到位的问题。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重复检查,增加被查单位负担,有了问题却相互推诱。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
2、会计系统缺乏监督职能和监督动力 在现在国有企业的制度安排下,国企经理人员掌握着企业经营管理权,会计信息系统作为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要在企业管理系统中运行。
负责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的会计人员是由经理人员聘用的,其权力是由经理人员赋予的,会计人员在企业组织体系中与经理人员处千不同的权力层次,在行政职能上不具备监督经理人员的权能。
在监督动力问题方面,会计人员和其他职工一样,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从理论上讲应该具有监督经理人员的动力,但现有的制度安排又使其不得不放弃监督。
3、缺乏会计信息公开制度
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的不完全性、不公开性,影响了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判断,降低了银行信贷决策和政府决策的效率;也正是由于这种不完全性,也使得报表使用者无法合理地区分国有企业的好与坏,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监督效率。
我国审计工作要求对会计凭证逐笔审查其真实性,对资产逐项清点,要求做到账实、账款、账据、账账、账表五相符。然而,由于会计原始凭证数量庞大,来源复杂,逐笔审查实际很难做到,只能采取抽查和重点调查的方式。
4、会计监督体系的建立目标
会计监督体系建立的具体目标有:
通过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作,保证企业会计信息本身的真实、准确和实时,解决其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在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之后,会计监督体系还要保证真实的会计信息能够得到充分和及时的披露,以杜绝会计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尤其是针对上市公司,保证所有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建立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
监督手段应以事前预防为主。
对重大异常现象和违规行为有快速、有力的反应能力。
对会计监督模式的构造
(1)监事会模式对于企业监事会这种监督模式,具体的做法可以在国有控股公司总裁下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对整个控股公司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进行会计监督和财务监督。
对于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监督要以经常性监督和定期性监督相结合,国有控股公司总裁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外派代表进驻企业监事会,代表国家出资者行使会计监督权和财务监督权。
此外,代表国家出资者的定期监督则采取由国有控股公司总裁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定期组织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2)会计委派制模式。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加之经营者直接控制着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经营者以牺牲所有者利益为代价。
所以,现代企业制度下,既要给经营者合法的、独立的经营权,但也不能放松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
(3)财务总监委派模式。对于特大型、大中型企业可以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可以由国有控股公司直接委派,或由国有企业董事会聘任,报经国有控股公司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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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主要包括的内容
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
1、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督形式,具体由企业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等各方面进行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单位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过程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就中国目的情况而言,社会监督包括了法定监督和非法定监督两种类型:法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目标由审计准则来设定;非法定监督的典型表现是群众监督,《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赋予了社会公众检查的监督权利,但并未规定其监督义务。
3、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也称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中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
政府会计监督是以政府法定机构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宏观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及税务监督等几种类型。财政监督是财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厅、局)依法对企业会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是最主要的国家监督形式;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监督;税务监督是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会计监督的作用
1.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法规
财经法规是一切经济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绳和依据。会计监督正是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检查,从而促进各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工作是财政经济工作的基础,一切财务收支都要通过会计这个“关口”。因此,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对于防范和制止违犯财经法规的行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强化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
会计监督是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促进各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保证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在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同时,符合本单位的计划、定期、预算和经营管理要求,以便提高经济效益,或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会计监督的措施
1、要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这样做,将减少大量社会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如果不承认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这个客观事实,则无异于否定《会计法》。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维护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责任人员才能时时、处处把《会计法》奉为圭臬;所有会计人员才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贯彻实施;才能有利于宏观经济决策,维护公有经济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正建设,做到弊绝风清。
2、加快法律体系建设,为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会计监督的有效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要加强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应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以实施清晰明了的监督职能;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对违规违纪的企业及其连带负责人予以曝光;同时还要强化一些相关配套法律及相关法规的实施,加快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使会计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3、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会计上的事情自己说了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他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将其一推了之或者找个替罪羔羊,减轻自己的责任,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的关键。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加强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的地位,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保障。再者,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主体,还必须要懂管理、懂业务、懂财务、懂会计,熟悉有关经济法规,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对法律负责。
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
新的《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增强企业管理当局通过不恰当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不仅会计人员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管理当局授意也将被追诉。新《会计法》有力地约束了会计工作,形成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相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消除当前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所导致的责任界定不清,相互之间推诿而影响会计监督难以实现的现象。
5、实行会计委派制
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与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矛盾。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并且政府实行会计委派制消除了会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关系,再冠以新的会计法确定的法律责任,相信长期困扰的会计信息失真的顽疾将得到彻底根治。
6、严厉制裁,建立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
要用法律、行政、市场、经济等手段,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行为,推进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尽快完善会计法规,明确执法依据,以利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假行为的制裁;引入民事赔偿制度,明确造假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通过诉讼程序迫使造假者退出非法所得,增加违法人员的追假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加大对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改变以往对违法违规部门对事不对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对一些典型的案例在媒体公开曝光,营造会计工作法制氛围。
要逐步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信用评价系统,通过制定会计信用评价规则,协调税务、审计等部门搜集整理会计信用信息,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加强信用轨迹跟踪,并开设会计信用网站。随着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价、发布可交由信用中介机构承担,财政部门着重做好监督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公共网站等媒体进行定期公示,并实行红、黑榜制度,增加对会计造假者的舆论压力,促进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建设。
家有陈先森
答案:ABD 解析: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都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瓜的小妞
正确选项为A、B、D。
本题考核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会计事务所不属于政府监督部门!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拓展资料: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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