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念旧莳光
安徽华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是2010-11-09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注册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花山区花山美居广场1-1701。
安徽华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500564960285Q,企业法人马乃林,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安徽华林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在安徽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362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1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7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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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州华兴正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湖东路北向152号中山大厦B座九层(法定代表人:刘久芳)) 3.福州市台江税务师事务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双杭街道大庙路147号) 4.福建中信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五一北路129号榕城商贸中心11层06号) 5.福建弘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华林路294号弘审会计师楼4-7层) 6.福建华益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五四路19号国泰大厦十五楼A1) 7.福建开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君竹新村条式1号203室) 8.福州国正税务咨询有限公司(华林路86号省政府办公厅干部培训大楼四层) 9.福建宏扬会计师事务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杨新城2幢五层C单元) 10.福建华铁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火车站沁园路53号) 11.福州晨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五里亭凤坂公寓A座702 法定代表人:郑祯翠) 12.福州鼎圣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省府路1号27号二层) 13.平潭县海坛税务师事务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城关东大街116号) 14.福州会计师事务所市计委咨询处(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斗中新村6座205室) 15.福州平潭会计师事务所(政府路10号) 16.福州税务财务咨询公司外资咨询分公司(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双福楼708室) 17.平潭双德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政府路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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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2000-01-13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55号新华兴大厦1#楼21层。
福建省建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500007051034727,企业法人凌茂书,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福建省建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验证企业资本,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的审计业务;办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关报告;办理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福建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68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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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安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于2000年12月28日注册成立的证券公司,前身是1991年5月成立的安徽省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28.21亿元[1] , 董事长、法人代表为李工。
2、国元证券
国元证券(以下简称“公司”)是为顺应信证分业、行业重组的发展趋势,由原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原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主发起人,于2001年(辛巳年)8月设立。
2007年10月30日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借壳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19.641亿元人民币。
扩展资料:
证券公司经营的风险控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08年4月23日通过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重整、监督协调以及法律责任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元证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华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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