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遥黑猫
受贿罪是刑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罪名,但也是在理论界有较大争议和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的一个罪名。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受贿二十万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受贿二十万案例篇1 从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获悉,原广州市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流溪河林场五级职员(正处级)张庆平受贿案前日公开审理。被告人张庆平承认全部犯罪事实,退还赃款并乞求法院轻判。据悉,张庆平案仅是广州林园系统窝案的其中之一,该系列腐败窝案涉案官员共13人。 全部承认犯罪求轻判 7月15日上午,现年59岁的被告人张庆平出现在黄埔区法院的法庭上。而此前,因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张庆平以“身体欠佳”为由,在开庭前一直为取保候审,其间数次住院治疗。 据控方材料显示,被告人张庆平。2002年至2011年,张庆平在先后担任本市国营增城林场党委书记、场长和广州市流溪河林场场长,利用主持国营增城林场全面工作、广州市流溪河林场行政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增城市工程项目承包人江月南、从化市工程项目承包人黄开冠(均另案处理)在承接林场工程方面提供帮助,为承包经营广州市流溪河森林公园宾馆的冯建军(另案处理)在日常管理及人员调动方面提供帮助,从中多次收受江月南、黄开冠、冯建军贿送的好处费共人民币207000元。 2013年1月16日,张庆平到黄埔区检察院投案自首,后退缴全部赃款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2000元。同一天,张庆平被取保候审。 庭审当天,张庆平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盘承认,最后乞求法院能够轻判。本案将择日宣判。 包工头行贿拉3官员落马 在张庆平一案中,行贿人、广州林场包工头江月南的“关系网”最广泛。根据黄埔区法院提供的江月南贿赂案判决书,至少有3名涉案官员曾收受江月南的贿赂,江月南去年底因行贿罪获刑2年。 2002年至2011年期间,江月南为取得国营增城林场和国营梳脑林场相关工程项目的 承包合同 ,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得到关照,先后多次向历任国营增城林场党委副书记、梳脑林场场长、国营增城林场党委书记郭汉湘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2万元,向历任国营增城林场副场长、场长、国营梳脑林场场长叶宜金贿送现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 此外,2005年9月、2006年至2007年的 春节 、 中秋节 期间,江月南多次向时任广州市林业局副局长谢左章贿送人民币共计40万元。 今年4月,中共广州市纪委在定期新闻发布会上披露,广州林业和园林系列腐败窝案涉案官员13人,包括历任广州林业和园林局党委书记、从化市长郭清和等。 受贿二十万案例篇2 2012年3月22日,周某、张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周某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侵吞公款,亦构成贪污罪,应对周某予以数罪并罚。周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归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张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但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的过程中,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盐田法院遂对两人分别作出5年6个月及1年6个月的判决。 受贿二十万案例篇3 43岁的原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贾秀军因涉嫌受贿20万元,朝阳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贾秀军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贾秀军于2000年,利用其担任朝阳区环保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为李建明介绍“北京北辰热力厂”、“北京望京蓝天供热中心”等用煤客户。2002年2月,贾秀军收受李建明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之后用受贿款在朝阳区黄港乡黄港村为个人建房使用。2005年4月21日,贾秀军投案自首。 受贿二十万案例篇4 原通州区民政局局长郭辉受贿20万元向纪委主动投案,被通州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据介绍,47岁的郭辉原任通州区民政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兼通州区民委主任。2004年下半年,郭辉在担任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市乾岩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漷县镇开发自住楼项目提供帮助和关照,收受该 公司法 定代表人禹建强人民币20万元。2009年6月22日,郭辉到通州纪委投案,并主动退缴20万元赃款。 检方认为,郭辉受贿数额巨大,20万元已经是受贿罪立案标准5000元的40倍,一审法院量刑明显不当。同时检方还认为,郭辉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都没有到纪检部门反映问题,直到禹建强案发并供出郭辉受贿的事实后才迫于压力到纪委投案,其实是采取了一条自保之路,这与主动投案有所不同。 受贿二十万案例篇5 今年审计署发布的第22号公告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郭超等人违规审批,将合肥创亿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亿公司”)受让的480亩土地由综合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造成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流失。创亿公司随后以合作开发的名义,将以上土地非法转让牟取暴利。 郭超等人没想到,一起近10年前、他们以为能瞒天过海的交易竟被审计人员查了出来。公告发布前,郭超已经被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核减的不良资产牵出600亩土地问题 2004年,在某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审计现场,审计人员查阅账册时发现,一家名为创亿公司的3300多万元不良贷款,被该资产管理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 这是一道简单的数学题,国有资产由此损失了1300多万元。 审计人员的疑问是,资产管理公司低价转让创亿公司贷款的依据是什么?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员解释,他们处置的主要依据是安徽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偿债能力评估 报告 。该评估报告显示,在对创亿公司名下合肥市高新区两地块(合计608.8亩)土地使用权评估时,评估师以3600多万元土地出让金拖欠3年未缴、土地权属尚无法确定为由,仅按预付款1200万元确定其评估值。 预付1200万元取得的600多亩土地仅由于交不了尾款,就认定土地权属无法确定、评估价值仅为1200万元?这个不符合逻辑的说法背后有什么不寻常之处?审计人员不禁心中打起了问号。 仔细调查后,审计人员发现这家企业名下除有一家俱乐部酒店外,几乎没有其他产业,并且负债累累。可这样一家净负债企业是如何拿到600多亩土地的呢?带着这些疑问,审计人员来到了创亿公司,但相关人员表示,公司的情况只有公司负责人知晓。该负责人却一直拒绝与审计组接触,审计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创亿公司拿地的来龙去脉 通过延伸审计,审计人员逐步找到了一些蛛丝马迹。 在该公司一本残缺不全的会计凭证后面,审计人员发现了一份2001年创亿公司与浙江一家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该《协议》显示创亿公司以合肥市高新区两块地中的480亩土地参股,与A公司合资成立公司共同开发房地产。其中,A公司占股99%,创亿公司占股1%,创亿公司持有的480亩土地作价1.25亿元。 双方约定,2002年以前A公司向创亿公司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付清后,创亿公司不再参与公司经营,不分红利及不承担亏损。 480亩土地就这样被卖给了A公司,其中会有些什么蹊跷?审计人员决定到A公司一探究竟。 时至今日,审计人员仍记得当年在A公司发生的一幕。审计人员正在研究A公司提供的资料时,该公司财务总监的手机突然响了。等他接完电话回来,一脸愠色,一把抢回审计人员正在审读的票据,几把就撕成了碎片,一边撕还一边骂骂咧咧。窗外建筑工地上的几个男子也手持棍棒,聚集到门外,挑衅地看着屋内。 为了避免无谓的冲突,审计人员在一番说理后,决定先暂时离开。这非常之举不仅没有吓退审计人员,反而更加坚定了他们一查到底的决心。继续调查后,他们逐步弄清了该土地出让及转让的来龙去脉。 资料显示,1997年2月,创亿公司注册成立。成立不足一月,创亿公司就向有关单位提交了申请,拟在合肥市高新区投资建设项目。同年3月,创亿公司以项目建设的名义与合肥市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创亿公司以每亩8万元的价格受让高新区两块共计608.8亩的土地,土地总价款4870余万元。1997年至1998年间,创亿公司仅支付了其中1200万元土地出让金,余下3600多万元一直拖欠至今。虽未完全支付土地出让金,但创亿公司仍于2000年4月顺利取得了相关地块的土地权证(土地用途为综合、使用年限50年、容积率小于0.9)。 取得两块土地后,创亿公司在其中一个地块上投资兴建某俱乐部酒店。1999年9月,为了筹集酒店建设资金,创亿公司以另一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00万元。由于后期创亿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银行贷款,2001年年初创亿公司抵押资产被法院查封。 创亿公司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就是卖地还债。于是,创亿公司与A公司取得了联系,希望将两地块中的480亩土地卖给A公司。由于直接卖地给A公司是非法的,双方便采取了“合作开发”的方式。A公司提出了合作的三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将480亩土地权证办到A公司名下;第二,必须将用地性质由综合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第三,必须缴清土地出让金并提供财务凭证。 经过这样一来二去的“操作”,同样的土地,有了不同身价。创亿公司受让两块地时每亩土地出让金仅8万元,A公司却要按每亩约27万元的价格向创亿公司支付土地款,总额差价高达9200余万元。 2001年,创亿公司将上述480亩的土地由综合类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容积率由小于0.9调整到小于1.3、土地使用年限由50年延长至70年。随后,A公司向创亿公司的关联企业支付了全部土地价款,480亩的土地使用权也变更到了A公司名下。 事情的发展逐渐清晰,创亿公司没有足额缴纳初始的土地出让金,却领到了土地证;没有缴纳因改变土地用途及容积率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却顺利地将土地性质改为商业住宅类用地、提高容积率并进行了土地权属变更,最终获得了巨额收益。 为了20万港币,让国家遭受巨额损失 审计人员随即组织力量展开全面调查。 三个蹊跷的细节在审计调查过程中逐一浮现:一是合肥市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一份材料中,说明“综合类用地转为商业类用地不属于改变用途,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二是创亿公司剩余未开发土地中的38.53亩土地不仅没有无偿收回,反而被划拨给另一个单位,并要求用地单位按780万元总价以“土地补偿款”名义支付给创亿公司;三是创亿公司仅缴纳1200万元土地出让金,有关部门却开具了5000万元的 收据 。 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容积率就这样轻易地说变就变。审计人员感到震惊的同时,也加快了查证的进度。结果表明,所有的证据都隐约指向一个人——合肥市人大会副主任、原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超。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审计署将上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进行了移送,检察机关查实,创亿公司负责人通过倒卖土地违法获利近亿元,为此向郭超行贿20万元港币。在郭超的压力和批示下,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创亿公司给予了“大力支持”。

来自巴厘岛的松
案例一: 中山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验资报告判刑5年新华网广州 ·陈晓建记者由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涉嫌为34家资金不足却企图完成 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的公司、企业出具虚假验资告的注册会计师黄炎林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黄某服判,表示不上诉。据中山人民法院办案干警介绍,被告人黄炎林利用担任中山市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便利,为谋求非法利益,与时任中山市某商贸公司业务经理的被告人程少南经事先预谋后,由黄炎林提供客户,程少南伪造银行询证函及银行时帐单,先后为34家公司 及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假验资,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并收取高额费用,使上述单位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经法院核 实,黄炎林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间共非法出具34份验资报告,收费均在5000元之上,远超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验资 业务收费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并且其在收钱后,只出具收据,概不出发票。记者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中了解到,本案的案发是由于2007年2月,被告人程少南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同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 验资报告为由,向同力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叶南泉发手机短信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0元,叶南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向工商部门报告。 经调查,工商部门于同年3月28日,将黄炎林在为客户办理验资报告过程中涉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有关材料、线索等移交于公安部门。公 安部门在同年4月9日立案侦查,并随后将黄炎林和程少南抓捕归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山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黄炎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同案犯程少南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后,黄、程二人服判,均未上诉。案例二: 两注册会计师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被判刑作者: 侯昌忠 陶刚 谢正伟 发布时间: 2006-02-26 10:31:03中国法院网讯 2月23日下午,四川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对宜宾赛尔登丰案中涉嫌触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两被告人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鲁礼和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丁勇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鲁礼和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被告人丁勇系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2004年2月,周文(另案)、徐崇炎(死亡)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注册成立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目的,徐崇炎找到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郑熙孝,请其帮忙审验该公司200万元的注册资本,并提供了设立验资200万元的虚假证明文件。2月20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设立验资业务约定书。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设立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2月24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实物资本160万元、货币资金40万元)的验资报告。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所出具的设立验资报告,骗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月27日注册取得了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同年4月,周文、徐崇炎等人在实际未出资的情况下,为达到虚假增资300万元的目的,再次向蜀南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虚假的增资300万元的证明文件、材料。4月8日,郑熙孝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变更验资的业务约定书。验资范围是货币、实物资金,验资收费是3000元。郑熙孝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变更验资项目经办人,编制了验资总体计划、变更验资审验程序表、货币资金审验程序表、固定资产审验程序表和实物资产现场核实审验表,形成了验资报告底稿,经丁勇复核,最后由鲁礼和进行三级复核后,于2004年4月9日盖上鲁礼和和蒋某二名注册会计师章,加盖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为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出具了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物资本235万元、货币资金65万元)的验资报告。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使用该变更验资报告,骗取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任,于2004年4月15日取得了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增资300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2005年3月17日,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因负债过多而停业倒闭,注册时出资的固定资产款项也未付清,拖欠了商家的大量货款、设备款和装修款,给经营者和相关商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设立验资、变更验资项目进行审计过程中,未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未实施有效的验证程序。其一,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章程中约定2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是货币出资,没有实物出资,验资业务约定书也约定验资范围是货币资金。而验资报告出具的是货币出资占40万元,160万元是实物出资。其二,该所以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提供的伪造的4张实物发票为依据,审验确认了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的实物出资。在审验设立验资的实物出资部分时,实物发票、收款证明与实物合同对比,表明是合同签定后即付清全款,这与合同上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不一致,该所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收款证明的出具时间、金额与实物合同上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金额不一致的疑点,也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上的内容与收款证明上出具的收款项目不一致的疑点。该所未充分关注实物发票、收款证明出具单位和实物的购货合同上的销售单位不一致的重要疑点。两次实物验资该所不仅未能通过书面审查发现周文、徐崇炎等人提供的验资材料中的疑点,也未采取其他验资程序证明提供的验资材料的真实性。其三,该所在出具验资报告时,盖上未参与该份验资报告工作的会计师蒋某的注册会计师章,未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基本程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鲁礼和、丁勇作为承担资产验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代表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设立、变更验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鉴于丁勇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单处罚金。鉴于宜宾蜀南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宜宾赛尔登丰百货有限公司倒闭时拖欠员工工资事件的妥善处理中产生了积极作用,可对被告人鲁礼和、丁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礼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例三: 河南:法盲会计隐匿会计凭证和帐簿被判刑2004-11-20 23:21:22 来源: 新华网新华网郑州11月20日电(马占西、李钧德)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查处,河南省平顶山市一运输公司会计竟然把本公司会计资料藏匿,并拒不交出。日前,这名法盲会计因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杨景和系平顶山市鹏源达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队会计。2003年11月,为了逃避查处,他将依法应当保存的该公司的收入、支出原始票据等会计资料,用铁箱子锁住藏匿到王艳召家中,将公司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原始票据、记帐凭证以及公司为应付年检而做的帐目、记帐凭证、明细帐等会计资料,于2004年2月28日晚藏匿到自己家中,拒不向侦查机关提供。后来,被告人卢白孩伙同郭现民(在逃)又将杨景和藏匿于家中的相关会计资料取出,由卢白孩藏匿自己家中,拒不交出。2004年3月3日,该资料被公安机关搜查时依法扣押。宝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景和、卢白孩为逃避查处,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会计资料故意隐匿、拒不交出,致使大部分会计资料不知去向,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杨景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卢白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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