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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骨精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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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下软件产业园及济南历下软件 创业服务中心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增强我区软件产业的竞争力,扶持济南历下软件产业园和济南历下软件创业服务中心(以下合并简称为园区)及入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历下区登记纳税,经认定入住本园区的软件企业、科技孵化企业、其它科技型企业以及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其中:软件企业(软件产品):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证书;科技孵化企业:由济南市历下区科技企业认定领导小组根据《济南市历下区科技孵化企业认定办法》予以认定;其它科技型企业:由济南市历下区科技企业认定领导小组根据《济南市历下区科技企业认定办法》予以认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由济南市历下区科技企业认定小组参照《山东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鲁科政字[2002]245号文件)予以认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由济南市历下区科技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参照《山东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认定及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确认办法》(鲁科政字[2002]244号文件)予以认定。第三条 入住园区并经过认定的企业,享受双重政策。既享受国家、省、市各项对应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园区下列优惠政策。(一)软件企业(软件产品):以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软件当年度所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区级财政实得收入为基数,2003年至2007年度按该基数的100%、2008至2010年度按该基数的50%,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鼓励企业进行CMM认证。对通过CMM认证的企业,按认证级别分别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进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开发。对获得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企业,给予其申请和保护费用等额的奖励。以上奖励资金从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二)科技孵化企业:按企业入园在孵期间当年度缴纳税金中区级财政实得收入的50%,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三)其它科技型企业:由区外新入驻园区的企业,按企业在园区投产经营的第一年度所缴纳税金中区级财政实得收入的25%;此后四个年度中每年度比上一年度新增区级财政实得收入的25%,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区内原有企业入驻园区的,按照历下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按企业入驻园区第一年度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区级财政收入实得收入;此后四个年度中每年度比上一年度增长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第四条 以上优惠政策,由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每年度兑现一次。财政部门审核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直接用于扶持企业的不少于90%。第五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园区以上各项优惠政策,也不再重复享受本区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和项目,优先列入区级科技计划予以扶持。第七条 园区在行政事务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实行下列优惠:(一)实行封闭式管理和一站代理式服务,有关各项行政事务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宜,由园区统一代管、代收和代理。(二)在区级管理权限范围内,新入驻企业前3个年度内除证照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用于扶持企业;第4年度至第6年度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并按其实缴数额的50%扶持企业。(三)入驻企业中凡属外埠户口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科技骨干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园区可协助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落户手续,并帮助办理子女入学手续。第八条 对在软件产业发展和增加地方财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本规定由园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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