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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baba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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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跟着习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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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把单据给了会计在会计那里弄丢了,老板现在告我们利用职位挪用公款,请问出纳有责任吗?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出纳给会计的那个单据,整个过程有证明或者有个记录,那么出纳应该是没有责任的。而且出纳可以从付款给对方的单位,取得证明这个款项确实是给对方了。只是这个单据给弄丢了。只要出纳不贪污,应该是没有什么责任的。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谢谢。

会计与出纳票据丢失

347 评论(14)

赏你五个指头

丢了就丢了呗,只要税局不查账,到保存年限,凭证15年就可以销毁了,查账的话掏点钱就得了

97 评论(14)

Shenyangman。

法律分析:出纳撕了单位的作废收据并不会构成犯罪,收据不同于发票。收据只是一个作帐凭证,不同于发票需要认证抵扣及申报,更别说该收据是已经作废失去效力了的。但是在平时不能随便撕收据收据,即使收据出现错误的也应该将作废的收据粘贴在原底联的后面,要收齐(如,三联的要收回三联,以防风险),再开具一张新的就行了。没有交回旧收据不能开具新的,容易产生重复记账和新旧判断不清等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01 评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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