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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umng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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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酸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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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强化道德意识,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基本原则

1.六大基本原则:

(1)诚信。

(2)保密。

(3)独立性。

(4)客观和公正。

(5)良好的职业行为。

(6)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2.四大职业道德规范

(1)一般原则 。

(2)对客户的责任。

(3)对同行的责任。

(4)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2独立性

1.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灵魂和基石

2.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被认可的最基本保

3.两层含义: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独立。

(1)实质独立:审计人员保持正直客观、公正无私的能力。

(2)形式上:审计人员保持客观公正、公正无偏立场的能力。

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受到外界任何干扰且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出会计报告。

4.“独立性”具体包括:

(1)机构独立。

(2)经济独立 。

(3)精神独立。

5.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三者之间应当是相互独立的。

3专业胜任能力与保密

1.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的阶段

(1)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

(2)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

2.利用其他专家工作———注册会计师没有能力提供专业服务的某些特定部分,可以向其他专家寻求技术建议。

3.保密

(1)保密义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始终遵守保密原则。

(2)特列:根据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对此类信息进行披露的情形。

(3)保密义务的豁免 。

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的情况: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披漏信息应当考虑的因素:

(1)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3)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4收费,佣金及业务招揽

1.收费考虑的因素

(1)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2)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3)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4)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2.佣金

(1)影响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和行业形象的一个重要因素。

(2)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三:

①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

②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③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3.业务招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六:

(1)不得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2)不得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3)不得做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4)不得做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5)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6)不得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1、客观公正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2、较强业务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3、遵守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做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

4、对客户负责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及感悟

292 评论(11)

!天道酬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 评论(13)

蛋蛋徐要发疯

一、诚信原则(一)基本要求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二)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如果发生牵连,则应当消除牵连。(三)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重难点,精准掌握)1.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客户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2)含有缺乏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2.如果注意到已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则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3. 如果对鉴证业务中有问题的信息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二、独立性原则(一)独立性含义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二)独立性的总体要求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2.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三)非鉴证业务与独立性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分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许多非鉴证业务以客户为唯一受益人,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为某公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代为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服务,代公司管理层招聘服务,为公司税务服务等。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不需要承担对第三方报告的责任,不需要遵循独立性原则。(四)非鉴证业务提供后对独立性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仅为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则无需考虑独立性原则。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为某一客户提供了非鉴证业务,现在拟承接该客户的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则需要分析已经提供的非鉴证业务对拟承接的鉴证业务在独立性原则要求方面构成的不利影响。三、保密原则(一)总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2.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二)保密范围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三)无意泄密的对象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四)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精准掌握)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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