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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知识之财务软件的要求
财务软件是会计电算化处理信息的载体。你知道财务软件都有哪些要求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财务软件的要求的知识,欢迎阅读。
财务软件的要求
一、《会计法》对财务软件的基本要求
1.财务软件设计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会计数据正当、真实、正确、完全,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工作效率。
2.财务软件应当依照国度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3.财务软件中的文字输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输出必须采用中文,可以同时提供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对照。
4.财务软件必须提供人员岗位及操作权限设置的功能。
5.财务软件应当符合GB/T 19581-《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国家标准的要求。
6.财务软件在设计性能允许使用范围内,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形。
7.财务软件应当具有在机内会计数据被损坏的情形下,应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况的功能。
8.单位修改、升级正在使用的财务软件,改变财务软件运行环境,应当建立相应的审批手续。
9.财务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财务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二、会计数据输入功能的基本要求
(一)财务软件应当具备以下初始化功能
①输入会计核算所必须的期初数字及有关资料,包括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名称、编号、年初数、累计产生额及有关数目指标等;
②输入需要在本期进行对账的未达账项;
③选择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账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成本核算方法等,财务软件对会计核算方法的更改过程,在计算机内应当有相应的记载;
④定义自动转账凭证, 包括会计制度允许的自动冲回凭证等
⑤输入操作人员岗位分工情况,包括操作人员姓名、操作权限、操作密码等;
⑥提供必要的办法对输入的初始数据进行准确性校验。
(二)应当具备输入记账凭证的功能
(三)对记账凭证编号的连续性应当进行控制
(四)下列数据输入应有必要的提示功能
1.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编号与已输入的记账凭证编号重复的,予以提示并拒绝保存
2.以编号方式输入会计科目的,自动显示该代码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3.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的,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4.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5.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的,予以提示并拒绝执行
(五)对已经输进但未登记会计账簿的机内记账凭证,应供给修正和审核的功效,审核通过后,不能再对机内凭证进行修改。
(六)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当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节制。
(七)发明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过错的,应当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红字可用负号“-”表示。
(八)采取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的,在生成正式机内记账凭证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
(九)由账务处理模块以外的.其他业务子系统生成会计凭证数据的,应该经审核确认后天生记账凭证。
三、财务软件的数据接口
四、会计电算化数据输出
会计电算化数据的输出方式主要有:显示输出、打印输出、磁盘输出和网络输出。
(一)会计数据的查询输出:
1.会计输出数据的分类
① 查询机内总分类会计科目和明细分类会计科目的名称、编号、年初余额、期初余额、累计发生额、本期发生额和余额等项目
② 查询本期已经输入并登账和未登账的机内记账凭证、原始凭证
③ 查询机内本期和以前各期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薄
④ 查询往来账款项目的结算情况
⑤ 查询到期票据的结算情况
⑥ 查询出来的机内数据如果已经结账,屏幕显示应给予提示。
2.会计数据的查询
财务软件应对不同数据分别提供数据查询功能
① 凭证数据的查询
② 账簿数据的查询
③ 报表数据的查询
(二)会计数据的其他输出
1. 打印输出。《财务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规定的打印输出:
① 财务软件应当提供机内记账凭证打印输出的功能,打印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② 财务软件应当提供机内原始凭证打印输出的功能,打印输出原始凭证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③ 财务软件必须提供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的打印输出的功能,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 财务软件应当提供日记账的打印输出功能
⑤ 财务软件应当提供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账等各种会计账簿的打印输出功能
2.磁盘输出
3.网络输出
(三)未来会计数据输出的新模式
五、会计数据处理
(一)凭证记账功能
(二)银行对账功能
(三)期末结账的功能。
1.期末结账功能概述。软件应提供以下控制功能:上月未结账,则本月不能结账;如果上月还有未记账凭证,则本月不能结账;本月结账后,不能再输入本月的记账凭证;一个月只能结一次账。
2.期末结账的基本要求。
① 财务软件应当提供机内会计数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期间进行结账的功能。结账前,财务软件应当自动检查本期输入的会计凭证是否全部登记入账,全部登记入账后才能结账。
② 机内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可以同时结账,也可以由处理明细分类账的功能模块先结账,处理总分类账的模块后结账。
③ 机内总分类账结账时,应当与机内明细分类账进行核对,如果不一致,总分类账不能结账。
④ 结账后,上一会计期间的会计凭证即不能再输入,下一个会计期间的会计凭证才能输入。
(四)编制财务报表的功能
(五)会计数据的安全
1.会计数据安全概述。会计数据的安全通常是通过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特征来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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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89)财会字第65号《关于印发<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推动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会计电子化的发展,保证会计信息处理和保存的合法、安全、准确、可靠,促进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和使用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内统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的管理,根据“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统一由总局电脑部负责。各分局自行组织开发的软件拟作商品向外单位销售的,应按财政部(89)财会字第65号文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会计核算包括外汇额度帐务核算,人民币和外币的帐务核算。因此,在上述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和使用等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二章会计核算软件开发第四条会计核算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如有开发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应事先向总局电脑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准后,再向总局电脑部正式提出业务要求。业务要求的报告应按总局有关规定填写。第五条总局电脑部在开发会计核算软件时,应用软件的单位要尽量派人参加,或总局电脑部派人在应用软件单位开发,以保证会计核算软件开发的质量和工作效率。业务部门在试用软件后,可对原业务需求未完成的要求提出修改意见。第三章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的要求第六条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正式提供单位使用:(一)软件提供的数据输入项目,要能够满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总局批准执行的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二)软件提供用户的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总局批准的会计制度中有关会计科目编码方案的规定;(三)软件具有必要的防范会计数据输入差错的功能;(四)软件的记帐计算和结帐功能要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总局批准的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五)经计算机登帐处理的系统内会计凭证及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软件应能提供留有痕迹的更正功能;(六)软件具有按规定打印输出各种帐簿以及必要的查询功能,(包括对历史数据的查询)打印输出的帐页连续编号;(七)对计算机根据已输入的会计凭证和据以登记的相应帐簿生成的各种报表数据,软件无修改功能;(八)软件具有防止非指定人员擅自使用和对指定操作人员实行使用权限控制的功能;(九)对存储在磁性介质或其它介质上的程序文件和相应数据文件软件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和相应的保密措施;(十)软件具有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或由于其它原因引起内外存会计数据破坏的情况下,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十一)软件具有一定的防止帐户串户的功能。第四章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第七条凡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内统一执行的会计核算软件,由总局组织评审;属于在省辖内分局独自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由省分局组织,并报总局备案。第八条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在系统内两个以上单位(直辖市分局除外),进行与手工并行试用3个月以后方可申报评审,并保存有完整的与手工处理相一致的数据。第九条申请评审的会计核算软件,开发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软件需求说明书;(二)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三)用户操作手册;(四)项目开发总结报告;(五)用户意见;(六)试用单位打印输出的凭证、帐簿、报表样本;(七)总局电脑部所指定的资料。以上(一)-(四)项资料按国际GB8567-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编写。第十条主持评审单位在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对申请评审的软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组织评审的决定。第十一条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其是否达到了本办法对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和业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第十二条主持评审的单位对会计核算软件进行评审,应组织由会计和计算机专家5-9人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统一实行的会计核算软件,应由会计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并认真做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一)采用模拟数据对软件进行测试,提出测试报告;(二)对软件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三)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2/3多数通过)方式通过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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