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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如下理解:一般情况下,售后回购与售后租回是不确认收入的,其处理思路分别如下:售后回购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回购价格大于售价的差额按月计提利息:借:财务费用贷:其他应付款回购商品:借:财务费用贷:其他应付款借: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同时: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原则(1)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2)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经营租赁①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支出。②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二、售后租回交易的具体会计处理1.出售资产(1)出售资产时借: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2)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2.租回资产(1)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①租回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累计折旧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2)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①租回资产时——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③支付租金时: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银行存款④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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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售后回购业务,企业应当设置“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发出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实际成本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贷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清理”等,按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或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应交的营业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营业税”等; 根据计算的有关税金和附加后,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按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还应在销售与回购期内按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待转库存商品差价”。如果回购价格小于原售价,根据谨慎性原则,则不能计提财务费用。企业日后重新购回该商品时,根据对方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同时,将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的余额冲减或增加购回商品的成本。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 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那么甲公司应作何种账务处理呢? [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一般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通过“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科目核算,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与销售价格以及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如果回购价大于售价,作为融资费用,分期确认“财务费用”的同时计入“待转库存商品差价”。但是,当发生售后回购业务时,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并且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在应税收入的确认上,税法更侧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为判断标准,这时,税法将售后回购视同销售和采购两个环节进行处理。所以,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并收到销售款的当天,确认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例中,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现做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0 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287000 借: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280000 财务费用 20000 贷: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等) 300000[编辑本段]售后回购的税务检查 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检查,应注意检查企业对此业务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是否已作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并据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在检查中可采取以下方法: 一、税务机关可充分利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要求纳税人提供所有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等,进而发现企业在检查年度有无售后回购业务,或通过检查企业账簿,看企业是否设置有“待转库存商品差价”账户,并且是否有实际经济业务发生。 二、通过检查企业“库存商品”明细账,将“库存商品”贷方发生额逐笔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相核对,如果存在“库存商品”明细账有数量减少的记录,而在“主营业务”明细账中未作记录,则再找出反映该业务的会计凭证,进行证证核对,看是否存在有售后回购业务的情况,或实际上是否有售后回购业务,而会计凭证上却作其他业务处理,造成证证不符的情形。 例如:某市税务稽查局对某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10月份第11号记账凭证记录的是售后回购业务,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34000贷:库存商品17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30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产品出库单(注明产品成本17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0万元)、买卖双方签订的“回购合同”一份。经税务稽查人员检查,认为证证相符,但检查该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现其售价20万元未填入“销售收入”栏中;成本17万元,未填入“销售成本”栏中。由此可以判断,该企业少计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3万元。调整账务如下: 对企业会计的处理符合会计制度规定,但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而逃缴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应直接补提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90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缴纳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贷:银行存款9900。 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应缴税金一倍的罚款时: 借:营业外支出9900贷:银行存款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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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交易会计分录:销售方(售后回购融入资金方)会计处理:销售商品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回购价与原售价之间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月计提利息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贷:其他应付款销售方购回商品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购货方会计处理:购进商品时(需取得增值税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月计提利息收入,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贷:其他应收款销售方回购时,购货方作如下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关注环球网校快问售后回购交易会计分录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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