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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有:1、《企业会计制度》2、《小企业会计制度》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6、《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与会计部门规章的区别:1、会计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而会计规范性文件仅仅是一种规范性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应;2、会计部门规章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包含了会计方面各种统一性制度,而会计规范性文件仅仅是就会计中某些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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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一)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会计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会计规章:财政部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会计法律制度。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五)会计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本第1号——存货》《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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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部门规章包括,但不仅限《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作为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的会计规范性文件有:《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部门规章,是指国家上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会计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责权限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拓展资料会计的概念:会计专业是研究企业在一定的营业周期内如何确认收入和资产的学问。会计师除了准备财务报表以及记录企业交易行为外,更重要的是能够参与企业间的合并、质量管理、信息技术在财务方面的应用、税务战略以及很多企业的管理决策活动。会计专业领域涉及面广:鉴证,审计,税收,公司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破产清算,法务会计,预算制定,商业咨询等等都是会计专业将要涉及的领域。所谓会计,就是把企业有用的各种经济业务统一成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等一系列程序来提供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经济信息。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业、机关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和监督的一项经济管理活动。具体而言,会计是对一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的核算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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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 例如:会计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本第1号——存货》《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以你所说的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及其他会计规范性文件都属于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但他们的效力范围不一样。 大致来说是会计法律的效力>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其他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是会计中的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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