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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多多多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注册会计师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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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hting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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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1、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所享有的权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享有的权益;

3、国有参股公司对重要子公司所享有的权益,由于对“重要子公司”并没有定义,可从持股比例、利润贡献等方面综合考量。

扩展资料: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第九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汇总分析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国有产权

参考资料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会计师国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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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ole20041414

这是国有企业产权之交易管理,供你参考。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国有股权的出售行为。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盟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业务的法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一)国有独资企业资产整体和部分出售;(二)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出售帐面净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三)国有股东出售股权;(四)其它国有资产出售行为。转制企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优惠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的资产除外。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一)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全或弄虚作假的;(二)产权关系不清的;(三)承担或有负债的;(四)正在审理或者仲裁的;(五)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六)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禁止交易的其它情形。第九条产权交易应当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一)竞价拍卖;(二)招标出售;(三)协议出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交易方式。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和部分出售,国有股东出售其股权(不包括上市公司),应当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和非授权的直管企业资产整体出售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部分产权出售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但是属于重大事项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出售股权,公司内部出售的,由出售方报母公司审批;公司向外部出售的,由母公司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子公司以下出售的,逐级报总公司审批;(三)尚未脱钩改制企业的产权出售,由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整体出售,出售方和买受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售方职工事项。出售方在作出出售决定之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第十二条产权交易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实施产权交易前,出售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交相关文件;(二)产权交易机构对出售方的主体资格及提交的委托申请和文件应当进行审核,符合条 >的予以受理;(三)产权交易机构在接受出售方的委托后,应当对出售标的及出售要求按规范化格式向社会公示。根据买受方竞争情况,决定交易方式,并按规定进行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操作;(四)产权交易双方在成交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合同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双方凭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出售方应当对出售的资产和股权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成交价格允许在评估价基础上有一定浮动。其中,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须经原产权交易批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出售产权和资产收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企业单项资产出售收入,按财务制度规定列入营业外收入;(二)股权出售收入,原投资等价部分增减投资,增减值部分列投资损益;(三)政府授权企业及非授权其它直属国有企业整体产权出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五条国有企业转制时其资产出售收入,在拨付资产清查、评估以及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它费用后,除承担债务方式出售外,应当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二)欠缴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统筹保险金和按规定应发放的退(离)休费;(三)按约定条件支付给自谋职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四)所欠税款;(五)所欠债务。上述价款清偿后的剩余,上缴同级财政。第十六条企业上缴财政部门的产权出售收入,作为财政预算收入的一部分,用于企业资本金的再投入。第十七条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可以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计划、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十八条各级国有资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产权交易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对企业出售股权和资产行为进行审计,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第十九条凡发生产权交易而未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各级国有资产、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或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同级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出售国有资产的,出售行为无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产权出售收入应当上缴财政而未上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追缴,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产权交易机构不具备产权交易资质而从事产权交易的,产权交易行为无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给予1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产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确认交易行为无效,并可给予警告或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产权交易机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以及产权交易规则,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以及其它公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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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江style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程序:审批程序:

一、受理

占有登记需要资料:

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投资协议或出资证明文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及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产权登记证副本;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6、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7、申办人填写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8、出资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及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审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科专管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对单位上报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转入复审程序。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时限:3 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在审批表上填写审定意见,转下一程序。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制发证件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核准结果

3、留存收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企业经济建设科专管员

时限:3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属本级管理并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和其它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根据登记活动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等四种类型。

1、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新开办企业。

2、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发生增减变化的企业。

3、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被合并、被兼并、依法破产和企业改制后不设置国有股权、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的企业。

4、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是指财政?国资部门按年度对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情况而进行的产权登记检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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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老头and小胖子

省国资委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办理产权占有登记;企业发生名称改变,组织形式、级次变动,企业国有资本额(实收资本)发生增减变动,企业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发生变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续,或者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不再存续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二、发生占有、变动和注销事项的企业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表,并将相关材料报产权持有单位(监管企业,省直厅局、行管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初审。三、产权持有单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国资产权〔2004〕1255号),向省国资委提交下列备件,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2、批准企业设立的文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章程、和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5、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和财政部门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6、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7、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3、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国有资本额(实收资本)及其比例发生变动的,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6、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新加入的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应当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和财政部门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批准文件。7、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应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三)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3、企业法人资格不再存续的,应提交批准企业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企业清算报告或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主要债权人的同意函;4、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不再存续的,应提供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方案及批准文件5、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四、企业办理完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的相关手续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设立、变动和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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