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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题主已经考过了会计从业,有一定基础的,想来通过初级难度应该不大的。勤快点,备考个三四个月差不多了,懒散点就多花一点时间,以下是高顿学员分享的一些心得,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人无杂念则更胜一筹很多考生不能有效率地学习,究其原因就是不能专心地备考。人与人能力上的差别其实是不大的,关键还是在信念上。信念不坚定的人,容易被一些心理上滋生的杂念所影响,常常怀疑自己的实力。又时常被犹豫,担忧的情绪支配。他们还会被一些外在因素所影响,喜欢随大流,别人学习,自己就学习,别人去玩,自己也不能坚定地学习。只有相信自己,秉着必胜的信念,排除一切杂念,朝着预定的方向去努力,才能全身心投入学习中,才能更有把握追逐上自己的梦想。查漏补缺需对症下药在初级会计职称备考阶段,很多考生总是觉得自己存在很多的缺陷,但是到底哪些缺陷又不明确,也没有具体的解决方案。导致后续备考因为基础上没掌握好,不能形成一个具体地思维模式,答题总是丢分。所以,在备考初阶段就要走实每一步,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书要系统,要熟识每一个知识点。薄弱环节要加强巩固,记不住的,理解不了的知识点,可以运用联想记忆法。还可以利用好高顿网校的课程,和名师一起学习,老师会把知识点串起来讲解,这样会比较系统,记忆起来比较简单,再就是可以利用互联网快速的查找知识点的起源及分析,便于记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初级会计职称备考的方法是很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方法都适合自己。有的考生先看书后做题效果好,有的考生先做题后看书效果好。根据各考生的基础不同,方法也要有所筛选。因人制宜的同时也要去除不好的习惯。大家要尽量改掉易分心,无计划,死记硬背,消耗战等不良的习惯。也不要一味的在高顿题库里刷题,你不是高手,做不到只刷题就一次通过。大家应该多做一些有益的运动,调节备考时的枯燥乏味及疲劳紧张状态,比如多伸懒腰,向远处眺望,散步等等。如果是上班族考生,每天*4进行三个小时的学习,保证效率*9,有时候疲劳战只会适得其反。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初级职称应该只是一个小目标,接下来还有中级职称,还有注会,题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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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知识:深入理解才能融会贯通学习过程是备考初级会计的第一环节,如果学习时蜻蜓点水,浮于表面,那么一旦脱离教材进行习题练习的时候就会出错。正所谓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大家要深入研读,正确理解和吸收,保证学习质量。2. 掌握考点:切忌学习内容和题目不对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点全面、重点突出,如果某知识点在每年考试中仅占有很低的分值比例,或是纯文字性考查,不涉及多角度题型,老师也很会根据考情,调整辅导书的相关习题配置量。但如果考生难以区分考试重点,反复学习低频次考点,忽视高频高点,考单选、判断的题目按照大题来背诵,考多选或不定项的题目又只是简单了解,自然会造成学习内容和考试题目不对接的严重问题,影响做题准确率。3. 习题练习:认真审题,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熟能生巧,不要怕错,从失败中找方法就是一种成功,想要彻底解决不会做题的问题还要回归到习题中。做题过程中,认真审题,《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可能只有一个字的偏差就会导致题目答案完全不同,这也是命题人设置的“陷阱”,需要谨慎识别。建议大家养成一边读题,一边标注关键词的好习惯,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审题“慢下来”,促使自己多思考。4. 分析总结:从错题看漏洞、找方法、学技巧做错题目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上述提及的知识点掌握不牢固,审题不细致等,大家一定要勤于总结,是什么原因错误的,应该从哪方面改正,是应该勤整理错题本回顾教材,还是这类题目有着固定公式解法,端正态度,及时总结,真正做到备考无盲区。5. 考试:保持好心态,确保正常发挥有了平时的训练基础,考生在考试时主要是保持良好的心态,仔细审题,冷静分析,避免紧张导致发挥失常即可。想要解决一看书就会、一做题就错,绝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只要大家踏实努力,认真备考一定会随着备考的逐渐深入迎刃而解。相信大家按照正确的学习方法坚持下去,都能取得理想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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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即助理会计师。担任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是: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包含:职高、技校、中专)以上学历。
中国的会计师制度,创始于中华民国时期的1918年。当时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了《会计师暂行章程》,对合格的会计师发给证书。1927年,国民党政府财政部颁布了《会计师注册章程》;不久会计师划归工商部管理,另颁布了《会计师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会计师条例》。
1945和1946年又先后颁布《会计师法》和《会计师检核办法》。对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开设和业务范围、会计师公会、会计师的惩戒处分等,都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1年10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了《核定会计师管理规则》,规定经所在地市工商局或县人民政府核准的会计师,可以在当地执行业务。
1980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规定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经居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考核批准,可以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用注册会计师称号。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顾问处统一接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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