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onazhang77
这个要看个人资质,列几种情况,仅供参考!1、刚拿证,没经验。去了国内比较大的一个事务所。在北京工资3000多吧;一朋友,大学毕业注册会计师就过了。现在有三年的工作经验。在北京的安永,年薪30万以上;还有一个朋友,刚考过ACCA,英语专八。也在安永,目前月薪是7000多。2、这个要分地区和资历,如果你刚考下来5000多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你是有经验的人,月薪2W以上也是没有问题的3、注册会计师证拿到+三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你可以很轻松的跳到一个中型规模的企业去当财务主管,年薪不到10万我给你补上。可是,最关键是这个证实在太难拿了。每年一次考试,总共6门考试,每一门每年通过率都在10%左右,3年能拿下的人已经很牛了,绝大多数的人都坚持不下去。走上这条路就注定要比别人付出多几倍的努力和决心。所以要慎重。4、我在会计师事务所,在一般县城,注册会计师的一年收入在10-15万。如果在发达地区,注册会计师一年的收入在100万的都有。当然,我指的是合伙了。不是普通人员。普通人员的年薪在8万元左右。5、我在很小的事务所实习(连所长一共2个注册会计师),还没考完。苏州的,聘的注册会计师8-10W吧,一般注册会计师都嫌这个工资低的,所以找不到人6、大连,中级,注册会计师在考进行中,税后6000/月在这些因素中,拥有与否和拥有多少专业资格,比如是否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是最重要的因素。看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做到项目不。大体上还是相对客观的。当然是一定要有签字权的CPA不过确实很累,内资企业需求量大,待遇、发展欠佳。职业状况这一块对会计人才的需求是最早在10年前,我国就提出要发展30万注册会计师的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对,首先,注册会计师是非常难考的,现在全国所有的注册会计师不超过20万。

柏林熊7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1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商业银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将本准则与相关审计准则结合使用。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下列主要特征: (一)经营大量货币性项目,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控制; (二)从事的交易种类繁多、次数频繁、金额巨大,要求建立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并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分支机构众多、分布区域广、会计处理和控制职能分散,要求保持统一的操作规程和会计信息系统; (四)存在大量不涉及资金流动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要求采取控制程序进行记录和监控; (五)高负债经营,债权人众多,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受到银行监管法规的严格约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第五条 商业银行具有下列主要风险: (一)信用风险; (二)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三)市场风险; (四)利率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 (六)操作风险; (七)法律风险; (八)声誉风险。第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评价自身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初步评估审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业务委托。第八条 在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具备商业银行审计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二)是否熟悉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三)是否具有对商业银行国内外分支机构实施审计的充足人力资源。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就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审计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商业银行达成一致意见。第三章 计划审计工作第十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下列主要情况: (一)宏观经济形势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二)适用的银行监管法规及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 (三)特殊会计惯例及问题; (四)组织结构及资本结构; (五)金融产品、服务及市场状况; (六)风险及管理策略; (七)相关内部控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九)资产、负债结构及信贷资产质量; (十)主要贷款对象所处行业状况; (十一)重大诉讼。第十一条 在了解上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查阅商业银行下列资料: (一)章程、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文件; (二)组织结构图; (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四)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五)分部报告; (六)风险管理策略和相关报告; (七)有关控制程序和会计信息系统的文件;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硬件、软件清单及流程图; (九)信贷、投资等经营政策; (十)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十一)内部审计报告; (十二)经营计划、资本补足计划; (十三)重大诉讼法律文书; (十四)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手册; (十五)新近颁布的影响商业银行经营的法规。第十二条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重要性水平; (二)预期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商业银行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 (四)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预期可信赖程度; (五)重点审计领域; (六)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七)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 (八)利用专家的工作; (九)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十)利用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文件; (十一)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安排。第十三条 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相对小的错报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可能不重要,但对利润表和资本充足率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二)既影响资产负债表又影响利润表的错报,比只影响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错报更重要; (三)重要性水平有助于识别导致商业银行严重违反监管法规的错报。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重大错报风险较高,内部控制对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舞弊与错误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确定检查风险的可接受水平。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具有下列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其使用的方式和程度: (一)计算和记录利息收入和支出; (二)计算外汇和证券交易头寸,并记录相关的损益; (三)提供资产、负债余额的最新记录; (四)每日处理大量巨额交易。第十六条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的特征和风险,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依赖控制测试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性程序。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下列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重点审计领域: (一)贷款损失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 (三)不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交易和事项; (四)发生重大变动的财务报表项目; (五)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一次性交易; (六)高度复杂或投机性强的交易; (七)非常规贷款; (八)关联方交易; (九)新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受新近颁布的监管法规影响的业务领域。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第二十条 在评价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等特殊领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拥有的分支机构众多且分布区域广,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以获取对确定重点审计领域有用的信息,提高审计效率。第二十三条 在组织和安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组成及分工;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参与的程度; (三)计划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度; (四)计划利用专家工作的程度; (五)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需要商业银行管理层提供的专项分析资料。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总体审计策略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以合理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四章 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以确定有效的审计方案。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的相关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一)所有交易经管理层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方可执行; (二)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只有经过管理层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记录; (四)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核对,并在出现差异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五)恰当履行受托保管协议规定的职责。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商业银行分级授权体系的下列要素: (一)有权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员; (二)授权遵守的程序; (三)授权限额及条件; (四)风险报告及监控。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授权控制,以确定为各类交易设定的风险限额是否得到遵守,超出风险限额是否及时向适当层次管理人员报告。第二十九条 由于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确定取得资产、承担债务的价值时缺乏依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点检查这些交易的授权控制。第三十条 在评价与交易和事项记录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商业银行处理大量交易,其中单笔或数笔交易可能涉及巨额资金,需要定期执行试算平衡和调节程序,以及时发现差错并进行调查和纠正,将造成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 (二)许多交易的会计核算有特殊规定,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以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守; (三)有些交易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甚至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证这些交易以适当的方式被记录和监控,并能及时确认因交易状况变化而产生的损益; (四)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需要及时更新会计信息系统和相关内部控制; (五)每日余额可能并不反映当日系统处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最大交易量或最大损失风险保持控制; (六)对大多数交易的记录应便于商业银行内部、商业银行客户及交易对方核对。第三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广泛使用,对注册会计师评价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有重要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影响系统开发、修改、接触、数据登录、网络安全和应急计划的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使用电子资金转账系统的程度,评价交易前监督控制和交易后确认及调节程序的完整性。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资产易于转移,金额巨大,仅通过实物控制难以奏效,管理层通常实施下列控制程序: (一)凭借密码和接触控制,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 (二)将资产接触与记录职责分离; (三)由独立人员向第三方函证和调节资产余额。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确信上述所有控制是否有效运行,必要时,复核或参与年末函证和调节程序。第三十三条 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进行核对是一项重要的调节控制,该项控制具有下列重要作用: (一)验证现金、有价证券等资产的存在性,及时发现舞弊与错误; (二)检查易发生价值波动的资产计价的正确性; (三)验证资产接触和授权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检查和询问等程序,测试该项控制的有效性。第三十四条 在评价调节控制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需要调节的账户较多且调节频率较高; (二)调节结果具有累积性; (三)调节项目可能被不适当地结转到同一时期内未被调节和调查的账户。第三十五条 在评价受托保管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是否由专门部门履行受托保管职责; (二)是否将自有资产与受托保管资产适当分离; (三)是否已对受托保管资产作出适当记录。第三十六条 在评价特定控制程序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控制环境因素的影响: (一)组织结构和权力、责任的划分; (二)管理层监控工作的质量; (三)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效果; (四)关键管理人员的素质; (五)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程度。第三十七条 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和管理层沟通。第五章 实质性程序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评估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和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第四十条 在实施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运用下列重要审计程序: (一)分析程序; (二)监盘; (三)检查; (四)询问和函证。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分析程序,以测试其总体合理性: (一)利息收入、支出; (二)手续费收入; (三)贷款损失准备。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以测试其存在性: (一)现金; (二)贵金属; (三)有价证券; (四)其他易转移资产。第四十三条 在实施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受托保管资产是否存在,是否与自有资产相混淆。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检查程序,以了解贷款协议、承诺协议等重要协议的条款,评价其约束力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适当性。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施询问和函证程序,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确认货币性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承诺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二)获取经商业银行客户或交易对方确认的某项交易金额、条款和状况的审计证据; (三)获取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会计记录中得到的其他信息。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下列事项实施函证程序: (一)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的余额; (二)特定贷款抵押品的状况; (三)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 (四)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 (五)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 (六)委托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第四十七条 为了提高审计效率,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实施某些测试; (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 (三)当存在大量同质账户或交易时,使用统计抽样技术。第四十八条 在审计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相应收入的来源,并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证实: (一)相关会计记录是否完整; (二)计提的损失准备是否充足; (三)披露是否充分。第四十九条 在审计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 (一)所有重要的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都已被识别; (二)所有重要的关联方交易是否都经适当授权; (三)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充分披露。第五十条 在实施下列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一)分析程序; (二)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三)检查债务协议条款的遵守情况; (四)查阅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五)向商业银行的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等情况; (六)函证关联方或第三方向商业银行提供财务支持的详细情况; (七)查阅商业银行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 (八)检查法定资本要求的遵守情况。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商业银行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下列主要迹象: (一)贷款业务量显著下降; (二)不良贷款剧增; (三)大量贷款集中于陷入困境的行业; (四)过度依赖少数存款人的大额存款; (五)存款大量流失; (六)信用等级下降; (七)未能达到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八)未能达到最低法定资本要求或未能遵守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资本补足计划; (九)银行监管法规的变化已对商业银行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严重违反银行监管法规; (十一)银行监管机构已对商业银行的不审慎经营表示关注或采取措施。第五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主要事项获取商业银行管理层声明: (一)持有的银行监管机构的检查报告和有关文件已提供给注册会计师; (二)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的分类准确地反映了管理层的计划和意图; (三)确定公允价值所依据的假设是合理的; (四)资本补足计划及其实施符合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五)或有负债已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 (六)关联方交易符合银行监管法规的规定,并已作充分的披露; (七)对资产负债表日持有的有价证券、贷款等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充足的准备; (八)具有重大风险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已作充分的披露。第六章 审 计 报 告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根据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第五十四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报告的特殊规定。第五十五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银行监管法规的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将重大事项告知银行监管机构。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冬雨霏霏nz
第三节 函证(重点掌握)
一、函证决策因素
(二)函证的范围
选取的特定项目可能包括:1.金额较大的项目;2.账龄较长的项目;3.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的项目;4.重大关联方交易;5.重大或异常的交易;6.可能存在争议以及产生重大舞弊或错误的交易。
(三)函证的时间
1.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
2.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实质性程序。
(四)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
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获取审计证据予以支持。
1.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合理应考虑:管理层是否诚信;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询证函的设计
(一)设计询证函的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询证函的设计服从于审计目标的需要。例如,在函证应收账款时,询证函中不列出账户余额,而是要求被询证者提供余额信息,这样才能发现应收账款低估错报。再如,在对应付账款的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供货商明细表向被审计单位的主要供货商发出询证函,就比从应付账款明细表中选择询证对象更容易发现未人账的负债。
(二)设计询证函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设计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审计的认定以及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可能影响函证可靠性的因素主要包括:
1.函证的方式。函证的方式有两种:积极式函证和消极式函证。不同的函证方式,其提供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不同。
2.以往审计或类似业务的经验。
3.拟函证信息的性质。
4.选择被询证者的适当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对所询证信息知情的第三方发送询证函。函证所提供的审计证据的可靠性还受到被询证者的能力、独立性、客观性、回函者是否有权回函等因素的影响。
5.被询证者易于回函的信息类型。询证函所函证信息是否便于被询证者回答,影响到回函率和所获取审计证据的性质。
(三)积极与消极的函证方式
【例5-单选题】下列有关函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B.如果被审计单位与银行存款存在认定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良好并有效运行,注册会计师可适当减少函证的样本量
C.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低
D.如果注册会计师将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且预期不符事项的发生率很低,可以将消极式函证作为唯一的实质性程序
答案:A
解析:选项B错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可见,与银行存款存在认定有关的内部控制设计良好并有效运行不构成注册会计师可适当减少函证的样本量的理由。
选项C错误,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选项D错误,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1)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2)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3)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4)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四、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
(一)函证发出前的控制
询证函发出前,注册会计师需要恰当地设计询证函,并充分核对各项资料,具体包括:
1.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比如,针对银行存款的函证,需要银行确认的信息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等保持一致。
2.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拥有回函的授权等。
3.是否已在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
4.是否已将部分或全部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询证函中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准确性。
可以执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拨打公共查询电话核实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
(2)通过被询证者的网站或其他公开网站核对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
(3)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持有的相关合同等文件核对;
(4)对于供应商或客户,可以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收到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对方单位名称、地址进行核对。
(二)不同发出方式下的控制
1.邮寄
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选择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邮寄服务机构,并亲自寄发询证函。同时,在询证函中明确要求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寄至被审计单位。
2.跟函
(1)如果被询证者同意注册会计师独自前往被询证者执行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可以独自前往;
(2)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要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3.电子方式
如果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询证函,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实施程序以检査被审计单位提供联系方式的真实性。
五、考虑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
(一)通过邮寄方式收到的回函
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并收到回函后,注册会计师可以验证以下信息:
1.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
2.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
3.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者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者名称、地址一致;
4.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的发出城市或者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
5.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方名称一致。必要时,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进一步核对。
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该回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二)通过跟函方式收到的回函
对于通过跟函方式获取的回函,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
2.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
3.观察处理询证函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
(三)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
1.对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由于回函者的身份及其授权情况很难确定,对回函的更改也难以发觉,因此可靠性存在风险。
2.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如果注册会计师确信这种程序安全并得到适当控制,则会提高相关回函的可靠性。
3.注册会计师还可以与被询证者联系(如电话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回函原件。
(四)对询证函的口头回复
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不是对项目组的直接书面回复,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收到对询证函口头回复的情况下,项目组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回复。
六、限制性条款对回函可靠性的影响
(一)对回函可靠性不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一般来说,回函中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会影响所确认信息的可靠性。其他的限制性措辞如果与所测试的认定无关,也不会导致回函失去可靠性。
(二)对回函可靠性产生影响的限制条款
1.一些限制性条款可能使注册会计师对回函中所包含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或对其的依赖程度产生怀疑。
2.如果限制性条款使注册会计师将回函作为可靠审计证据的程度受到了限制,则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执行额外的或替代审计程序。
3.在特别情况下,当限制性条款产生的影响难以确定,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向被询证者澄清或寻求法律意见。
【例6-多选题】下列有关询证函回函可靠性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被询证者对于函证信息的口头回复是可靠的审计证据
B.询证函回函中的免责条款削弱了回函的可靠性
C.由被审计单位转交给注册会计师的回函不是可靠的审计证据
D.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不是可靠的审计证据
答案:ABD
解析: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不是对注册会计师的直接书面回复,不符合函证的要求,因此,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选项A错误;回函中格式化的免责条款可能并不会影响所确认信息的可靠性,选项B错误;如果对电子形式的回函,确认程序安全并得到适当控制,则会提高相关回函的可靠性,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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