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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菲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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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关于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有关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作了详尽的记录。调查结果表明,顾雏军等人涉嫌犯罪行为共有八类。分别为: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采用关联交易诈骗科龙电器财产累计2.278亿元;诈骗国有土地及或侵占科龙电器相关利益;虚假出资或抽逃注册资金;为掩盖挪用、侵占江西科龙资金的目的,编制虚假银行票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利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注册,并伪造公司印章,从事虚构收入等活动;在深圳开设账外秘密账户,涉嫌转移科龙资金;以广告费名义挪用科龙电器8033万元用于非法目的。报告称,顾雏军等人及格林柯尔系有关公司涉嫌侵占、挪用科龙电器财产累计发生额为34.85亿元。该报告还认为,科龙电器作为上市公司,2002年开始实施了多起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首先是科龙电器采取虚构销售收入、少提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2002年年报虚增利润1.2亿元,2003年年报虚增利润1.14亿元,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1.49亿元。对上述连续三年编造的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追溯调整后,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少计利润609.5万元,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6003.6万元。其次,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少计借款收到现金30.255亿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6亿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亿元。2002年至2005年,科龙电器未披露多起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格林柯尔系公司连体投资、关联采购等关联交易事项。关于对顾雏军等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证监法律字[2006]4号)当事人:顾雏军,男,1959年出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电器)时任董事、董事长,住址:北京市宣武区珠市口大街120号太丰慧中大厦17层。严友松,男,1965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董事、营销副总裁,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村恒泰园15栋1门。张宏,男,1962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董事,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住址:天津市河西区环湖北里12号401。李志成,男,1955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财务总监、公司秘书,住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300号20楼。姜宝军,男,1967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首席财务官、财务督察、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康富花园赏虹阁401。晏果茹,男,1969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财务资源部副总监,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嘉信花园8座10A。方志国,男,1962年出生,科龙电器时任董事,住址:天津市河东区向阳楼前进24号楼3单元。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科龙电器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科龙电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存在以下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违法事实: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其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一)2002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通过对未真实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的方式虚增年度报告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1.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40,330.54万元,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2年12月,科龙电器通过其17家销售分公司向广东东莞泰林贸易有限公司等81家单位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收入40,330.54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事实上,上述开单、开票并确认收入的商品并无真实交易,相关存货实物封存于科龙电器的仓库而未发送给客户。同时,科龙电器虚转销售成本29,724.53万元和安装维修费用1,735.94万元,并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126.24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 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0,483.86万元,虚增利润8,935.06万元2003年11月至12月,科龙电器向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维希)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收入30,483.86万元。事实上,上述开单、开票并确认收入的商品并无真实交易,相关存货实物封存于科龙电器的仓库而未发送给客户。同时,科龙电器虚转销售成本20,321.36万元和安装维修费用1,792.55万元,并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65.11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8,935.06万元。3.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51,270.29万元,虚增利润12,042.05万元2004年,科龙电器及其16家销售分公司向合肥维希、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荣)等66家客户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收入51,270.29万元。事实上,上述开单、开票并确认收入的商品并无真实交易,相关存货实物封存于科龙电器的仓库而未发送给客户。同时,科龙电器虚转销售成本36,331.49万元和安装维修费用3,142.82万元,并少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46.07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2,042.05万元。(二)2003年至2004年,科龙电器通过虚构与珠海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珠海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废料销售业务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1.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02.52万元2003年12月24日,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龙)将900万元资金划入珠海德发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德发),2003年12月26日,珠海德发将900万元资金划入广东科龙配件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配件)作为支付废料购买资金,科龙电器伪造了废料出仓单等凭证,确认科龙配件其他业务收入903.61万元。2003年12月24日,江西科龙将1,100万元资金划入珠海隆加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隆加),当月,珠海隆加向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冰箱)、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空调)分别汇入600万元、500万元作为支付废料采购款。科龙电器伪造了废料出仓单等凭证,确认科龙冰箱其他业务收入599.41万元,确认科龙空调其他业务收入499.5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002.52万元。2.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833.86万元2004年12月15日,江西科龙划款1,760万元至珠海隆加,划款1,240万元至珠海德发。当月,珠海隆加分别向科龙冰箱、广东科龙冷柜有限公司(科龙电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冷柜)和科龙空调汇入资金945万元、260万元、555万元。科龙电器伪造了废料出仓单等凭证,确认科龙冰箱其他业务收入945.32万元,确认科龙冷柜其他业务收入262.85万元,确认科龙空调其他业务收入556.07万元。当月,珠海德发向科龙配件汇入503万元,科龙电器伪造了废料出仓单等凭证,确认科龙配件其他业务收入489.84万元,并计提坏账准备157.22万元;珠海德发还向科龙电器汇入737万元,购买报废空调样机,科龙电器直接冲减2004年的样机费用737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833.86万元。(三)2003年,科龙电器通过少计坏账准备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科龙电器将2003年期末对广州市海珠区腾遥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22.14万元和对东莞市虎门供销社粤华家电公司应收账款余额-472.1万元合并进行账龄分析,少计提对广州市海珠区腾遥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22.14万元。科龙电器将2003年期末对深圳市新楚源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余额476.46万元与应收电白县水东远东家电商场余额-51.19万元合并进行账龄分析,且部分账龄划分错误,少计提对深圳市新楚源电器有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70.14万元。科龙电器将对顺德市龙涌五金交电有限公司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全部划分为三个月以内账龄,少计提坏账准备262.97万元。科龙电器将对大庆海浪物资贸易公司2003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全部作为三个月以内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60.3万元。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515.55万元。(四)2003年,科龙电器通过少计诉讼赔偿金虚增年度报告的利润2003年12月10日至1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科龙电器与部分员工劳动的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系列终审判决,判定科龙电器应当向227名员工支付生活补助费、案件受理费用等共计393.92万元,科龙电器未将上述费用计入2003年损益。上述行为导致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393.92万元。二、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2003年,科龙电器将产品在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之间互相买卖,并以此贸易背景开具银行承兑票据和商业承兑票据到银行贴现,获取大量现金。科龙电器的现金流量汇总表并未如实反映上述现金流。经统计,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合并现金流量表少计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302,550万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573万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8,976万元。三、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一)科龙电器2002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维修保证金会计政策变更事项2002年9月,科龙电器变更了维修保证金会计核算政策。科龙电器未在200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影响数。(二)科龙电器对涉及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原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格林柯尔)所持科龙电器股份的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04年10月11日,广东格林柯尔、顾雏军、格林柯尔采购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格林柯尔)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罗湖农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广东格林柯尔为深圳格林柯尔在该行最高额为26,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在该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广东格林柯尔保证其持有的科龙电器26.43%股份不得向第三方质押、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处分;如果违反约定,深圳格林柯尔须将未结清银行承兑汇票及未结清信用证的保证金提高至100%。根据上述保证,罗湖农行对开票、开证收取的保证金比例为20%。科龙电器对上述重大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三)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未披露江西科龙与关联方江西格林柯尔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格林柯尔)共同投资的事项,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使用关联方巨额资产的事项2002年5月,江西格林柯尔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进区协议》,约定开发区“全力支持格林柯尔资本公司兴办格林柯尔—科龙家电工业项目”。2002年10月,江西格林柯尔作为投资主体兴建厂房,江西科龙作为投资主体在上述厂房内投巨资兴建十二条空调生产线,并于2003年11月投入试生产,当年产量4,000多套,2004年产量达30多万套。科龙电器未在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共同投资事项,也未在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关联方资产的事项。(四)科龙电器2004年年度报告未披露珠海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科龙)与关联方珠海格林柯尔(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格林柯尔)共同投资事项2003年5月18日,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签订《格林柯尔工业园项目协议书》。根据该协议,2003年9月24日,珠海格林柯尔成立,2004年2月,珠海科龙成立。此后,珠海格林柯尔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青湾工业区内修建厂房,珠海科龙在此厂房内投资建设冰箱生产线及相关设备。科龙电器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五)科龙电器对向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电器)采购冰箱等产品791.39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03年5月2日,科龙电器与美菱电器签定《OEM产品生产合同》,约定科龙电器在2003年8-12月期间向美菱电器采购冰箱等产品共计791.39万元(含17%增值税)。2003年5月29日,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受让该公司持有的美菱电器20.03%股份,成为美菱电器第一大股东。7月5日顾雏军担任美菱电器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依据上述合同,科龙电器实际支付货款701.14万元,截至2004年12月31日尚有90.25万元未支付。科龙电器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六)科龙电器对科龙空调从江西科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盛工贸)购买格林柯尔R411C制冷剂的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04年10月25日,科龙空调与关联方科盛工贸签订购买95吨制冷剂协议,11月22日,科盛工贸将95吨格林柯尔R411C制冷剂送达科龙空调仓库,2005年4月6日,科龙电器支付货款1,282.5万元。科龙电器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临时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顾雏军、严友松、张宏、方志国在审议通过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姜宝军在审议通过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监事会决议上签字。顾雏军、李志成、晏果茹在科龙电器2002年、2003年、2004年年度报告中分别作为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顾雏军为科龙电器时任董事长;严友松为科龙电器时任董事、营销副总裁,广东科龙空调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宏为科龙电器时任董事,江西科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李志成为科龙电器时任财务总监、公司秘书;姜宝军为科龙电器时任首席财务官、财务督察、监事会主席;晏果茹为科龙电器时任财务资源部副总监;方志国为科龙电器时任董事。顾雏军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了科龙电器上述全部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友松、张宏、李志成、姜宝军、晏果茹、方志国分别对其参与、知悉的违法行为或者审议通过的相关年度报告负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我会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科龙电器及其相关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公告文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科龙电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科龙电器关于当事人的任职文件。2、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2002年至2004年的电子账光盘、财务报告、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记账凭证以及对财务问题的专项说明。3、科龙电器财务部门关于年终压货的通知、会议纪要、统计表,虚假出库单、虚假财务凭证,物流盘点表和说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调账资料,公司关于压货的说明,分公司关于压货统计表和说明,合肥维希与武汉长荣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会计资料,营销部门《关于从C/W公司开单发货的通知》。4、珠海德发与珠海隆加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会计资料,江西科龙资金流向科龙冰箱、科龙空调、科龙配件的凭证,科龙电器关于废料销售的说明,虚假出库单,财务调账分录。5、科龙电器2003年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应收账款明细账,《三项准备计提指引》,科龙电器及有关人员关于账龄问题的说明。6、劳动纠纷判决书,赔偿金划款凭证,科龙电器关于劳动诉讼披露及列支情况的说明。7、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2003年有关贷款的董事会决议、与银行的融资协议、三方信贷协议,科龙电器及其子公司票据及贴现凭证,科龙电器会计分录、明细账,科龙电器对现金流量表的说明。8、科龙电器《关于2000-2001年保修准备的说明》,科龙电器关于2000-2003年维修保证金相关会计资料。9、《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罗湖农行贷款批复通知书和信贷业务运作审批表,广东格林柯尔与罗湖农行签订的债务债权合同,相关票据及开票资料。10、江西科龙与江西格林柯尔的工商登记资料,科龙电器关于投资江西科龙的董事会决议,《进区协议》,有关土地出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江西科龙关于项目的说明、建设用款凭证,江西格林柯尔资金情况说明、建设用款凭证。11、珠海科龙与珠海格林柯尔的工商登记资料,珠海格林柯尔2004年会计资料,珠海科龙项目预算和建设用款凭证,土地出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12、《OEM产品生产合同》、科龙电器采购冰箱的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美菱电器的股权收购文件,关于顾雏军在美菱电器任职的文件。13、科盛工贸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采购合同,科龙电器的提货单、化验单、入库单、付款凭证、发票、会计分录,科龙电器购买R411C制冷剂清单。14、调查人员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提供的说明等证据。15、科龙电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我会认为,科龙电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构成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本会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各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于我会调查中发现的顾雏军等人侵占、挪用科龙电器巨额财产等涉嫌犯罪行为,我会已将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二)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在信息披露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第五条,“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一、认定顾雏军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二、认定严友松、张宏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三、认定李志成、姜宝军、晏果茹、方志国为市场禁入者,自本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科龙电器会计造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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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山红虎

科龙舞弊手法之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经查,在2002年至2004年的3年间,科龙共在其年报中虚增利润3.87亿元(其中,2002年虚增利润1.1996亿元,2003年虚增利润1.1847亿元,2004年虚增利润1.4875亿元)。 仔细分析,科龙2001中报实现收入27.9亿元,净利1975万元,可是到了年报,则实现收入47.2亿元,净亏15.56亿元。科龙2001年下半年出现近16亿巨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计提减值准6.35亿元。2001年的科龙年报被审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到了2002年,科龙转回各项减值准备,对当年利润的影响是3.5亿元。可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其巨额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都是“公允”的?如果2001年没有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和广告费用,科龙电器2002年的扭亏为盈将不可能;如果没有2001年的计提和2002年的转回,科龙电器在2003年也不会盈利。按照现有的退市规则,如果科龙电器业绩没有经过上述财务处理早就被“披星戴帽”甚至退市处理了。可见,科龙电器2002年和2003年根本没有盈利,ST科龙扭亏只是一种会计数字游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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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竹幽阁Nina

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之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或中小流通股股东:从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质疑并揭露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长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问题以来,科龙电器虚假陈述案一直成为广大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中小流通股股东及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其间,科龙电器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揭露出造假行为,顾雏军等人被逮捕并可能被提起刑事诉讼,中国证监会则调查了科龙电器、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涉嫌违规的行为。由此,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即将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回相关的损失,目前需要等待的是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有关法院作出的认定顾雏军等人有罪的刑事判决书(以先产生者为准)。科龙电器民事赔偿诉讼可以起诉的对象可以包括(不限于此):科龙电器;顾雏军等原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失职的原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进行审计的审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等。可以起诉科龙电器等的投资者是有限定的,其应具备如下条件:科龙电器2002年年报公布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在2004年8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经计算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同时,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小流通股股东可以依法要求科龙电器现董事会尽快追回损失,否则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者通过征集投票权和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形成有利的股东大会决议。自2001年以来的5年多时间里,约有20家上市公司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被告,约有近万名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担任了原告,所有案件的总起诉标的达8-9亿元人民币,涉及到约16-17家中级人民法院和3-4家高级人民法院,目前约涉及10家上市公司以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经结案,投资者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我们认为,根据受害者的人数、被侵权的总金额和巨大的社会影响,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有可能同已经发生的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并列相当,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造假史和维权史上的三大案。目前,银广夏案赔偿工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银广夏公司通过股改有可能与诉讼标的过半的原告投资者达成和解;东方电子案的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在法院主持下的谈判交流不断,该案通过和股改联动达到和解、赔偿的结局将有望出线;随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出台,科龙、德勤案的证券民事赔偿也将浮出水面。由此,鉴于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受害者人数与分布地域的广泛性、被侵权金额与社会影响的巨大性、该案法律关系与诉讼要求的复杂性,因此,我们这些分布于全国12个省市的22个律师事务所及其30名律师,共同组成“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并通过《上海证券报》和新浪财经等财经媒体发表本《行动宣言》。维权团的大部分律师都参与过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当的理论素养,参与过的民事赔偿案件包括: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嘉宝实业案、圣方科技案、三九医药案、锦州港案、郑百文案、ST渤海案、生态农业案、济南轻骑案、沈阳新开案等,并在锦州港案中因审计责任起诉过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本维权团呈开放式特征,竭诚欢迎已经或者有志于为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之相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或中小流通股股东提供维权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参加,进行相互切磋、交流和协商、协作。本维权团暂安排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为临时召集人,负责本维权团的联络事宜。本维权团的主要工作如下:(1)为科龙、德勤案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和中小流通股股东提供的相关法律咨询与非诉讼法律服务;(2)为科龙、德勤案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供从诉讼到执行的各类诉讼代理服务;(3)为科龙、德勤案的中小流通股股东维权共同征集投票权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4)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出台后,举行专题研讨会,讨论科龙、德勤案律师代理服务的相关事宜;(5)加强本维权团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的相互切磋、交流、协商、协同;(6)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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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从注册成立顺德格林柯尔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瞄准了科龙。他先是利用从科龙电器划拨的1.87亿元资金,采取反复对倒、反复划账的方式注册顺德格林柯尔,并使其从表面上符合《公司法》的相关出资规定。打造好了顺德格林科尔这一购并平台后,科龙电器的梦魇也开始了。2002年在江西南昌,没有任何实力进行投产的格林柯尔通过信口开河的承诺诈骗国有土地,并骗取了本应由科龙电器全资子公司江西科龙获取的优惠土地使用权相关利益。2003年开始,顾雏军私自以广东科龙电器名义在广发银行开设秘密账户,并先后违法划转资金高达3.55亿元。2005年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深圳格林柯尔通过关联交易从科龙电器中吸取17560.912万元的销售款,同时强买强卖,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强行出售制冷剂给科龙电器,诈骗货款4080万元。为了掩盖罪行,防止东窗事发,顾雏军开始利用编制虚假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存款账簿记录、银行对账单等低劣的手段,隐瞒每笔资金的转入转出,同时伪造公司印章,虚构科龙的销售收入,并且通过少提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编制虚假报表。这些行为使得近几年科龙电器的财务报告严重失实:2002、 2003、2004 年分别虚增利润1.2亿、1.14亿、1.49亿元;2003年的现金流量表少计“借款收到现金”30.255亿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21.36亿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金额8.897亿元。点评:科龙电器有太多的故事,情节中交织着“郎顾之争”、国有资产流失、民营企业家崛起、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值得信赖等诸多话题,故事的背景是经济转轨时期的中国企业发展。从顾雏军当初颇具些技术含量的财务运作,到最终赤裸裸的数字造假,以及其自己的身陷囹圄,这条不归路看似偶然,却也有必然的成分。应该说,科龙电器事件背后企业家的理性与欲望,经济环境的开合,学者、媒体、监管者、民众在其中的角色等,都值得人们去探究、去深思。从这种角度上看,科龙故事不仅属于典型中的非典型,也属于非典型中的典型。今年八月份,格林科尔集团老总顾雏军被拘。证监会公布的顾雏军几宗罪是,“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通过关联交易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专业人士指出,财务造假和虚假信息披露是手段,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因此,顾雏军的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顾雏军挪用资金给作为上市公司的科龙打击太大了,以至于造成科龙因资金链紧张而一度停产。科龙涉嫌财务造假案引发的冲击波,正在持续扩大。耐人寻味的是,当前各方关注的重点,仍然不是直接责任者科龙电器,而是可能负有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德勤。特别是证监会4月7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处罚结果尚未公布,部分科龙股东和律师联合维权再度热闹登场,有媒体对此发出不同声音,却被斥为 “不合时宜”。这显然不是客观公正的心态。对于正积极进行诉讼准备的律师团,此时尤需摆正自己的位置,本着对股东、也对公众负责的恰当立场,依法诉讼,依法维权。媒体对这一诉讼行为的不同评价,律师也应多听听,多想想,吸取其中的建设性批评或建议,大可不必一言不合就站出来反驳,似乎非如此不足以表达律师团为民请命的公正形象和重大使命。中国资本市场历经风雨,上市公司造假至今层出不穷,会计师事务所操守全失屡屡发生。这害苦了投资者,更毒害了市场环境,各方面都因此付出了惨重代价。今天我们修订了证券法》,提高了监管水平,强化了维权意识,对德勤这样的国际顶级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依法追诉其涉嫌违法行为。这充分表明,我们这个市场在趋于成熟和规范,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不断提升,对此我们必须充分肯定,全力支持。科龙事件已成为新时期的一个典型,就务必要查个水落石出,给市场各方面以明确交待。然而,依法维权的前提始终是客观公正,而非偏执极端。这既适用于处理科龙事件和德勤问责,更是普遍适用的法治精神和原则底线。但令人遗憾的是,纵观科龙事件曝光以来,公众看到、听到的,更多是一边倒的喊打之声,是要求从重从快处罚德勤的强大压力,迄今极少有人愿意站出来,从另一角度分析整个事件的是非曲直,梳理相关者的恰当责任。这种倾向不太正常。究其实质,不是律师们不懂法,而是他们太懂得如何利用公众不明就里的情绪,向管理层和执法者施压。这就不能不让人有所担心,情绪性偏执是否会使执法出现偏差?让我们看看中国证监会的做法,在相关调查的基础上,证监会依法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给处于审计丑闻旋涡中的德勤一个陈述、辩解的机会。这是负责任的举措,严格依法行使监管权,充分听取各方陈述,有利于确保最终处罚的公平和公正。再看看有关律师的行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4月5日决定,对科龙股东起诉德勤“不予受理”,其理由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出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前置条件。财务造假的第一责任者是科龙电器,股东们不起诉直接造假者,却只起诉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显然是避重就轻。退一步说,科龙股东真要找审计师麻烦,也应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之后,而该起诉递交法院时,证监会尚未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律师们不知道法律诉讼必须在行政处罚之后吗?这样的常识他们当然知道,相关律师甚至亲口承认:我们明知法院不会受理。这就表明,当初早早诉讼德勤的目的,主要还是为了引起更高的关注度,争取更多公众支持,打的是敢于为民请命的道义牌,说白了就是虚晃一枪,以便征集更多授权,聚集公众诉讼压力。至此不难看到,口口声声“依法维权”的诉讼律师团,是不是在有意挑动公众情绪,其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究竟是否有利于公正评价市场成败或准确判定各方责任,是否有“可能使有益的维权行动停止于运动式的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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