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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茉默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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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彦热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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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违法行为是指会计责任人、在执业过程中,受利益或某种目的驱使,采用掩饰、伪造、变造、毁灭、欺诈和徇私等手段而故意造成的会计信息与经济括动本意之间的背离行为。简而言之,会计违法行为是会计责任人、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舞弊行为 显而易见,它不包括会计过失行为会计违法行为依据会计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及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界定以下几种:第一,唯利行为。所谓唯利行为是指会计责任人在执业过程中。受利益驱动而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舞弊行为。它包括实物舞弊和现金舞弊。实物舞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窃取商品、虚报损耗、谎报废弃、 以旧(劣)换新(优)、低价变卖、公车私用等 现金舞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截留收八、虚留支出、变相报销、重报单据、私挪库存、故列死帐等。唯利行为有个人行为,也有共同行为。第二,唯上行为。所谓唯上行为是指会计责任人在执业过程中.出自某种目的驱使,为迎合上司心理,而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舞弊行为: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数字“掺水” 、浮夸谎报、虚盈实亏 、粉饰业绩等 唯上行为有个人行为,也有共同行为。第三.放纵行为。所谓放纵行为是指单位负责人、或关系人.受利益或某种目的的驱使。玩忽职守。放纵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舞弊行为。它包括明纵和暗纵。明纵即单位负责人或关系人在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或其他会计资料发现舞弊行为之后,明示当事人,但不令其改正的行为=暗纵即单位负责人或关系人在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掼表或其他会计资料发现舞弊行为之后,不明示当事人,也不令其改正的行为。放纵行为是一种领导违法行为,有个人行为,也有共同行为第四,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指单位负责人或关系人,受利益或某种目的驱使,滥用职权,胁迫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的舞弊行为。它的表现形式有:强令、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也是一种领导违法行为,有个人行为 也有共同行为。上述会计违法行为都会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从而导致企业经营业绩的歪曲,税源和国有资产的流失,银行贷款的沉淀、企业积累和投资人、债权人、、社会公众利益的受损,并为“经济蛀虫”提供滋生的土壤,引发经济犯罪,助长“官场腐败 、“权力腐败”

会计责任人

153 评论(10)

我爱蟹爪兰

法律分析:财务报表的责任人是财务负责人。

(1)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实质不同。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在经济管理活动中,为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而应负的直接责任。但审计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在经济监督活动中,为揭露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和舞弊,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负有的更高层次的责任(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过程中按规范进行审计,就会大大降低甚至消除会计责任的危险)。因此,当会计报表出现问题时,在追究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的同时,要更加严格地追究作为高层次监督活动的审计责任。

(2)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具体内容不同。会计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存在和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估价和分摊、表达和披露进行认定;而审计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会计报表总体的合理性、所列金额的真实性、完整性、所有权、估价、分类、交易截止和报表披露的公允性进行评价和判断。可见审计责任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履行会计责任的情况进行评价。

(3)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承担者不同。会计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企业管理当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主管、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而审计责任的承担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两者有明显的差别。

(4)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追究者不同。有权追究会计责任的部门包括: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档案和司法部门;而有权追究审计责任的部门包括: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司法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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