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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emeber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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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秀于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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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定手续。我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权转让有关法定手续的规定是:公司股权转让应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当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转让股份时,必须取得过半数的股东同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应获得政府审批机关同意;国有控股公司股权转让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另外,股权转让时,股东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就股权转让的价格、购股款的支付及交割时间、转让前的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享受以及债权债务的责任等四个方面主要事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转让方、受让方其中一方是国有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部门的,转让协议应经其政府主管部门、财政、国资部门的批准。 二是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在以上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中,难点也是容易忽略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确定股份转让价格。实际工作中许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只以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转让股份的价值。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按实收资本账面价值(即原始投资价值)来确定;按公司所有者权益来确定;按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司净资产价值来确定(评估报告一般应经公司董事会或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转让、受让双方通过谈判来确定协议价。上述四种方法中,第三种方法提供了社会公允的股权转让价格,最为可取。并且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当转让方或受让方其中一方为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时必须通过法定评估机构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且评估报告应由主管财政、国资部门确认。 三是股权转让的交割。实务工作中,股权转让成立日(即股权交割日)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购买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已获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如果需要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已办理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购买企业已支付购买价款(指以现金和银行存款支付购股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购买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购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等。以上第三条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股权交割标志。另外,按实际转让股款支付是否通过公司分为受让方先支付股款给公司,再由公司支付出让方;受让方直接将股款支付给出让方。以上方式中,第一种支付方式更规范、更可取,它既反映了股权受让方对公司的实际出资,又反映了出让方股份退出公司,收回原出资股份价值的整个过程,因此,股权转让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进行的;同时,这一支付方式有利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出让方因转让股权而应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四是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1)受让方股款一次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款。股权转让交割,受让方汇入公司股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公司汇给出让方股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应注意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应予代扣代交,借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贷记“银行存款”(转让股款——应交个人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转让股款-出让方原出资额)×20%税率].另一种情况是受让方不通过公司直接支付给出让方的股权款。根据受让方的汇出凭证及出让方的汇入凭证与收据,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如果出让方为自然人,且转让股款大于出让方原实际出资额时,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出让方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2)受让方股款分期到位的公司会计处理。一种情况是受让方通过公司再支付给出让方股权,当支付款小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当支付款大于等于50%股份转让协议价值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出让方”,同时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出让方”,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受让方”。

不同批次股权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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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77770906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借:实收资本——原股东;贷:实收资本——新股东。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交款时: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其他应付款。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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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薯飘香

如何处理账务,从两个方面考虑:

(1)不属于交易,而是内部资产、负债的重新组合,从最终实施控制方的角度来看,其所能够实施控制的净资产,没有发生变化。

(2)由于该类合并发生于关联方之间,交易作价往往不公允,很难以双方议定的价格作为核算基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处理。

(3)权益结合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种企业股权结合,而不是购买行为。既然不是购买行为,就不存在购买价格,没有新的计价基础。因此,参与合并各方的净资产就只能按照其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后,各合并主体的权益既不因合并而增加,也不因合并而减少。

1、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2、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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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zai4130

简介: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股权出资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将就股权出资以公允价值计价、原账面价值计价两种不同情况,对股权出资涉及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差异等实务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对股权出资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股权出资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出资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本文将就股权出资以公允价值计价、原账面价值计价两种不同情况,对股权出资涉及的会计处理与纳税差异等实务问题分别进行分析。

一、以公允价值计价情况下的股权出资

在非企业合并方式下,股权出资的实质是以对一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对另一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确定对被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即在具有商业实质且出资股权或换入股权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股权的成本,同时将公允价值与换出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接受投资方则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如果股权出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此种情况下的股权出资,投资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而出资的股权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股权转让所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投资方以出资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为投资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对被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2009年1月1日,A公司持有E公司30%的股权账面价值23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为200万元,损益调整30万元)。根据投资协议,A公司以其持有E公司30%的股权作价250万元,与B公司出资现金750万元共同投资成立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25%股权,B公司持有75%股权。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250

贷: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成本)200

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损益调整) 30

投资收益 20

C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成本)250

现金750

贷:实收资本1 000

从以上账务处理分析,A公司在会计上已经实现了股权转让所得,但应注意此会计上的股权转让所得与税务上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主要因为会计上原按照权益法将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已经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务处理并未确认投资损益,也未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从而导致会计与税务对股权转让所得的规定存在差异。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的规定,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A公司在结转对E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以上账务处理时转出明细科目“损益调整”30万元,而在税务处理上也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投资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上例中投资方A公司对C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以及接受投资方C公司对E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均相一致。

二、以账面价值计价情况下的股权出资

如果股权出资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行为,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原则上不应引起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发生变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同时,投资方因进行企业合并的股权出资而发生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如果非企业合并方式下以股权出资的行为,不能满足该项股权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条件,或者在出资股权或换入股权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投资方则应当以出资股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股权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以上情况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均不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损益,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合并业务中涉及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外,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定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股权出资属于文件规定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需要按规定确认转让股权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出资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接受投资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仍可以按合同或协议价值来确定。但由于股权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未确认实现,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应按原出资股权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从而产生纳税调整差异。

另外,在会计处理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务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因而会计上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企业需要做好备查登记,并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同时,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属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也会产生纳税调整差异。

假设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账面余额25万元,无减值准备。B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公司持股比例10%。A公司以其持有的该全部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入股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 000万元,A公司持股比例3%。不考虑相关税费。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为:

1、A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30万元(1 000 * 3%)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5万元

贷:投资收益 5万元

2、B公司

借:实收资本——A公司 10万元(100 * 10%)

贷:实收资本——C公司 10万元

3、C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30万元(1 000 * 3%)

贷:实收资本——A公司 30万元

另外,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企业,相关会计处理有别与上述处理,这里就不再介绍了。

借:长期投资—(被投单位)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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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生若梦762

一、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在企业分立完成后,如果分立企业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即分立完成后原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则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构成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股权转让方式重组的,应按照财税[2009]59号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符合换股收购条件的(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所得税事项处理,否则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处理所得税事项。企业分立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出现分立后各企业经评估的净资产之和小于被分立企业注册资本、新设企业出资不实的情况。二、案例分析A公司和D公司共同投资设立B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50%股权,形成共同控制,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B公司有两项主营业务,A公司和D公司经协商,准备分别发展其中一项业务。为此,需要将B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由A公司和D公司分别全资控制其中一家分立公司。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将B公司分拆为两家公司,A公司和D公司分别持有两家公司50%的股份,然后按照分立企业资产评估结果,A公司和D公司分别按照股权评估价值从对方购买自己拟控制企业50%的J投权,达到A公司和D公司分别全资控制1个分立公司的目标。分立前,B公司账面净资产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550万元、未分配利润4 350万元。截至分立日,A公司和D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均为25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50万元、损益调整2450万元。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B公司保留一项业务,分拆业务成立C公司,B公司经评估,净资产增值5 000万元,按照资产划分分别计入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资本公积。分立后,A公司购买D公司持有分立后B公司50%股权,实现对B公司100%控股,D公司购买A公司持有C公司50%股权,实现对C公司100%控股。有关各方会计处理需要按照分立进程分别处理。第一步,B公司分立时各方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在分拆时,A公司和D公司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均未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A公司和D公司没有发生股权支付,只要在分立后12个月内不进行股权交易,就能符合企业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不产生缴纳所得税问题。C公司接受分立前B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分立前B公司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A公司和。D公司持有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的股权成本按照分立后B公司和C公司净资产占分立前B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B公司借:实收资本——A公司 25——D公司 25盈余公积 350未分配利润 3350贷:资产类科目 3750C公司借:资产类科目 3750贷:实收资本——公司 25——D公司 25资本公积 3700A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 1 875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25——损益调整 1 850D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 1875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25——损益调整 1850第二步,A公司和D公司交换股权时各方会计处理(假定都按照评估价值确认对价):财税[2009]59号把股权收购也区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A公司和D公司换股收购B公司和c公司股权的比例均为50%,无法满足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应该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要求进行税务处理。A公司和D公司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损益和股权收购成本,并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B公司和C公司评估增值对净资产的影响,A公司和D公司需要相应调整投资成本和资本公积。由于A公司和D公司交换股权,分别实现对B公司和c公司100%持股,B公司和C公司按照评估值对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对于评估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作纳税调整,即评估增值额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报表利润基础上调增评估增值部分对当期利润额的影响(当然,B公司和C公司也可以不做资产价值调整,但是A公司和D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则需要分别就评估增值对B公司和c公司报表的影响对其报表进行调整)。B公司借:资产类科目 1500贷:资本公积 1500借:实收资本——D公司 25贷:实收资本——A公司 25C公司借:资产类科目 3500贷:资本公积 3500借:实收资本——A公司 25贷:实收资本——D公司 25A公司借:应收账款——D公司 3625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 1875投资收益 1750借:所得税 4375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375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1375贷:应收账款——D公司 1375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其他权益调整 75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750D公司借:应收账款——A公司 1375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 625投资收益 750借:所得税 1875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875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成本 3625贷:应牧账款——A公司 3625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其他权益调整 1750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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