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静19811215
关于第一个问题,<<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回避制度只针对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没有要求私营企业也实行回避制度。 理由:<<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二个问题:《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增加了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正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重开。 因为原始凭证上的金额是反映经济业务事项情况的最重要数据,如果允许随便更改,易产生舞弊,不利于保证原始凭证的质量。原始凭证是开出单位的,出了差错必须有开出单位再开,原来凭证作废。如果原出具单位更正并加盖公章后当做凭证,那么开出单位一联就没有更正,就变成阴阳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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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均应当实行回避制度,私营企业不在范围内。私营企业很多会计人员用的是自己的家属,亲戚。关于原始凭证金额有误时应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以外的有误差的时候,可以在原件上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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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套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而显然自己的朋友不属于这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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