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好即可
所谓的合并价差,在股权投资上,就是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成本与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可以说,合并价差的出现解决了合并报表中母公司股权投资成本与分享的子公司净资产份额之间存在的差额问题,但是,这种合并处理方法,虽然简单,但合并价差本身属于何种性质的资产,显然是无法解释定性的,原因在于合并价差本身内涵的模糊性(类似商誉并不等同于商誉)。分析股权投资上的合并价差形成的原因,投资企业收购被投资企业股权,其收购款中应当包括两部分:其一、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由于企业会计的历史成本计量因素,导致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不等于其公允价值,而原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在价值上显然不能按照净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计价的,由此,也就出现了在股权转让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部分的价款,还可进一步分拆为: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以及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评估增值份额。其二、实际收购价款高于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商誉”。可见,股权投资上的合并价差其实由两部分构成,即上述“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评估增值份额”和“商誉”。也就是说,合并价差包括的内容、范围大于商誉。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在合并报表中,“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评估增值份额”部分,随相关资产的使用、处置而“摊销”,未“摊销”完毕的部分,分别计入相关的资产数额中;“商誉”部分不再摊销,该按减值测试方式予以处理。关于补充问题。对于商誉的减值测试问题,简单的说,就是将商誉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从而判断商誉是否发生减值,如发生减值的,则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详细内容十分具体,你可阅见《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具体规定。
天堂的阶梯
根据《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时,由于支付的价款高于或低于子公司发行该股份、债券时的价格,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产生合并价差,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但对合并价差包含的内容及如何进行处理,并没有相应的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该规定对合并产生的商誉与资产增值(或减值)不加区别一并处理,对合并价差的处理就显得较为租糙。笔者在对合并价差包含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对此较为成熟的处理模式,对合并价差的账务处理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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