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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佛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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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甜小小宝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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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我考职业道德和法规的时候,还剩两天就要考试了,时间很紧,所以看的都是要点。我那时候先把书上所有法规定理和要点过一遍,边看边记。要点下面的详细阐述有时间就过一遍,没时间就一扫而过。再就是书上所有的案例题,一定要仔细看,把每条题目解答的思路和要点记住,有条件最好能背下几道题,有一个答题的思路和步骤。还有一本参考书,上面所有的题你没时间自己做,也可以把答案都抄上去。然后顺着正确答案通读一遍,错误的答案就不要看了,以免混淆。其实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常识性东西,要背要记的话其实很容易。有的法规定义之类的东西你要是背不下来。你可选择弄懂意思,然后在考试中用自己的话阐述。差不多就这么多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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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七木瓜

一般是一、二、三、四章多做几份历年的考卷,自然就会一目了然了,因为历年的经典试卷题会重复出现的摘些教材重点:高概率考点: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6、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10、会计法42—45条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个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比+一贯)、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性原则、谨慎性原则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1)单位的规模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9、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员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1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7、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19、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21、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2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2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26、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2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28、妥善解决道德冲突 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总是是非分明,但经常会面对利益冲突问题,如(1)可能会来自专横的监事、经理、董事、合伙人的压力,或可能会产生压力的家庭或个人关系对会计师产生干扰(2)会计人员可能被要求做出违背技术和专业准则的行为(3)在对忠诚的权衡中,如在职业会计师的上级和所需遵循的专业行为为准则之间,可能产生问题(4)当有利于雇主或客户的误导性信息被公布,并且公布的结果不一定使会计师受益,可能会出现冲突29、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 ,则考虑:(1)向直接上级阐明这一冲突(2)私下向独立顾问或适宜的职业会计师团体寻求咨询和建议,以获取对可能的法律程序的理解(3)在经过所有内部复议程序之后,如果冲突仍存在,没有选择,只能辞职,并向公司适当代表提交信息备忘录30、当职业会计师在母国以外的国家执业,并且两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具体问题上有差异时,适用以下要求: (1)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不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IFAC准则; (2)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执业地准则; (3)如果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国外执业是强制适用的,且比以上两款列示的准则严格,那么应运用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4)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32、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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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了大哥

您好,会计网为您解答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重点具体如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背重点1.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2.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3.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4. 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5.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6. 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7.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8.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单位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地方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或民族汉字。使用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9.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10. 原始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11.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12.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13. 根据《会计法》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14.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15.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16.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由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17.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18. 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19.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所以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20. 财政部门监督范围:(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21.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的进行轮换。22.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23. 国有的和国有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国有企事业的总会计师应由单位负责人提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任免,单位负责人不能直接任免。24.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5.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26.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27.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28.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29.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每日结出余额,而不能只在月底结出余额。30.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3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底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32.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规定,不相容岗位职责分工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岗位,货款回笼应当由财务部门负责。33. 根据会计法律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不懂会计借口推卸责任。34. 根据《票据法》规定,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纳税人采用少记收入,多记成本,费用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占应缴税额在10%以下的,属于偷税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造偷税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35.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即坐支。36. 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7.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对不合法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接受,并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38. 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以受理。39. 《票据法》规定,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40. 《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0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以付款。41. 按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存款帐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42.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对代开发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所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如违反,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43. 《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44.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税法规定的期限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其期限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处2000~10000元罚款。45.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借用他人专用发票,也不得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发生以上情况的,应当首先责令限期改正。如限期内未改正的,则给予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结存专用发票的处罚。4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47.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48.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间:7个当天。书130页49.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50.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51.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客观、公正、保持独立性原则出发,对委托人要求其出具不当或不实的审计报告,应当予以拒绝。52. 单位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的决策与执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单位重大事项应当经特殊授权审批控制。53.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后10天内及时处理。54. 根据>规定,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后面可以不附原始凭证55. 书180页42条~48条法律责任56. 会计职业道德8个内容概念及要求151页~158页欢迎向会计网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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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狸露宝1234

第一章 会计法律本章概述: 本章是历年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教材中分值较高的一章,而且考生必须高度注意:本章附录部分也是考试的范围,并且注意教材后面的附录大多与《会计法》有一定的关系。 预计本章所占考试分值大概在50%,甚至更高。 【问题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1.由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只有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才拥有制定和修改会计法的权限,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 2.《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3.《会计法》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二、会计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具体包括(注意多选):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帐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2.规范性文件: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制定, 包括:《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注意多选) 特别提示:由于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面要求大家掌握会计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自作为多选把握,还可以结合考核,因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 3.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4.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注意总结4和5,其实全国实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大原则没有改变;特殊行业,解放军总后勤部也是依照会计法制定的,不得与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原则相抵触,而且要求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关于问题一的考试分析: 1、 首先知道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那四个方面;(一般掌握) 2、 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各自包括那些。(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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