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君仅仅
你好! 1、乙银行可以任意选择担保人,因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可以要求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因为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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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以实物出资的,应该转移所有权。未过户的房产是无效出资。2、不合法。可能构成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3、无效。公司给股东担保的,必须其他股东同意。4、贾某的债权是不是破产债权,其是股东,享有的股份权,不构成债权。陈某的债权不是破产债权,因为丁公司对其担保未成立。其担保附条件,而条件未成立。5、B银行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因为其担保协议无效。乙公司的请求能得到支持,未过户,房产所有权不转移,可以行使取回权。6、在公司设立与担保的以及承兑过程中,可以找有过错的一方要求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的确是公司的破产债权,则得不到清偿就没有办法了,只能是自认损失。
南京1942
国光瓷业控股股东上海鸿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该公司资金共
22321.15万元,并且如此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
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2004年9月30日,该公司涉及诉讼事项18起,涉诉
金额32873.41万元,其中涉及2311.676万元(占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2.39%)
的诉讼也没有及时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2.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定期报告中所披露的会计信
息中,仍有不少公司疏于充分性规范或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某些重大
事件不予以公告;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对
有用的资料也不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从而误导投资者"在信息披露中,措辞
含糊,模棱两可;定性披露多,定量披露少,绝对值披露多,相对比例披露少,
这些情况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可信性和可比性"
据证券之星网报道[34}:2004年6月17日遭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哈慈股
份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哈慈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5.8亿元,
年末仍有1.02亿元的余额未归还;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天业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
2003年度累计占用公司资金.25亿元"上述关联交易在2003年度的发生额达8.3
亿元,占哈磁股份200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10.9%"对此重大事项,公司既没有
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也没有履行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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