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透明SKY也
手工账:账本: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三栏账,多栏账等;工具:一般有凭证,凭证封面,还有装订凭证的夹子,还有订孔器红、黑/蓝默水笔,铝笔,橡皮,直尺,起订器,订书机(线),计算器。文件袋,文件夹
忘心敛意
建账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按照需用的各种账簿的格式要求,预备各种账页,并将活页的账页用账夹装订成册。 第二步:在账簿的“启用表”上,写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册数、编号、起止页数、启用日期以及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在本年度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第三步:按照会计科目表的顺序、名称,在总账账页上建立总账账户;并根据总账账户明细核算的要求,在各个所属明细账户上建立二、三级明细账户。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建立各级账户的同时,应将上年账户余额结转过来。 第四步:启用订本式账簿,应从第一页起到最后一页止顺序编定号码,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簿,应按账户顺序编本户页次号码。各账户编列号码后,应填“账户目录”,将账户名称页次登入目录内,并粘贴索引纸(账户标签),写明账户名称,以利检索。 建账基准日的确定 建账基准日应以公司成立日即营业执照签发日或营业执照变更日为准,由于会计核算以年度、季度、月进行分期核算,实际工作中,一般以公司成立当月月末或下月初为基准日。如果公司设立之日是在月度中的某一天,一般以下一个月份的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 建账的依据 企业建立新账的依据应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审验评估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经有关部门确认或备案)、验资报告为基础,通过评估调整(即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基准日评估价值,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和会计调整(即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会计建账基准日之间的会计账项调整)后的财务账项作为建账依据。 建账的基本要求 1.建账是法律和法规的基本要求 账主要是指会计账册,亦称会计账簿,也可以理解为其主体为会计账簿。会计账册是记录会计核算的载体,建账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为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账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和《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账簿”;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会计账册的问题,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一再得到强调并有明确的规定。《规范》第三十六条从会计基础工作的需要出发再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依法建账是加强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 依法建账册,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加强单位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建立会计账册当然首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只有借助会计账册,才能进行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储存和提供;也只有通过会计账册,才能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依赖会计账册提供的信息,能从本质上揭示出一个单位各个环节、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状况和存在问题,使经营管理者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经营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不足,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管理。所以,建立会计账册也应该是单位自身的需要。即使是对那些在法律和法规中没有明确要求其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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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无纸化考试需要带身份证、准考证。
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正常考试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经监考人员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后,完成电子签到及身份校验,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桌面上,以备检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三条
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草稿纸和演算用笔,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考生不得带出考场,违者按作弊处理。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随身携带的背包、文字资料、手机等通讯设备(调至关闭状态)、计算器及其他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处。
第四条 考生入场后,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和证件号是否正确,等待考试开始。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考试开始后,计算机自动进入答题界面。开考30分钟内未在考试机上登录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准考证号登录。
第七条
考生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途不得随意离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第八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保持考场安静,遇到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
第九条 开考2小时后,考生方可交卷。考试结束时间到达时,系统自动为所有未交卷考生统一交卷。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关闭计算机,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喧哗。
第十一条 考生因未按要求操作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双人社部12号令)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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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会计账簿需要塞的内容即包括内容有:(1)封皮。(2)扉页,或使用登记表,明细账中称经管人员一览表①单位或使用者名称,即会计主体名称,与公章内容一致。②印鉴,即单位公章。③使用账簿页数,在本年度结束(12月31日)据实填写。④经管人员,盖相关人员个人名章。另外记账人员更换时,应在交接记录中填写交接人员姓名、经管及交出时间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⑤粘贴印花税票并划双横线,除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按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均按5元每本贴花。另外,如果明细账分若干本的话,还需在经管人员一览表中填列账簿名称。(3)总分类账的账户目录总分类账外形采用订本式,印刷时已事先在每页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印好页码。但由于所有账户均须在一本总账上体现,故应给每个账户预先留好页码。如“库存现金”用第1、2页,“银行存款”用第3、4、5、6页,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设置。并要把科目名称及其页次填在账户目录中。明细分类账由于采用活页式账页,在年底归档前可以增减账页,故不用非常严格的预留账页。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各自登记在一本上,故不存在预留账页的情况。(4)账页(不存在期初余额)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用对账页特别设置。①总账账页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的顺序把所需会计科目名称写在左上角或右上角的横线上,或直接加盖科目章。②明细账账页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收入、费用的顺序把所需会计科目名称写在左(右)上角或中间的横线上,或直接加盖科目章,包括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设置的明细科目名称。另外对于成本、收入、费用类明细账还需以多栏式分项目列示,如“管理费用”借方要分成:办公费、交通费、电话费、水电费、工资等项列示,具体的是按企业管理需要,即费用的分析项目列示,每个企业可以不相同。另外,为了查找、登记方便,在设置明细账账页时,每一账户的第一张账页外侧粘贴口取纸,并各个账户错开粘贴。当然口取纸上也要写出会计科目名称。一般只写一级科目。另外,也可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按红、蓝不同颜色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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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账要求
账主要是指会计账册,亦称会计账簿,也可以理解为其主体为会计账簿。会计账册是记录会计核算的载体,建账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为此,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账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十五条和《外资企业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依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账簿”;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
综上所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符合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会计账册的问题,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一再得到强调并有明确的规定。
《规范》第三十六条从会计基础工作的需要出发再次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扩展资料:
依法建账册,不仅是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也是加强单位经营管理的客观需要。建立会计账册当然首先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只有借助会计账册,才能进行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储存和提供;
也只有通过会计账册,才能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依赖会计账册提供的信息,能从本质上揭示出一个单位各个环节、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状况和存在问题,使经营管理者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经营情况;
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弥补不足,克服困难,改善经营管理。所以,建立会计账册也应该是单位自身的需要。
即使是对那些在法律和法规中没有明确要求其建账的单位(虽然这样的单位很少也很小),只要它们有经营活动,特别是有盈利性的经营活动,也会有随时了解经营情况、计算经营成果的实际需要,也就有建立会计账册的必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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