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39

竹径通幽处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融资性租赁会计准则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草菜一家

已采纳

融资租赁帐务问题处理

引导语:融资租赁是一项特殊的债权性融资活动,下面就是有关融资租赁的帐务处理资料,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融资租赁的性质

从融资者(承租人)的角度,融资租赁是一项特殊的债权性融资活动。和一般的长期性债权融资方式不同,融资租赁的本金和利息一般以年金的形式(租金)支付。但和其他债权性的融资方式不同,融资租赁形成的是企业的负债,而不是权益。企业具有法定的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支付给投资者一定的利息和本金。租赁期满,企业的还款义务解除。 从投资者(出租人)的角度,融资租赁是一项特殊的债权性的投资活动,和企业通过购买债券和直接发放贷款不同,融资租赁的本金和利息是按年金(租金)的形式收取。但和其他债权性投资相同,租赁期满,投资企业收到合同规定的所有租金及其他收益后,投资企业将不再对融资企业拥有资产的要求权。

二、融资租赁帐务处理分析

(一)承租人的帐务处理分析:

1、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收到租赁资产时,按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伏款额现资两者中较低作为租赁资产的入帐价值。这里的资产是企业融资得到的资产,其价值为企业的融资额;承租人在确定资产增加的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并以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最低租赁付款额)进行计量,此金额为承租人的'还本付息总额;资产和负债之间形成的差额,属于还本付息额与融资额形成的融资费用(利息总额),由于租赁行为所形成的资产的受益期间为以后整个租赁期间,融资费用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对于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定计入租入资产价值,但不构成融资额,因为这部分费用是由承租人直接支付的,不构成对出租人的负债。

2、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并确认当期融资费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融资行为的实际利率应按以下方法计算:融资额(租赁资产的入帐价值扣除初始直接费用,即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未来现金流入量(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如果资产的计价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实际利率的计算为: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资。由于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融资费用率(实际利率)高于租赁开始日承租人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的折现率,因此。企业应从新计算实际利率。如果资产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实际利率的计算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资。此时融资费用率(实际利率)为租赁开始日承租人的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的折现率。在计算本期应分摊的融资费用时,其计算方法如下:本期应分摊的融资费用=融资净额(租赁资产净值-初始直接费用)×实际利率。租赁期满融资费用全部分摊完毕。

3、租赁期满,租赁资产的返还只是对融资额的偿还,承租人不再发生融资费用。

(二)出租人的帐务处理分析:

1、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获得了一项债权(应收融资租赁款),此项债权和阻拦期满后资产的未担保余值之和不但要保证出租人投资成本的补偿,而且要获得收益。

租赁开始日出租人的投资成本包括出租资产的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两部分。因此,考虑到货币时间价值的因素,租赁开始日的出租资产的价值和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人投资期间的现金流出量,该项投资的现金流入量包括最低租赁收款额和未担保余额。令投资的现金流入量的现值等于现金流入量,即使该项投资的净现值(NPV)等于零,计算出的报酬率即为该投资的内含报酬率(IRR)。据此,准则中规定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即指出租人的投资成本--固定资产的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按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帐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2、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这里实际利率即是指投资项目的内含报酬率(IRR),为租赁开始日所采用的折现率,其计算为:投资额(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 初始直接费用)=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 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 未担保余值的现值);本期应分配的收益=投资净值×实际利率。随着投资额的偿还,出租人的投资净额会逐期减少,应分配的收益也相应减少,融资期满未确认的融资收益应全部实现并分配。另外,在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时,依上分析,出租人的现金流入量减少,该项目的内含报酬率(实际利率)降低。因此出租人应调整出租内含利率。如果未担保余值恢复,也会引起内含利率的变化,出租人应再次对其做出调整。

3、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收回,出租人不再有融资收益的实现。

融资租赁合同与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存在根本区别,具体表现在:

其一,当事人的交易意图不同。在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交易意图是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获取价金,对方当事人的交易意图是支付价金,获取标的 物的所有权;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为承租人的使用购买租赁物,但出租人所购买 的物件却是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仅将物的使用、收益权利授予了承租人。仅在当事人双方 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以在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其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中承租人无期待权。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合同作为一 种特殊交易制度,有与出卖人之所有权处于相对状态并形成消长关系的买受人的期待权,此买受人的期待权,因买卖合同而成立并与买卖合同同法律上之命运;其目的在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系取得所有权之前阶段,因条件成就变为所有权,因此,属于物权化的债权或兼具物权与债权两种因素之特殊权利。与此相反,在融资性租赁的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并无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期待权。

其三,期间届满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不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乃以支付全部价金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之延缓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即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标的物所有权便当然移转于买受人,无须另订协议。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有特别约定,承租人方可 于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其四,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构成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价金构成不同。

其五,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适用法律特别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则无此内容。

疑问一:融资租赁如何节税?

解答:依据现行会计制度,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设备,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但设备列为承租方的固定资产,由承租企业提取折旧。另外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和改造,企业可以缩短租赁物件的折旧年限,享受抵免部分所得税的优惠待遇,节税效果非常可观。

疑问二:融资租赁如何改善财务报表?

解答:融资租赁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征,对于企业盘活闲置资产、改善财务报表十分有利。企业可以将现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以定期支付租金的方式租回使用。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在财务报表中不显示为负债,不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真正实现表外融资。

疑问三:融资租赁如何实现促销功能?

解答:融资租赁公司在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也会提供专业信息、协助选定设备。尤其是保值性强的设备,融资租赁无疑为厂商开拓了一个优质的销售渠道,而且残值回收后在二手市场再销售,还能获得一笔额外利润。

疑问四:融资租赁合作需要哪些资料?

解答:企业一般首先需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企业法律方面的资料、企业经营情况资料、融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担保和设备需求的资料等,便于双方的了解与沟通。

通过以上四期对融资租赁的基本介绍,相信大家对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功能有了一定的了解。在对各种融资方案进行比较时,充分考虑融资方案各个因素的配比,做出经济、科学的决策是必要的。

融资性租赁会计准则

236 评论(8)

dp73242962

为规范企业对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推动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本文从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出发,分析其对租赁业务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主要变化(一)新增租赁的识别、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新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经营租赁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对租赁的识别制定了相关的指导性原则,对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合同的分拆及合同对价分摊、租赁的合并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承租人会计处理由双重模型修改为单一模型。原租赁会计准则下,承租人业务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对识别为经营租赁的,承租人不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新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即采用与原租赁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三)完善与租赁有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在承租人方面,对租赁相关的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折旧和利息、现金流出等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作出了明确规范。在出租人方面,主要增加了出租人对其所保留的租赁资产相关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情况,融资租赁的销售损益、融资收益、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等的信息披露要求。影响分析(一)对财务信息的影响。一是提高承租人的资产负债率。新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承租人将经营租赁资本化。在取得一项经营租赁资产时,承租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内同时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这通常会导致承租人资本结构发生变动,同时提高资产负债率。二是财务指标恶化。承租人资产负债率的提高将导致其资产周转率、资产回报率等财务指标恶化,这些财务指标的恶化将导致企业营运能力降低,加大融资成本以及融资难度。三是利润前少后多,现金流不变。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方面,由于在整个租金支付期内对使用权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对租赁负债则按摊余成本计算利息费用,利息费用前多后少。因此,在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租赁协议前期承租人成本上升,利润将会下降,后期利润将会增加。由于新租赁会计准则只是账务核算方式的改变,所以承租人的现金流不会发生变化。(二)对业务决策的影响。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由于企业不能依靠经营租赁实现表外融资,将会显著影响企业“购买资产还是租赁资产”的业务决策,预计承租人将更多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资产。(三)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新租赁会计准则需要结合每项合同进行单独评估、测算,需要做出更多的诸如重估租赁负债中的选择权问题、租期问题等专业化判断,预计承租人核算成本将会有所上升。由于新准则将会显著改变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其考核评价指标也需要进行及时调整,预计其管理成本将出现一定程度的增加。相关建议(一)充分做好前期准备。企业应当充分利用准则执行过渡期,对租赁业务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如收集目前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关数据,对现有租赁资产进行筛查登记,认真分析租赁结构和期限,估算预计将产生的影响;与出租人等利益相关方充分沟通,修订租赁合同条款以减少新租赁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冲击。(二)加强信息解释沟通工作。新准则的实施预计短期内将给企业各项财务数据和指标带来较大变化,企业应加强与外部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交流和沟通,告知财务数据变化并非由于企业自身经营能力的下降,防止财务数据和指标变化引发外界对企业运营发生重大变动的误解。(三)灵活调整租赁安排和形式。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丰富租赁形式,跳出目前的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为主的租赁模式,通过充分分析和判断挖掘适宜企业自身的租赁业务模式,如证券化租赁、混合租赁、杠杆租赁等。

341 评论(8)

不忘初心258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式为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租入资产入账价值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同时,对于融资租入资产,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出租人则应将应有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收入。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的租赁。因此,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性融资活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折旧政策

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折旧期间

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

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73 评论(8)

刘彦热茶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满足以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其中第四项是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所反映的内容,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应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的未实现的融资费用,换一个角度,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由于融资而应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租赁期内的分摊。

对于承租方来说,“未确认融资费用” 既不是在未来预期可以为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流入的项目,更不是其在期初已经支付待到以后期间摊销的待摊或者递延项目,所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作为资产类科目是没有道理的。

但是如果从会计分录形式看,它首次确认出现在会计分录的借方,而且后来摊销时转到了“财务费用”科目的借方,这样就具备了资产类科目的外在形式。

“未确认融资费用”账户也不符合传统财务会计模式配比机制下的负债类科目的性质,这一点仅从会计分录形式就可以说明。

但是如果把“未确认融资费用”理解为尚未支付而应预提的待到以后分摊的财务费用,那么,它就具有负债(备抵)类科目的内容。

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在编制报表时,对“长期应付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了。因此应对“未确认融资费用”作双重理解,即资产类科目的形式、负债类科目的内容。

扩展资料:

例如,甲企业将2年前自建的一间门面租赁给乙公司,租期5年,每年租金10万元。门面帐面价值45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年限25年。折现率5%。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为43.29万元。

按我国租赁准则的规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属于融资租赁业务。但是,从这笔交易的实质判断,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全部(或几乎全部)转移给承租人。

因此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出现,建议我国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可借鉴美国确认融资租赁的作法,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参考资料:融资租赁—百度百科

172 评论(15)

我爱蟹爪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解释,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有可能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利率都无法得到,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资产原帐面价值的折现率。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发生的费用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在满足资本化的条件下,应当计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帐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租赁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额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租赁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减少长期应付款,不必确认当期融资费用。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按照准则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根据租赁开始是租赁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不同,融资费用分摊率的选择也不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⑴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⑵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⑶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⑷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的,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摊销完毕,并且租赁负债也应当减少为优惠购买金额。在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或由于在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全部摊销完毕,并且,租赁负债应减少至担保余值或该日应支付的违约金。承租人对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应按支付的租金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约成本,应同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根据当期应确认的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4、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主要应解决两个问题:⑴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与自有资产计提折旧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⑵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时,应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定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应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则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336 评论(9)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