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野和风
第一,硬条件上有所放松。无论是注册制还是目前的核准制都有一些发行上市的硬条件。这些条件在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有所放宽,比如,核准制下要求企业要连续几年盈利,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允许没有盈利的企业上市。在此前提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要实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核心内容。第二,实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审核制度。发行人符合最基本发行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切实发挥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作用。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审核工作放在上交所。审核人员对相关的报送材料和要披露的信息要合理怀疑,要充分问询,而且要问很专业的问题,严格把关。用通俗的话说,审核是要审核出一家真公司来。第三,实行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注册制试点过程中,新股的发行价格、规模,发的股票市值多少,发行节奏都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这和现在的做法有重大的区别。新股发行定价中发挥机构投资者的投研定价能力,建立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第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无论是券商,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试点注册制更加强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有力追责,实行依法治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信息披露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要出重拳,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第五,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场和诚信环境,特别是完善法治建设,试点注册制将更强调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增强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采取更加丰富的手段提高持续监管能力,加强司法与执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并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帅哥小蜜
新证券法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第一,在发行条件设置上,将企业发行上市融资权放在首位。一方面切实增强发行条件包容性,将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能力要求改为持续经营能力,尚未盈利甚至尚未产生营业收入的企业也能发行上市;另一方面着力提高发行条件透明度,将较为原则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发行条件,精简为更客观、更容易判断的具体情形,减少隐性门槛和实质判断;同时,取消债券发行的净资产、累计余额比例、利率上限等硬性指标,简化债券发行申报要求,大幅降低债券融资门槛。第二,在信息披露要求上,着力于让企业真实、完整、准确呈现市场选择判断所需要的重大信息。更加强调发行环节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求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将原来发行条件中需要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为市场自主选择提供必要的基础。第三,在注册模式设计上,明确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注册主体,履行注册职责。在此基础上,明确证券交易所等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承担发行注册中的审核职责,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为实践中采取行政机关负责注册、自律机构负责审核的注册模式,提供了法律空间。第四,在主体责任配置上,重构市场各方职责配置。明确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要求;建立了欺诈发行的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令购回制度;强化了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把关职责;在更加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下,加强了发行承销环节的合规约束。第五,在配套实施机制上,统筹完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个环节的基础制度。在信息充分披露和市场有效约束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退市制度及时清理不再适合继续上市的企业,保持出口畅通;同时完善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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