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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 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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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监管。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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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移交时由谁监交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事业单位经济业务发生情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会计档案移交时由谁监交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会计档案移交时由谁监交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版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权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1、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2、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移交,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会计档案交接的注意事项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交接会计档案,并在交接的时候需要注意如下方面: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
①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
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协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3)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
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的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合并
①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6)个人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7)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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