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兔256
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帐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按审计的主体分类,可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国家审计,也称政府审计,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部门和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和专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进行的审计。它包括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 社会审计,即国外统称的独立会计师审计或民间审计。在我国,社会审计是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独立审计。相同:都是监督部门,相互补充,构成整个社会经济的监督体系。不同:1)审计主体不同,国家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署);内部审计是企业审计部门;社会审计是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2)审计对象不同,国家审计的对象是党政机关、国企法人;内部审计对象是企业或单位内部部门或领导;社会审计对象是除国家保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机构。3)审计重点不同,国家审计重点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无贪污腐化、履行公职的尽责;内部审计重点是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相关事项;社会审计也叫受托审计,重点是受托内容或项目。4)结果处理不同,国家审计在指定范围公示,由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内部审计向企业管理层报告,由管理层提出处理意见;社会审计向委托方、被审计单位或公众告知,只提审计意见,不负责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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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所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2.两者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3.两者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内部审计是代表总经理或董事会实施的组织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以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4.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而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5.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内部审计通常对单位内部组织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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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与注册会计师审计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往往需要借助内部审计,而内部审计部门也经常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管理建议书。但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有很大区别:①审计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仅仅强调与其他职能部门相对独立,与双向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不可同日而语。②审计方式不同。内部审计根据本部门、本革位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觉施行、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则是受托进行。③审计内容和目的不同。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是审查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各项改进措施;而注册会计师审计依据独立审计准则,主要围绕会计报表进行,是对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④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对外不起鉴证作用。并向外界保密;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egyptshiz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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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对组织内部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2.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者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以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通常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可随时进行审计。
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
两者的联系:
1.由于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外部审计就须对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进行了解。
2.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
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可以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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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大宝贝儿
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特点 (一)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 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审计署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地方审计机关受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独立于被审单位,与被审单位在组织上无行政隶属关系;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审计人员是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作出评价,独立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处理意见,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人事上的独立性。审计署审计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地方人与常委会任命。而且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要征求上级审计机关意见,这种人事安排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持稳定性;四是经济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经费及收入有稳定的来源,不受被审计单位的制约。经费是独立的,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证其执法的独立客观性。同时,按照《审计法》及审计署制定的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拥有检查权,而且拥有行政处理权、移送行政处理及提请司法处理权等,具有很强的独立性。 (二)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大 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依据宪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内部建立的,代表国家实施审计监督,并在业务上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这种管理、指导和监督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可以根据自我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也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临时交办的事项,还可根据国家审计组织本身临时掌握的线索等,由此可见,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三是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既反映了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也表现出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因为在这种审计活动中,国家审计机关是行为主体,其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方式的运用或选用是以完成审计任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为指导原则的,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的配合情况尽管也影响着审计工作效果,但总体上讲,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四是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就某一项具体的国家审计工作而言,在其最后阶段应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这些单位或部门应主动地、自觉地予以执行或协助执行,部门或单位没有或不准备主动、自觉执行或协助执行审计决定时,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使审计结果得到强制执行。 (三)国家审计的权威性高 一是规范国家审计行为的《审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把审计监督制度确立为国家财经经济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审计法》是具体规定国家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关于审计监督的规定为依据,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在规范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同时其他行政法律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的依据;二是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规定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使国家审计具有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权威性;三是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不但可以对各级政府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监督,还可以对经济执法部门如财政、税专、金融、工商行政、物价、海关等专业经济监督部门进行“再监督”的特性,促使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仅可对微观层次进行监督,而且可对宏观管理层次加以监督。由于审计机关专司审计监督,不承担其它业务工作,与其监督对象无直接利害关系,居于客观公正的超脱地位,其监督工作更具有权威性。欢迎访问经济在线 (四)国家审计综合性广 国家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具有监督面广的特点,它通过对综合反映经济活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查、鉴证、评价,从不同侧面、不同环节上监视着经济活动的运行轨迹,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其他经济监督无法替代的综合性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监督层次广的特点,不仅可通过大量的微观审计,直接督导微观主体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促进宏观调控措施在微观层次的落实和微观经济效益的提高,而且能够通过对广泛的微观审计活动的综合分析,向决策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促进宏观调控的改进与完善,间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此外,一般的专业经济监督,其监督职能只是在特定范围内的单项监督,而国家审计,则可以对这些专业经济形式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加之在审计监督的过程中,国家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强、强制性大、权威性高的特点,使国家审计监督具有一定综合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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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主体不同。这是三者最本质的区别:政府审计的主体是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审计则由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及人员进行。2、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不同。政府审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准则准;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则依据的是《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3、独立性不同。外部审计也就是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较强且是双向独立,独立于授权(委托)单位及被审计单位;而内部审计的独立是相对独立,主要是独立于所审的其他职能部门,所以独立相对较弱。具体情况您可以咨询东奥会计在线。【更多会计问题点击咨询>>】东奥会计在线是以会计学习者为中心的个性化教育服务的领航企业,致力于通过创新、高品质的软件平台和高效、实用的教育服务推动全社会会计终身教育体系的建设。东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计算机与网络软件技术,应用和服务于会计等领域教育服务事业,持续推动学习者的成长与成才,提升其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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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的不同。《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而《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二、职责的不同《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而《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第十六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即:政府审计依照行政命令来对规定的项目进行审计,最终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社会审计是接受客户的委托签定审计业务书,并最终对社会公众服务。三、审计目标上的不同政府审计是对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的审计,社会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与公允性进行的审计。政府审计是加强对国家财政收支、相关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监督并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而社会审计是对反映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其本质是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并且发表的意见具有法定的效果,为社会公共提供一个鉴证,并要负法律后果。四、程序的不同国家审计其流程大体为: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送达审计通知书、调查取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做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流程则明显不同,分为: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初步内部控制评价、编制审计计划、现场实施(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同被审计单位沟通、出具审计报告。政府审计程序体现行政的强制性,而社会审计更体现受托审计。五、执业标准的不同政府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六、经费来源或收入来源不同。《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由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客户协商确定。七、发现问题的处理权限不同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调整和披露的事项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挑战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各种情况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八、取证权限不同《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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