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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因为有规定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存30年。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永久档案即长期保管,不可以销毁的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会计档案一般分为哪几类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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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起施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由15年变为30年等。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账,月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拓展资料:会计档案保管年限一、会计凭证类1、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5、明细账、15年。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1、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2、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会计移交清册、15年。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5、银行对账单、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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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保管期限为永久。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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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具体情况如下: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5、l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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