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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其次是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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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筹建期)开办费是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间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招待费、印刷费、企业注册登记、公证费用,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其他费用。筹建期开办费的账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不同,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1)发生费用支出时: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时:借:本年利润贷:管理费用—开办费2、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应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1)发生费用支出时: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2)筹建期结束时: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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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要更正您的说法,您所讲的是已经废止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3、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的分录是,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税法和新会计准则对开办费有何规定:
1、税法上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2、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3、新会计准则上的规定: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因为开办费不符合新准则资产的定义。
4、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5、企业(商品流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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