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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蛋love祺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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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ka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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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a为债权人 b为债务人 c为受让人 a对b享有债权 于2011.4.30日到期 b对c享有债权 于2011.3.30日到期 当a将债权让与c时 c对b享有债权 于2011.4.30日到期 b对c享有债权 于2011.3.30日到期 此时b可以就对c于3.3日到期的债权部分向c主张抵销 不知道我说明白了没

中级会计债务人的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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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跑小猪mm

如:债权人甲对债务人乙享有10万债权,于2018年5月1日到期。同时乙又对甲享有1万元债权,于2018年4月20日到期。甲把对乙的1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于2018年4月1日通知乙债权人换人。→看通知换债权人那天乙对甲的债权是否到期,2018年4月1日通知,乙对甲债权2018年4月20日才到期,那么以后无论何时乙都不能向受让人丙主张抵消只还九万,乙应向丙还10万,向甲要1万。同理,若那1万元债权到期时间早于通知时间,则可以向丙主张抵消。其实我有疑问就是如果是在两个债权都到期之后才想起来通知债权转让了(1万元到期时间晚于10万元到期时间),那是不是也可以抵消呢?当然一般不会转让到期债权,通知也应该在期限内发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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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南南南者

债务人的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是,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如果其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相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得抵销的,则不能进行抵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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