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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市长热线投诉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降低公司风险,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反舞弊工作的宗旨、舞弊的概念及形式;舞弊的预防和控制;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舞弊的举报、调查、报告;举报人的保护;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各种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扩展资料】第七条 谋取不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者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公司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控制程序,并进行自我评估;承担对公司跨部门的全面的反舞弊工作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九条 公司以各种方式对公司的反舞弊政策及有关措施进行宣传,对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培训,提倡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抵制不正当利益诱惑。 第十条 公司倡导诚信守法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 第十一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进行: (一)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二)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下列不同的形式: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公司应当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章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具体组织及执行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各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为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就反舞弊工作计划、开展情况等进行年度舞弊风险评估;撰写公司反舞弊工作评估报告;开展反舞弊预防宣传活动;受理公司内部反舞弊的投诉和举报;对舞弊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纪委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舞弊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是公司员工和公司外部人员、供应商、客户等,反映、举报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及其人员在工作和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检举、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事件的渠道;接收内容包括内部控制过程漏洞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六条 纪委对于投诉举报的立案及其调查处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坚持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以及维护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原则。 第十七条 纪委对举报所反映违纪的违法问题具有可查性,按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初步核实: (一)如被投诉(举报)人为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审批; (二)除本条第一款以外其他投诉举报事项,由纪委会同公司管理层审批,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请示董事会确定。 第十八条 纪委在投诉举报的受理及调查过程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调查取证权:在调查、了解投诉举报事项及其相关工作中,有权到有关单位调阅、复制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有权要求被调查单位及涉及人员对调查取证的各种资料予以签字确认。 (二)跟进权:对转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有权进行跟踪并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反馈。 (三)建议处理权:对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纪委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四)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五)在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纪委对已经受理并立项调查的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需要交办或转送的举报,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交办或转送有关部门办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应当要求其在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纪委对涉及一般员工被指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将视其具体情况,可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调查决定。 第二十二条 纪委对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都需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应依据报告性质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事项经核查,反映问题事实基本清楚,确有违纪行为,而有明显不够纪律处分的,可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不具体无可查性的,经领导批准后留存;对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及制度并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投诉(举报)人,经核实将对之进行严肃处理。如果投诉人举报人恶意投诉举报中伤他人,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侮辱他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举报人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歧视或报复行为,禁止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任何阻挠、干预或敌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行动的人员,公司将对其采取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接受举报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举报相关资料的,需经纪委负责人批准;同时,纪委应登记查阅人员所查阅的时间、内容及查阅人员的相关情况。 第七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根据需要将处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二十九条 对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纪委应建议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舞弊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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