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的小雾
一、视同销售行为种类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业务。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人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近几年来,由于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加快,不少新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相继出台。特别是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以后,在企业会计体系上形成四套制度共存并行的局面,而且各类会计制度下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范也不尽相同,致使许多会计实务工作者和学习者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为此,本文通过对新准则的解读,尝试分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二、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目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即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上述八类视同销售业务具体采用哪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我们进行如下分析。第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 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 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第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包括: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主要是指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以外的项目。以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为例,准则的应用指南中提到“企业自营的在建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本企业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据此,笔者认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会计处理应按第二种方法,即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 转货物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第三,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一些权威教材中,如2007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用《会计》教 材,东北财经大学编著并出版的2007版的《中级财务会计》,对于 企业的这种行为都作了如下的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贷: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第二种处理方法,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但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推而广之,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第四,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即:借:应付股利或利润贷: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第五,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例】甲公司有职工200名,其中一线生产工人170名,总部管理人员30名。2008年2月,甲公司决定以其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每人一件。该批产品单位成本为8000元,单位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1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上述规定,当甲公司决定发放自产产品时应作如下处理:计人生产成本的金额=170xlOOOOx(1+17%)=1989000(元)计入管理费用的金额=30xlO000x(1+17%)=351000(元)借:生产成本 1989000管理费用 351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23400(10对应的,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应按第一种方法,即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实际成本结转成本: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00贷:库存商品 1600000如果选择第二种方法进行实际发放自产产品时的会计处理,即不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则会导致借贷方金额不等:借:应付职工薪酬 2340000贷:库存商品 16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第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4)财会第31号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金,也应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解答》中给出的“自产自用”的范围有待商榷,将自产产品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已经导致产品流出企业,进入消费环节,因此称其为自产自用不太合适。既然不属于自产自用,也就不应该按自产自用的会计处理方式处理。比照文中(三)(四)(五)的处理办法,笔者认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也应该选择第一种方法,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货成本。第七,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对于税法上规定的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通常不作处理。
懒癌末期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同观点下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笔者认为,此条款的含义,仅在于规定企业对以上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有关所得税,保证企业及时足额纳税,并非规定以上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应确认收入。(二)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三)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袜子飞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题中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建造职工俱乐部”,不符合上述第一、二个条件(商品的所有权、继续管理权、控制权均未转移),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的实现。所以,题中“自产的产品用于建造职工俱乐部”,应当按照自产产品的账面价值予以结转,不能按照自产产品的市场价值计入在建工程,即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不确认相关损益的实现。则,相关会计处理应当按照“初级会计实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处理,而“中级会计实务”因违反了收入准则相关规定而属于错误的会计处理。对于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而言,对于此类存在错误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考试出题时,一般会予以刻意的回避。但是,如果考试中仍然出现包含该些内容的题目时,建议应试人员按照考试对应级别指定教材上的内容为准(即使该内容是错误的)。
偶与吃货
这种情况视同销售 借;管理费用 702000 应付职工薪酬 631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0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0 结转成本 借;生产成本 4000000 库存商品 4000000
球球阿月
个人觉得应该按第一种处理。相关资料如下: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帐。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