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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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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扣的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性质的发票和普票不可以计算抵扣,同时要是购买的东西是用于不动产用的,其进项也是不可以抵扣的。比如原材料、辅料、包装物这些用在生产的就可以,如果这些东西不用在生产的,那就不能抵扣。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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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关系,错综复杂。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一定就要转出,是否要转出,要看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要分清进项税发生的时间与物品转移的时间差异,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尤为重要。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带来了非应税项目的调整,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服务、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2)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进项税额转出);在所得税中,需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营改增后应税劳务内涵有所扩大,增加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
5、与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与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
对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实务中应该分类进行处理:
1、购入时进项税额直接计人购货的成本。
例1、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批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200000元,税额34000元,该企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该批材科的采购成本共234000元。
2、已抵扣进项税额后改变用途、发生非正常损失、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有常见的三种转出方法,即直接计算转出法、还原计算转出法和比例计算转出法。
第一、直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外购材料的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2、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数月前外购的一批生产用材料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账面成本10000元,则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10000×17%=1700(元)。
第二、还原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
例3、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末盘库时发现因管理不善,上月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木被盗400立方米。该原木购自林场,损失成本29.7万元(其中运输费2.7万元)。进项税额转出=(29.7-2.7)÷(1-13%)×13%+2.7×11%=4.33(万元)
例4、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外购食用酒精200吨,每吨不含税价8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600000元、税额272000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运费金额5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装卸费金额30000元。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装卸等现代服务业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
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5×8000×17%+50000×11%÷200×5+30000×6%÷200×5=6800+137.5+45=6982.5(元)
第三、比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例5、某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的比例60%,2015年6月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账面成本20000元的成衣,将非正常损失中的外购比例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其需要转出进项税额=20000×60%×17%=2040(元)。
3、平销返利的返还收人,冲减进项税额。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人,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税额。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例6、某商场受托代销某服装厂服装。当月销售代销服装取得零售额500000元。平价与服装厂结算,并按合同收取服装厂代销额20%的返还收入100000元,商场、服装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100000÷(1+17%)×17%=145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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