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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外捐赠视同销售,根本就不是公益性捐赠。
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在会计处理上市不需要确认收入,而对应的增值税需要按市场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而不是成本价,具体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分录就是销售产品的分录,没有区别。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包括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正常会计处理要求核算,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计算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分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两种情况。不论企业对外捐赠何种形式的资产,一律作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对外捐赠
quanshanneko
(一)如果是以货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如果是库存商品捐赠: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如果是捐赠固定资产:
1、结转固定资产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结转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意义:
捐赠支出是企业对外捐赠的各种财产的价值。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捐赠时,应在提供捐赠或作出无条件捐赠承诺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同时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其具体处理主要取决于利益给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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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外捐赠商品,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假定企业应交增值税税率为13%,含税价为60万元,会计分录为:
1.捐赠时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53.1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9万元
2.结转捐赠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0万元
贷:库存商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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